自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自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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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8月29日自貢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範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貢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規範、倡導、鼓勵、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宣傳、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公安、應急管理、民政、自然資源、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文化旅遊、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行業規範,引導公民支持並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工作人員應當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八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強化理想信念,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丟垃圾、倒污水;
(二)不在樓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不向室外拋擲物品;
(三)不亂搭亂建、亂牽亂掛、亂塗亂畫、亂貼亂刻;
(四)不損壞公共區域內的設施設備、花草樹木、綠地;
(五)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秸稈、雜物;
(六)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進行露天燒烤活動;從事燒烤經營活動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七)不占用道路、公共廣場晾曬物品;
(八)不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九)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
(十)不隨地焚燒、拋灑冥幣紙錢、紙紮物等祭品;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攜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二)愛護公共交通工具和設施,不干擾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三)行人應當遵守交通規則,橫過道路按照規定通行,不跨越、倚坐或者擅自移動、損毀道路隔離設施;
(四)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時靠道路右側行駛,在道路路口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逆行、不占道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五)文明駕駛車輛,人行橫道前減速或者停車讓行,主動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駕乘人員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六)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和無障礙設施,不占用道路、公共區域內免費停車泊位長時間持續停放車輛,不占用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停放車輛;臨時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言行舉止文明,不高聲喧譁,依次排隊等候;
(二)不占用醫療衛生機構綠色窗口、通道,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遵守醫療秩序;
(三)遵守旅遊管理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不得損害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等旅遊資源;
(四)遵守飼養畜禽、寵物的有關規定;
(五)參加、觀看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文體活動時服從現場管理;
(六)文明上網,理性表達,不利用網絡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或者損害國家、集體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七)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占道經營、越門經營;
(八)開展商業宣傳、集會、廣場舞等活動時,使用的高音廣播喇叭、音響等器材所發出的聲音不得超過國家標準;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禁煙管理制度,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部門電話;
(三)不得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四)採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煙者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的吸煙行為可以採取合法方式進行取證,並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對飼養的犬只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養犬人應當為犬只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取得獸醫主管部門印發的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
攜犬只出戶時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牽引繩牽引,並主動避讓路人,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攜犬只乘坐電梯或者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執行公務的軍警犬、盲人攜帶的導盲犬和肢殘人士攜帶的互助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窗口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根據服務對象、服務範圍等制定管理辦法,規範文明服務行為,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文明用語、禮貌待人、規範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村(居)民委員會美化人居環境、繁榮鄉村文化、提升文明程度:
(一)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推進農村改廁,治理污水,垃圾分類治理,保護自然、歷史、人文風貌;
(二)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將喜事新辦、喪事簡辦、文明祭祀、弘揚孝道、尊老愛幼、扶殘助殘、鄰里互助等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三)建立監督執行機制,鼓勵成立村(居)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等組織;
(四)推進家庭文明建設,培育孝老愛親、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的良好家風;
(五)設置文明宣傳專欄,組建城鄉本土特色文化隊伍,選樹當代新鄉賢。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可以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採取通過設立社會基金、提供志願服務、舉辦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等方式參與恐龍、井鹽、彩燈、扎染、龔扇、剪紙等自然與文化資源宣傳、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鼓勵、支持依法成立志願服務組織和隊伍,加強志願服務站點建設,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志願服務,制定相關政策,採取相關措施予以表揚、獎勵、優待。
志願服務組織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相關單位、組織應當提供便利並給予必要支持。
鼓勵、支持高等和中等學校將志願服務納入實踐學分管理和課程管理。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扶貧幫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學、義演義診、植綠護綠、扶殘助殘等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組織和從事慈善活動人員的合法權益。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遺體、造血幹細胞及器官等,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採取相關措施,對見義勇為予以表揚、獎勵和保障。
因見義勇為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通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並對目標任務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設備:
(一)道路、橋梁、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停車場(位)、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農貿市場、公園、廣場、公共衛生間等基礎設施;
(三)盲道、坡道、無障礙廁位、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以及污水收集處理等設施;
(五)行政區域界位、城鎮街巷、居民區、樓、院、自然村等地名標誌設施;
(六)廣告欄、宣傳欄等宣傳設施;
(七)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公益設施。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各類群眾性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激勵約束機制。
村(居)民委員會結合實際,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的記錄,可以作為獎勵或者享有相應時長公益服務的依據。
因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信用信息檔案。
信用修復,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組織開展關愛睏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七條 醫療衛生、交通、餐飲、文化體育、旅遊等與現役軍人、殘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應當為現役軍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德師風校風建設,強化感恩文化、勞動觀念、法治意識教育,防治校園欺凌。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公益性文化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
第二十九條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公安、應急管理、民政、自然資源、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文化旅遊、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報告,並協助取證。
住宅小區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報告,並協助取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對舉報、投訴屬實的,可以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規範執法行為,推進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有關違法的不文明行為證據、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個人真實身份信息及通訊聯繫方式;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有關部門及其他組織應當通過開辦道德講堂、農民夜校、市民學校等方式,培育和引導公民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以論壇、專題以及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弘揚文明風尚,宣傳褒揚文明行為先進事例,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和時限內將不文明行為和處置情況依法予以公開;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人行橫道的,處三十元罰款;經勸導仍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二)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處五十元罰款;
(三)駕乘人員向車外拋灑物品的,處五十元罰款;
(四)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的,處三十元罰款;闖紅燈經勸導仍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三十五條 在道路上的免費停車泊位持續停放機動車超過三十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駛離;經三十日後仍不駛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對其所涉及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對飼養的犬只不進行強制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攜帶犬只出戶,未使用牽引繩的,乘坐電梯、出入人員密集場所犬只未戴嘴套或者未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懷抱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攜帶犬只出戶未清除糞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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