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通志/疆域/建革
臺灣布政使司,國朝光緒十三年建。領府三:曰臺灣府、曰臺南府、曰臺北府;直隸州一:曰臺東直隸州。
臺灣府,光緒十三年建。領縣四:曰臺灣、曰彰化、曰雲林、曰苗栗;廳一:曰埔裏社通判廳。
臺灣縣〈附郭〉,光緒十三年,分彰化縣置。
彰化縣,雍正元年分諸羅縣置〈謹案:彰化縣,《皇朝通志》、《通典》皆云雍正三年設。今據《皇朝文獻通考》〉。
雲林縣,光緒十三年置。
苗栗縣,光緒十三年置。
埔裏社通判廳,光緒十三年置。
臺南府,舊為臺灣府,康熙二十三年建。光緒十三年,改臺南。領縣四:曰安平、曰鳳山、曰恆春、曰澎湖通判廳。
安平縣〈附郭〉,舊為臺灣縣,康熙二十三年置。光緒十三年,改安平。
鳳山縣,康熙二十三年置。
嘉義縣,舊為諸羅縣,康熙二十三年置。乾隆五十七年,改嘉義〈謹案:臺灣府,臺灣、鳳山、諸羅縣,《皇朝通志》、《通典》皆康熙二十四年設,今據《皇朝文獻通考》、道光《福建通志》〉。
恆春縣,光緒元年置。
澎湖通判廳,雍正五年分臺灣縣置。
臺北府,光緒元年建。領縣三:曰淡水、曰新竹、曰宜蘭;廳一:曰基隆同知廳。
淡水縣附郭,光緒元年置。
新竹縣,舊為淡水同知治。雍正元年,分彰化縣置;光緒元年,改縣。
宜蘭縣,舊為噶瑪蘭通判治,嘉慶十六年置。光緒元年,改宜蘭縣。
基隆同知,舊為通判。光緒元年,移噶瑪蘭通判設;十三年,改同知。
臺東直隸州,光緒十三年置。
《大清一統志》:臺灣縣〈附郭〉,本東番地,鄭氏偽置天興、萬年二州,屬承天府。國朝康熙二十三年,廢二州,改置臺灣縣為府治。鳳山縣,為府治南八十里,本東番地,鄭氏屬萬年州。國朝康熙二十三年,分置鳳山縣。嘉義縣,在府治北一百十七里,本東番地,鄭氏屬天興州。國朝康熙二十三年,分置諸羅縣;乾隆五十二年,改曰嘉義縣。彰化縣,在府治北三百九十七里,本東番地,鄭氏屬天興州。國朝康熙二十三年,屬諸羅縣。雍正元年,分諸羅縣北半線地,置彰化縣。諸羅縣北二百八十里地,名半線。國朝康熙二十二年,始入版圖〈《臺灣輿圖說略》〉。雍正五年,增設通判〈《福建通志》〉。
康熙二十二年,鄭克塽納所闢臺灣地,朝議墟之。琅奏言:『地廣而腴,且關係四省要害,宜留為外蔽,不可棄』。時尚未知山東、天津、遼陽各口,由臺可以逕達,故云四省。二十三年,聖祖斷自宸衷,即成功所置承天府、成功子經改稱東澦者,設臺灣府;隸福建省布政使司。領縣三:附郭曰臺灣,南曰鳳山、北曰諸羅〈《東瀛識略》〉。
雍正元年八月,兵部議覆:「巡視臺灣御史吳達禮奏:『諸羅縣北半線地方,民番雜處,請分設知縣一、典史一。其淡水係海岸要口,形勢遼闊,請增設捕盜同知一』。應如所請」。從之。定諸羅分設縣曰彰化。雍正五年二月、加福建興泉道巡海道銜,移駐廈門,改臺廈道為臺灣道。添設臺灣府通判一,駐澎湖;裁澎湖巡檢〈《九朝東華錄》〉。
乾隆五十二年,逆匪林爽文圍攻諸羅縣城,紳民協力,堅守幾四個月。高宗特改縣名曰嘉義以褒之〈《東瀛識略》〉。
淡水者,臺灣西北隅盡處也。高山嵯峨,俯瞰大海,與福州之閩安鎮東西相望,隔海遙峙。山下臨江埤堄為淡水城,亦前紅毛為守口設者。鄭氏時,以淡水近內地,仍設重兵戍守。國朝雍正元年,既分諸羅縣地,增設彰化縣;並於諸羅極北置淡水廳,駐竹塹〈道光《福建通志》〉。
噶瑪蘭者,舊名蛤仔難。嘉慶十二年十二月,少詹事福州人梁上國上言:「蛤仔難田土平曠豐饒,每為海盜窺伺;若收入狀圖,不特絕窺伺之端,且可獲海疆之利」。上命總督阿林保、巡撫張師誠議之。十五年,總督方維甸巡臺,至艋舺,有蛤仔難番土目及民人潛入墾田者,呈送戶口清冊,請照則陞科設官彈壓。維甸乃覆奏:「淡水玉山之後地名噶瑪蘭,係番語,閩音不正,訛為蛤仔難」。併條奏其地勢情形甚悉。十六年,總督汪志伊、巡撫張師誠酌定條例以聞,置噶瑪蘭廳〈《福建通志》〉。遖遖嶺、泖鼻山,舊屬噶瑪蘭,光緒十四年清賦,劃歸基隆廳管轄〈《采訪冊》〉。
同治十三年,辦理臺灣等處海防沈葆楨奏准在琅驁之車城南猴洞地方,建設縣治,名曰恆春。光緒元年,又奏臺北添設府縣;准部議:以臺北艋舺地方,添設知府一缺,名曰臺北府。自彰化以北直達後山,胥歸控制,仍隸於臺灣兵備道。其附府添設知縣一缺,南劃中壢以上至頭重溪為界,北劃遠望坑為界,為淡水縣。自頭重溪以南至彰化縣界之大甲溪止,其間之竹塹地方,原設淡水同知,應即裁汰;改設新竹縣知縣一缺。自遠望迤北而東,仍噶瑪蘭之舊治疆域添設宜蘭縣知縣;並改噶瑪蘭通判為臺北府分防通判,移駐基隆〈奏見《文徵》〉。
光緒十年,閩浙總督何璟、福建巡撫張朝棟奏准於臺灣埔裏社地方,添設撫民通判一缺,歸臺灣府管轄。臺灣縣羅漢門巡檢改為澎湖巡檢,移紮八罩地方,歸澎湖通判管轄〈奏見《文徵》〉。
光緒十三年,閩浙總督楊昌濬、臺灣巡撫劉銘傳奏准於彰化橋孜圖地方建立臺灣省城。移臺灣府為省會首府,設知府一員。附郭首縣為臺灣縣,設知縣一員。原設臺灣府改為臺南府,仍設知府一員。附府首縣,改為安平縣,仍設知縣一員。另於嘉義之東、彰化之西,增設雲林縣;分新竹西南之地增設苗栗縣,各設知縣一員。所設之雲林、苗栗二縣,合原有之彰化縣及埔裏社通判,均隸於臺灣府。其鹿港同知一缺,即照該督撫所議,准其裁撤。原設基隆廳通判,並准其改為撫民理番同知;所有淡水東北四堡之地歸其管理。其後山以埤南、水尾為要區,增設臺東直隸州,設知州一員。原設埤南廳同知一缺,即行裁汰;改設直隸州州同一員、直隸州州判一員,均隸於臺東直隸州,統屬於臺灣兵備道管轄〈奏見《文徵》〉。
雲林縣治在沙蓮堡之林圯埔。光緒十九年,巡撫邵友濂題請移治斗六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