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方自治聯盟成立大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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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自治聯盟成立大會宣言
1930年8月17日

夫社會者,全賴其社會成員之協同互助而成立進展者也。是故各成員對於社會之共同事務,當然有參與處理之權,對於國家之政治亦莫不然。蓋民眾既負擔運營國家機關所需之經費,及其他義務,則對國家公共事務,亦應享有參與之權利。人民之有參政權,乃近代國家當然之歸結,尤為立憲政治之根本精神也。方今世界先進文明諸國,政治上莫不依據此根本精神。立憲精神斷不容人民只負義務而無政治上之發言權,觀乎近世歷史上凡百改革運動,不外乎反抗此種不合理之事實,而為現代精神之先驅者也。

顧我四百萬之同胞,為殖民地臺灣之成員,負擔一切之經費與各種之義務。然而關於自己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公共問題,以及經費之用度等,竟被視為無能力者。莫怪乎我同胞經濟上、社會上及生活上,日陷於萎靡不振也。臺灣民眾已覺此種不合理之事實有悖時代精神,有違一視同仁之意旨,實非憲法治下之日本帝國所能容許者也。

臺灣民眾既自覺其義務,亦復自覺其權利,更受戰後思想之激盪,勃然而起,於是明敏之當局遂不能無所考慮焉。於是乃有現行地方自治制之實施,蓋欲藉以訓練島民之政治能力而圖漸臻於完備。其用意非為不美,然而議員既非民選,又非議決機關,實益莫舉,冗費徒增,其所謂訓練之結果,亦不過一場優孟衣冠而已。蓋地方自治為立憲政治不可或缺之制度,地方團體之公共事務,其解決之當否,尤與地方住民有莫大之利害關係。遍觀世界文明諸國之地方自治制度,其形勢雖不無差異,然而大體有共通之要素,即由人民公選之代表者構成意思機關(例如市町村會),其決議之公共事務亦由人民公選之理事機關(例如市町村長)執行之。

我臺灣之現行制度,意思機關既無決議權,實係可有可無之諮詢機關,而其構成員之協議會員又純屬官選,自不能代表民意,徒有自治之名而無自治之實,在此不完全制度下荏苒光陰,已閱十餘載,島民期望賢明當局之自發的改革者已非一日。況世界思潮駸駸乎日進不知所止,在同一憲法治下之朝鮮,其教育上、財政上之能力,迥非吾臺之比,但已改正舊制擴大民選範圍,改諮詢機關為議決機關矣。

今也吾島民要求改革現行制度之聲浪絕塵而起,民眾已不能再守沉默,徒為望梅止渴以虛耗歲月矣。夫確立完全之地方自治制,實為殖民地臺灣之基礎工作,凡諸解放運動皆以此為出發點。然欲達此目的,務須糾合各階層之人士,協力同心,一致邁進,一面取法日本及先進文明諸國之制度,參酌臺灣之實情,作成改革方案,要求當局即時實行完全之地方自治制,此乃本聯盟成立之重大使命也。茲當本聯盟誕生之日,爰敢高揭「確立完全地方自治制」之大旗,號召我四百萬同胞共向此單一目標勇往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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