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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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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2017年9月13日
2017年9月15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26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順棟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
聲付字第1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順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順棟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上訴字第2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民國
    98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8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