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藝術研究會會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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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藝術研究會會則
作者:臺灣藝術研究會成員 1932年3月20日
台灣藝術研究會的前身是「東京台灣人文化同好會」,1932年3月20日蘇維熊、魏上春、張文環、巫永福、劉捷、吳坤煌、王白淵(當天沒在場)等人,籌組「臺灣藝術研究會」,與「東京台灣人文化同好會」相較,路線更為溫和,聚焦在台灣文藝的發展。

一、 名稱:本會稱為臺灣藝術研究會

二、 目的:以圖臺灣文學及藝術的向上為目的。

三、 機關雜誌及出版物:欲達成本會的目的,除發刊「福爾摩沙」雜誌外,有必要時,得刊行其他出版物,關於「福爾摩沙」的發行,可另行定之。

四、 會員:會員分為左列三種:

A、 正會員。會費每月壹元。

贊同本會趣旨,直接參與本會事業者得為正會員。正會員可得雜誌免費頒給,並免費參加本會所主辦各種集會的優待。

B、 准會員。會費每月須繳五角以上。

贊同本會趣旨者,得為准會員,准會員得受本會發刊一切出版物的免費頒給及免費參加本會的主辦各種集會之優待。

C、 贊助員。為期本會得健全發達,得設置贊助員。

贊助員是特別對本會予以經濟的援助或是予以精神指導本會。但贊助員須經委員會之推薦,而受總會承認者為合格。

五、 入會手續:

A、欲加入本會正會員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繳納一個月份會費,辦理申請加入手續准許入會予否,由委員會決之。

B、希望為准會員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繳納一個月份會費為辦理加入請申手續。

六、會務:本會根據會則第二條分設左列二部門

A、庶務部

B、編輯部

七、委員:本會各部門設置若干名委員,其任務期間以一年為限。委員於總會時由與會員中互選之。

八、集會:本會集會,分左列四種:

(1)總會:每年開一次,由委員會召開之。

(2)臨時總會:如有必要時,或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請求開會時,得由委員會召開之。

(3)例會:每月召開一次。

(4)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以上為原則。

九、選舉:委員於總會時由正會員互選之。補缺選舉於臨時總會時舉行補選。

十、會則改正:本會會則要修改須於總會時非正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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