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外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12月31日 |
裁判史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矚重訴,2 【裁判日期】 991231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隆 選任辯護人 沈志純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裕隆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裕隆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 定,於民國99年10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被告於經訊問後,坦承 有以球棒、拔釘器攻擊被害人潘素雲與江雅敏,致被害人2 人死亡,復有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而該罪名係最輕本刑5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以預期將受重刑宣判,且本件被告於 犯後離開現場時,況路更換衣褲及鞋襪,並將犯案所著之衣 沿路丟棄後逃逸,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否認有故意殺害被害人2 人之情,若不予羈押,其逃亡 之誘因亦隨之增加,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 ,且羈押之必要性並無法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00 年1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