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條格/條格/卷三十一
醫藥
[編輯]醫學
[編輯]○大德八年十月,禮部移准太醫院關:「訓誨醫生等事。」都省准擬。
㊀各處應設學校大小學生,今後不令坐齋隸業。有名無實者,初次,教授罰俸一月,正、錄各罰中統鈔七兩;再次,教授罰俸兩月,正、錄視前例倍罰;三次,教授、正、錄取招別議,仍各標注過名。其提調官,視教官例減等,初次罰俸半月,再次一月,三次兩月。
㊀各處學校,若有大小生員在學,而訓誨無法,課講鹵莽,苟應故事者,初次,教授罰俸半月,正、錄各罰中統鈔五兩;再次,教授罰俸一月,正、錄各罰中統鈔七兩;三次,教授、正、錄取招別議,仍各標注過名。提調官,初次罰俸十日,再次半月,三次一月。
科目
[編輯]○大德九年五月,禮部呈移准太醫院關:「各處設立醫學,講究到合設科目一十三科,合為十科,各有所治經書篇卷、方論條目。擬合遵依已定程序,為考試之法,不精本科經書,禁治不得行醫。」都省准呈。
㊀程序太醫合設科目:
大方脈雜醫科 小方脈科 產科兼婦人雜病科
風科 口齒兼咽喉科 正骨兼金鏃科
瘡腫科 鍼灸科 祝由書禁科
眼科
㊀各科合試經書:
大方脈雜醫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張仲景《傷寒論》一部 《聖濟總錄》八十三卷
小方脈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一十六卷〈第一百六十七至一百八十二卷〉
風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一十六卷〈第五至二十卷〉
產科兼雜病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一十七卷〈第一百五十至一百一十六卷〉
眼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一十三卷〈第一百二至一百一十三卷〉
口齒兼咽喉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八卷〈第一百二十七至一百二十四卷〉
正骨兼金鏃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四卷〈第一百三十九至一百四十,並百四十四至百四十五卷〉
瘡腫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二十一卷〈第一百卷,至一百十四至一百十六,並一百二十五至一百二十八,又一百四十一卷〉
鍼灸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銅人鍼灸經》 《聖濟總錄》四卷〈第一百九十一至一百九十四卷〉
祝由書禁科
《素問》一部 《千金翼方》二部〈卷二十九至三十卷〉 《聖濟總錄》三卷〈第一百九十五至一百九十七卷〉
試驗太醫
[編輯]○延祐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御史臺奏:「監察每文書裏說有:『醫人每行醫的勾當,學得會呵,用得藥有,學得低的,差用了藥呵,犯人性命有。隨朝太醫每,學得高的也有,年紀小的,或承父兄倚托親戚,醫人的勾當,或省得省不得做太醫的也有。各處教授、提領,行醫的勾當省不得的也有。如今儒人每科舉裏選用有。這醫人每,教太醫院立定體式,將他每試了醫人的勾當,學會的委付。』說有。俺商量來,在前太醫院立着體式,各處官司教習學醫業有來。如今不曾依着那體例裏行的也有,隨朝太醫每不曾考試,便交行的也有。似這般將他每不試驗取用,若錯用了藥呵,犯着人的性命有。這裏的太醫每,並各處醫學教官,教太醫院依着他每立來的體例裏試驗,中的,委付醫人的勾當,省不得的,合分揀有。隨處醫人每,依在先體例裏考試,會的,教行醫。各處官司,若不依着這體例行呵,教監察、廉訪司體察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除我認得的,別箇的都是官人每保來的,年紀小的,醫人的勾當省不得。』麼道,太醫院官人每也曾說有來。恁說的是有,傷着人的性命去也。依着恁奏來的,交省家、太醫院家,好生試驗分揀者。」
○元統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太醫院奏:「今後內外諸衙門並本院官應保白身醫人,俺約請着監察御史,同本院官一同,出題試驗,中式者,許充承應太醫啊,怎生?」奏啊,奉聖旨:「那般者。恁行與省部家文書做例行者。」
○至元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中書省奏:「在先將太醫每教做官醫呵,州縣官與了保的文書,太醫院官人每試驗。實省的太醫的勾當呵,與俸錢交行者,在後做御診太醫來。近年各處來的太醬人每,有認的人呵,覰面情交行了,將人醫不痊,傷了性命有。今後用太醫呵,依先例試驗了,端實省得呵,教用。在近侍官每奏着,交這壁那壁看治去的也有。如今除太醫院官聞奏外,其餘不揀是誰,休教奏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
惠民局
[編輯]○大德三年正月,詔書內一款:「貧民病攻,失於救療,坐待其斃,良可憫焉。宜准舊例,各路置惠民藥局,擇良醫主之,庶使貧乏病疾之人,不致失所。」
官員藥餌
[編輯]○天曆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太醫院奏:「諸王百官怯薛歹每,俺根底索生熟藥的多有,俺待與呵,上位登了寶位,不會明白得聖旨有。在前累朝皇帝時分,些小藥與有來。依着那,合與的,俺太醫院官斟酌與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
假醫
[編輯]○至元五年十二月,聖旨:「據提點太醫院奏:『開張藥鋪之家,內有不畏公法者,往往將有毒藥物如烏頭、附子、巴豆、砒霜之類,尋常發賣與人,其間或有非違,致傷人命,及有不習醫道諸色人等,不通醫書,不知藥性,欺誑俚俗,假醫為名,規圖財利,亂行鍼藥,誤人性命。又有一等婦人,專行墮胎藥者,作弊多端,乞禁約事。』准奏。仰中書省遍行隨路,嚴行禁約。如有違犯之人,仰所在官司,究治施行。」
○元貞二年七月,御史臺呈:「大都五門外,及中書省、樞密院前,並街市人煙輳集處,有一等不畏公法假醫賣藥之徒,調弄蛇禽傀儡、藏擫撇鈸、到花錢、擊魚鼓之類,引聚人眾,詭說妙藥。無知小人,利其輕售,用錢贖買,依說服之,藥病相反,不無枉死。參詳,京師天下之本,四方取法者也。太醫院不為禁治,非唯誤人性命,實傷風化。理宜遍行禁治。」都省准呈。
至正條格卷第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