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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62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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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62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作者:黃憲華 邱松根 李嘯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62年(1973年)5月10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六十二年(訴)第七九一號   原告 台灣省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 設台中市自由路二段九十二號   代理人 陳錫卿   代理人 陳鴻鈞 律師   被告 林景元 住高雄縣鳳山市鳳松路一六〇號 右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當選高雄縣第八屆議員其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原告方面 一、聲明:高雄縣第八屆議員選舉,被告當選無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上之陳述:略以本件被告,參加高雄縣第八屆議員選舉,於本年三 月八日,在鳥松鄕仁美厝發表政見,其言論如「今天我要大家檢討,中國 國民黨到底救幾國,到底救多少人。聯合國已經百多國,救到剩下廿多國 ,那麼我們可以莊敬自強處變不驚,不要驚,第二我們中華民國七億五千 萬救到剩下台灣一千五百萬,這亦不要驚」顯有違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 締辦法第廿三條第二、第四款規定,經縣監察小組,開會決議警告,書面 通知被告,以後發表政見,不得有類似之違法言論,否則,報請省選舉監 察委員會,取消資格,不料,被告於同月十一日在仁武鄕灣內國小時,又 謂:「民主國家,言論自由,那裡有這個錄音機,︰︰團體是王八蛋,也 是要罵︰︰沒有黨部的經費,藏在縣政府︰︰縣市長、省議員、地方的議 員,要提名我不同意,怎麼說呢?這些人一旦提名,就被牽着鼻子,不敢 說。且於當日及十四日,十五日迭稱:現在說廿億補助農村,每個農民不到一二百 元,好像對乞丐補助,吃不到一禮拜,吃完了再討等語,十四日在大樹鄕 水寮村北極殿發言時謂:「你們農民去死,死好了,去死好,看我們這些 農民,就是牛和馬。」「這些夭壽甚麼都不懂,」「你看軍眷區這些票, 投票時鼻子被人牽着,像趕鴨一樣,」十五日在大社鄕中山堂發言,「像 這種場面的反攻,那裡有辦法呢」?「這些夭壽,若不快來聽的話,則將 來咱們台灣一千五百萬︰會被這些夭壽拖倒︰」等等,顯然虛構事實,詆 毀政府,攻訐任何團體,違背憲法,損害國家利益,違背反共抗俄國策, 依台灣省各縣市公職候選人,選舉罷免規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締辦法第廿三條第一二三 四款,第廿四條第二項提起本訴。 三、證據:錄音帶兩盒,錄音筆錄四份,警告紀錄二份。 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事實上之陳述:略以原告所提錄音帶及錄音筆錄之内容爲眞實,但我之 意思,是基於愛國愛民,希望中國國民黨辦好政治,救台灣同胞,救大陸 人民,收復失土,要使每一個老百姓都能安居樂業,要針對農民需要,不 要頭痛醫頭,要上中下黨內外,團結一致才能救國,臭人要回頭,不要再 繼續錯下去,而原告爲帮助別人選舉,破壞我的選舉,不惜斷章取義,說 我攻擊政府,其實我關於農民的演講,是強調設置農產品評價委員會云云。 三、證據:提出油印散發之辯駁書一份。   理由 本件起訴意旨,以被告參加高雄縣第八屆議員競選時,其言論違反規定, 雖經選舉監察機關警告後,仍復虛構事實,詆毀政府,攻擊任何團體,違 背憲法,損害國家利益,違背反共抗俄國策,依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辦法 第廿三條,台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訴請其當選無效,而被告則以幷未違反規定 ,原告希別人當選,全是斷章取義相抗辯。 按被告當選高雄縣第八屆議員,於競選中,有如原告主張,卽錄音當庭播 放之言論,幷經監察機關,書面警告之事實,爲被告所自認,亦有錄音帶 ,警告紀錄可證,茲應審究者,其言論是否違反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締 辦法第廿三條之規定,與原告斷章取義之抗辯,能否成立。 首查被告於六十二年三月八日十九時卅分,在鳥松鄕仁美公厝謂:「各位 要知道,所以中國國民黨能在台灣,而這個台灣是如何之寶貴,可以說救 了中國國民黨之生命,今天我要檢討,中國國民黨,到底救幾國?到底救 多少人?聯合國已經百多國,救到剩下廿多國,那麼我們可以莊敬自強, 處變不驚,不要驚,第二我們中華民國七億五千萬,救到剩下台灣一千五 百萬,這也不要驚,處變不驚,莊敬自強,不要驚」等語。溯 國父自檀 香山組織興中會時,卽以恢復台澎,鞏固中華爲宗旨,推翻專制,建立民 國,打倒軍閥,統一國家,戰勝日寇,廢除苛約,光復台澎,雪百年國耻 於一旦,無不爲中國國民黨所領導,史蹟斑斑可考,昔以大陸而光復台澎 ,今以台澎而光復大陸,亦爲旣定之國策,海内外一致努力之目標,當姑 息逆流彌漫, 總統以莊敬自強,處變不驚,期勉國人,亦幸此洞燭機先 ,高瞻遠囑之提示,卒不爲風雨所撼,屹立如山,尤且社會安定,經濟繁 榮,上下振奮,然被告竟抹殺史實,復以譏嬉之詞播弄,原告主張其言論 ,違背國家利益,攻訐合法團體,信堪成立。 次查被告於六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九時,在仁武鄕灣內國小謂:「縣市長、 省議員,地方的議員,說要提名,我不同意,怎麼說呢?這些人一旦提名 ,就被牽着鼻子,不敢說話」等語。按凡民主憲政國家,皆以政黨政治爲 基礎,公職候選人員,無不以政黨提名爲常規,意在政黨對黨員候選人, 爲嚴格之預審,向社會作負責之推荐,俾公眾無選擇之傍徨,藉達選賢與 能之理想,而被告竟以牛馬牽鼻相比喻,汙衊民主憲政精神,何等昭然。 再查被告於六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九時,在仁武鄕灣內國小,三月十四日十 四時,在大樹鄕水寮村北極殿,三月十五日在大社鄕中山堂,迭次均稱: 「現在說廿億補助農村,每個農民,一人不到一二百元,好像對乞丐補助 ,吃不到一禮拜,吃完了再討」等語,唯査政府對農民之保護,農業之開 發,憲法鑄有明文,施政不遺餘力,歷年以來,較著者;如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農地重劃,興修水利等等,此次政府撥付廿億補助農村,當 經公佈,公共基本投資八億七千五百萬元,農業生產專業區五億九千五百 萬元,試驗研究與加強推廣工作一億五千二百萬元,綜合技術栽培二億〇 二百萬元,改革農產運銷六千萬元,外島農業建設二千萬元,鼓勵農村地 區設立工廠一千六百萬元,準備金八千萬元,僅以高雄縣已核定補助者, 卽有改善農產運銷,海堤修建,山地保留地灌漑排水工程,灌漑災害排水 系統,次要河川防洪工程修復,山坡地開發規劃調查,產業道路,鄕村簡 易自來水,鄕鎮市區公所所在地道路改善,水稻、甘藷、花生、蔬菜、香 焦、栽培技術之改進,養猪及平地肉牛之養殖,近海漁船,舢舨竹之改 善,淺海養殖,水土保持,及野溪治理等多項,在在嘉惠農村,福利農民, 殊被告竟以施捨乞丐相挑離,詆毀政府,輕視農民,曷此爲甚?雖被告辯 稱,其本意乃促農產品評議委員會之設置,但數查當時演講内容,幷無一語 及此,事後飾詞,自不可採。 未查六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十四時,在大樹鄕中山堂宣稱:「像這種場面之 反攻,那裡有辦法」等語,查反攻大陸,解救同胞,爲崇高之國策,海內 外無不以赴。安危在是非,不在強弱,存亡在虛實,不在眾寡,史蹟昭然 ,亦爲舉國堅定一致之信念,今暴政日漸支離,敵後迭紛響應,海外支助 熱烈,正敵消我長之際,被告竟以這種場面之反攻那裡有辦法相煽惑,其 辯稱無違背反共抗俄國策之意思,顯不可信。 綜被告競選地方議員,其言論,不以建設地方之政見爲内容,專以偏頗謾 罵爲主旨,惡意一貫灼然,辯稱原告斷章取義,顯難成立,審國家丁世局 動盪之秋,朝野正奮發圖強之時,同舟一命,一德一心,猶恐不及,而被 告竟以罕見乖異之詞,虛構事實,詆毀政府,攻訐合法團體,違背憲法, 損害國家利益,違背反共抗俄國策,目不足代表人民,行使議員權利,是 原告之訴,應予准許。 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終結時到場,雖其狀稱,值縣議會開會 期間,聲請改期。姑無論有確定縣議員資格者,始有參與會議之正當權利 ,卽據最高法院廿八年上字第一五七四號判例,縱因疾病,亦非不可委任 代理人到場,開會,尤非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顯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爲判決,附 此說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爲有理由,爰依台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第 八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推事 黃華                   推事 邱根                   推事 李風 右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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