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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山中已三五日……·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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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山中已三五日諸友杯酌不閒披荊掇刺無遑筆墨間作數詩點致而已殊又不能敲推臥子梅生既下小舟又黯然思別屈指歲暮料理松楸迅於飛鳥而羲兆木土二兄迫作紀事援筆囪囪不獨情事不暢而景物形致落落遠矣記數日來藤竹停音覆被余夢間就六詩無足稱者恐遂遺之聊錄其草以存於後後之覽者知出處聚散之會未能無芥於懷也
作者:黃道周 明朝


燈影移垂竹,溪聲壓凍雲。
定從鷗作侶,莫使鹿離群。
石發留仙篆,藥苗托鳥耘。
避人與出世,於此未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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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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