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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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2016年4月19日 |
【裁判字號】 105,司促,1433 【裁判日期】 1050419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裁判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晏瑋 債 務 人 楊進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