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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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 2019年1月25日 2019年1月25日 |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27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蔡挪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下同)ㄧ百零七年 十ㄧ月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蔡挪亞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