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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海防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臺北擬建一府三縣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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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擬建一府三縣摺
大清總理船政大臣臺灣海防欽差大臣沈葆楨
光緒元年七月二十日
1875年7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沈文肅公政書

  奏為臺北口岸四通,荒壤日闢,外防內治,政令難周,擬建府治,統轄一廳三縣,以便控馭,而固地方;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惟臺灣,始不過海外荒島耳。自康熙年間收入版圖,乃設府治,領臺灣、鳳山、諸羅三縣。諸羅即今之嘉義:嘉義以北未設官也。郡南北各一百餘里,控制綽乎有餘。厥後北壤漸闢,雍正元年拓彰化一縣,並淡水同知主北路捕務,與彰化知縣同城;蓋明知非一縣政令之所能周,特以創建城池籌費維艱,姑權宜從事焉已耳。雍正九年,割大甲以北刑名、錢榖諸務歸淡水同知,改治竹塹;自大甲溪起、至三貂嶺下之遠望坑止,計地三百四十五里有奇。嘉慶十五年,復以遠望坑迆北而東至蘇澳止,計地一百三十里,設噶瑪蘭通判。則人事隨天時、地利為轉移,欲因陋就簡而不可復得矣。

  然由噶瑪蘭上抵郡城,十三日始達;由淡水上抵郡城,亦七日始達:而政令皆統於臺灣府。當淡水設廳之初,不特淡北三貂等處榛莽四塞,即淡南各社亦土曠人稀;今則村社毘連,荒埔日闢。舊志稱東西相距僅十有七里,今則或五、六十里或七、八十里不等。蘭廳建治以後,由三貂嶺繞至遠望坑復增地數十里有奇:其土壤之日闢不同有如此者。

  臺北海岸,前僅八里坌一口,來往社船不過數隻,其餘叉港支河僅堪漁捕;今則八里坌淤塞,新添各港口曰大安、曰後壟、曰香山、曰滬尾、曰雞籠。而雞籠、滬尾港門宏敞,舟楫尤多;年來夾板、輪船帆檣林立,洋樓、客棧闤闠喧囂:其口岸之歧出不同有如此者。

  前者,臺北幅■〈巾員〉雖廣,新墾之地土著既少,流寓亦稀;百餘年來休養生息,前年統計戶口,除噶瑪蘭外已四十二萬有奇。近與各國通商,華洋雜處,睚眥之怨即啟釁端,而八里坌一帶從教者漸多,防範稽查尤非易易:其民人之生聚不同有如此者。

  臺地所產以靛、煤、茶葉、樟腦為大宗,而皆出於淡北。比年荒山窮谷栽種愈盛,開採愈繁,洋船盤運,客民叢集,風氣浮動,嗜好互殊;淡南大甲一帶與彰化毘連,習尤獷悍。同知半年駐竹塹衙門,半年駐艋舺公所,相去百二十里,因奔馳而曠廢,勢所必然;況由竹塹而南至大甲尚百餘里,由艋舺而北至滬尾、雞籠尚各數十里;命盜等案層見迭出,往往方急北轅,旋憂南顧,分身無術,枝節橫生。公事之積壓、巨案之諱飾,均所不免。督撫知其缺之難,必擇循吏、能吏以膺是選;而到任後往往賢聲頓減,不副所望,則地為之也:其駕馭之難周又有如此者。

  淡、蘭文風為全臺之冠,乃歲、科童試廳考時,淡屬六、七百人,蘭屬四、五百人,而赴道考者不及三分之一;無非路途險遠,寒士艱於資斧,裹足不前。而詞訟一端,則四民均受其害:刁健者詞窮而遁,捏情控府,一奉准提,累月窮年;被誣者縱昭雪有期,家已為之破。矯其弊者因噎廢食,概不准提;則廳案為胥吏所把持,便無可控訴。而械鬥之釁,萌孽乎其中。至徒、流以上罪名定讞後,解郡勘轉,需費繁多;淹滯歲月,賠累不貲。則消弭不得不巧,官苦之、民尤苦之:其政教之難齊又有如此者。

  所以,前者臺灣道夏獻綸有改淡水同知為直隸州、改噶瑪蘭為知縣,添一縣於竹塹之請;臣鶴年、臣凱泰等正飭議試辦,臺事旋起,因之暫停。臺南騷動之時,即有潛窺臺北之患;經夏獻綸馳往該處,預拔機牙,狡謀乃息。海防洋務,瞬息萬變,恐州牧尚不足以當之。況去年以來,自噶瑪蘭之蘇澳起,經提臣羅大春撫番開路至新城二百里有奇,至秀姑巒又百里有奇;倘山前之佈置尚未周詳,則山後之經營從何藉手?故就今日之臺北形勢策之,非區三縣而分治之,則無以專其責成;非設知府以統轄之,則無以挈其綱領。

  伏查艋舺當雞籠、龜崙兩大山之間,沃壤平原,兩溪環抱,村落衢市,蔚成大觀;西至海口三十里,直達八里坌、滬尾兩口,並有觀音山、大屯山以為屏障,且與省城五虎門遙對:非特淡、蘭扼要之區,實全臺北門之管(鑰)。擬於該處創建府治,名之曰臺北府;自彰化以北直達後山胥歸控制,仍隸於臺灣兵備道。其附府一縣,南劃中櫪以上至頭重溪為界,計五十里而遙,北劃遠望坑為界,計一百二十五里而近;東西相距五、六十里不等,方圍折算百里有餘,擬名之曰淡水縣。自頭重溪以南至彰化界之大甲溪止,南北相距百五十里,其間之竹塹即淡水廳舊治也;擬裁淡水同知,改設一縣,名之曰新竹縣。自遠望坑迆北而東,仍噶瑪蘭廳之舊治疆域,擬設一縣,名之曰宜蘭縣。惟雞籠一區,以建縣治,則其地不足;而通商以後竟成都會,且煤務方興,末技之民四集,海防既重,訟事尤繁,該處向未設官,亦非佐雜微員所能鎮壓。若事事受成於艋舺,則又官與民交困。應請改噶瑪蘭通判為臺北府分防通判,移駐雞籠以治之。臣等為外防內治因時制宜起見;是否有當?伏懇天恩飭部議覆,俾有遵循。其建設城署、清查田賦及教佐營汛應裁、應改、應增,容俟奉旨允准後,再由臺灣道議詳核奏,期臻周密。

  至蘇澳以至歧萊,現恃營堡為固;將來田畝開墾,商民輻輳,應否設官,容臣等隨時察看情形,請旨定奪。

  謹先將臺北議建府、縣緣由,合詞恭疏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

  再,此摺係臣葆楨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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