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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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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15年2月13日
2015年2月13日
【裁判字號】  104,審附民,98
【裁判日期】  1040213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辜莞允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969 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5129號、
第1159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