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蘇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制定機關: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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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2015年8月25日蘇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制定 2015年9月2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協助家庭,為六十周歲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務。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包括日間照料中心、助餐點、助浴點、虛擬養老院等用於居家養老服務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堅持政府引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自願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潔、代購代繳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體檢、醫療康復、家庭病床等醫療衛生和家庭護理服務;
(三)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服務;
(四)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教育培訓、心理諮詢、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五條 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
(一)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費體檢;
(二)本市戶籍的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每戶每月享受不少於三小時免費生活照料服務;
(三)本市戶籍屬於政府養老援助對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護理的每戶每月享受不少於三十六小時、日常生活需要全護理的每戶每月享受不少於四十八小時免費生活照料服務;
(四)本市戶籍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五)享受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範圍,提高政府承擔費用標準。
政府提供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可以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
第六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七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二)統籌規劃、組織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檢查,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經費;
(四)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五)制定居家養老服務產業發展政策;
(六)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市和縣級市(區)民政部門(以下簡稱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指導、規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商務、工商、文化、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體育、環保、審計、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要求,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配備專職、兼職養老服務工作管理人員,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對轄區內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調查;協助政府做好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志願服務等活動;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承接政府購買的居家養老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範和標準,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新建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標準,已經建成的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安排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並與社區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一般規劃在住宅區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沒有配置電梯的,所在樓層不得高於三層。
現有控制性詳細規劃不能滿足有關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標準的,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前,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作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
屬於國有資產的公共服務設施,或者調整城鄉社區公共資源用途時,應當優先用於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區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按照合同約定在土地出讓金中扣除等方式結算。
已經建成住宅區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套落實,或者與周邊住宅區統籌配套建設。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建設補貼。
利用閒置廠房、倉儲用房、校舍、辦公樓等房屋改建、擴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符合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環保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未經市或者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因城鄉建設需要,經批准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不少於原建築面積優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設、置換。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已經建成住宅區內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不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本市戶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內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輔助器具的,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民政部門應當在日間照料中心配置或者鼓勵社會力量提供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樓梯的輔助器具,供社區內失能、半失能居家老年人借用。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民政部門應當逐步將居家養老服務評估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
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根據委託對初次申請和已經享受政府養老援助的居家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經濟狀況等進行評估。民政部門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服務補貼標準等。
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根據委託對依法登記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的服務質量等進行評估。民政等部門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居家養老服務組織享受的相關優惠待遇。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居家養老服務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衛生計生、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快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進入社區和居民家庭,組織、引導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社會力量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體系,建立個人健康檔案,開展健康諮詢、疾病防治、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建立家庭醫生簽約制度,推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全科醫生與居家老年人開展簽約服務,為患常見病、慢性病的老年人開展跟蹤防治服務,為行動不便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和家庭病床服務;
(三)為高齡患病老年人提供優先就診服務,設立非急救醫療轉運平台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
(四)逐步擴大社區基本藥物用藥範圍,保障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物供應,為老年人在社區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五)鼓勵現有醫療機構和社會力量依法開設護理站等專業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指導等服務。
在日間照料中心內按照標準開設護理站的,應當給予開辦補貼,並納入醫保定點範圍。
第十六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居家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為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醫療護理服務。
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雇用人員長期在家照顧具有本市戶籍的失能老年人的,民政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免費護理培訓;經民政部門評估,政府應當給予贍養人、扶養人補貼。
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對家庭病床的結付政策,對家庭護理的部分費用,逐步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範圍。
鼓勵、引導銀行、商業保險機構開發推廣金融養老服務產品和老年人長期護理險種,政府應當給予長期護理保險的投保人補貼。
第十七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養老服務業發展引導基金。
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體育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 政府應當通過用地保障、財政補貼、股權投資、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組建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平台和養老服務專業團隊,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個性化、專業化養老服務。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運營自建、政府投資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運營補貼。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研究開發各類居家養老服務產品,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九條 居家養老服務組織使用水、電、燃氣、有線電視、固定電話和網絡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居民用戶標準收取費用;實行階梯收費的按照最低標準收取;有初裝費的應當減半收取。
居家養老服務組織依法享受稅費優惠。
第二十條 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建立服務檔案,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簽訂服務協議,根據需求制定個性化、專業化服務方案,明確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引導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建立行業協會,加強居家養老服務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扶持和發展各類居家養老服務志願組織,建立志願服務登記制度,加強志願服務人員專業培訓。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志願服務激勵機制,逐步建立養老志願服務積分制度。志願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憑服務積分換取相應的養老服務或者公益產品。
倡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校學生參加居家養老志願服務活動。
倡導鄰里互助養老,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獨居、空巢老年人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社會福利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研發和實訓基地,設立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專業和培訓項目。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崗位補貼、意外保險等激勵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健全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和等級評定製度,有計劃地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並對培訓費用給予減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本地區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薪酬指導標準。
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建立與從業人員技術服務水平相適應的薪酬和獎勵制度。
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就業、再就業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對老年人贍養、扶養義務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督促其履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贍養人、扶養人因拒絕履行對老年人贍養、扶養義務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作出處罰的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提供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拆除或者改變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還建設補貼和有關費用,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組織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活動中不履行、不當履行或者違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導致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居家養老服務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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