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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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民國104年立法105年公布) |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立法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現行條文) 2017年12月29日 2018年1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07年1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7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7年(2018年)2月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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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法律適用範圍)
-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組織、營運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國營事業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主管機關)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三條 (組成方式)
- 本公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國營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之。
- 前項之其他國營金融機構,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本公司設立後,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納入其他金融機構為子公司。但政府資本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第四條 (業務經營範圍)
- 本公司業務以投資及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
- 前項投資,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董事會、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 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不受國籍法第二十條及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或設置審計委員會。
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
- 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
- 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 三、重要規章之核定。
- 四、本公司資本增減之擬訂及證券發行之核定。
- 五、盈餘分派之擬訂。
- 六、公司債發行之決議。
- 七、買回本公司股份計畫之決議。
- 八、取得或處分重要資產之審議。
- 九、各種重要契約之審定。
- 十、經理人員及稽核主管之任免。
- 十一、本公司營業用基地、房屋之建築或買賣之審議。
- 十二、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召集日期及事項之決定。
- 十三、執行股東會之決議事項。
- 十四、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之核定。
- 十五、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
- 十六、員工報酬之審定。
- 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及股東會授權之事項。
第七條 (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
- 本公司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查期中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
- 二、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 三、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
第八條 (總經理之設置及職權)
-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依規定聘任,秉承董事會決策,綜理本公司業務。
第九條 (相關人事管理事項之訂定程序)
- 本公司及子公司副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以下員工,其人事管理相關事項,由本公司擬訂人事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條 (人事規章之訂定程序)
- 本公司及子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十一條 (章程之訂定程序)
- 本公司及子公司之章程,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二條 (採購之限制)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相互間,其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銀行子公司不動產不適用規定)
- 政府得以原為本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所持有,其後以贈與方式繳回國庫之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本公司之股款。本公司增資銀行子公司時,亦同。
- 本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持有之下列不動產,不適用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一、依前項規定抵充股款而取得者。
- 二、經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者。
- 前項各款不動產進行改良新建、拆除改建、修建等活化措施,亦不適用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政府依第一項規定以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本公司股款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三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