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崑曲保護條例
蘇州市崑曲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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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崑曲保護條例
(2006年6月23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制定 2006年7月28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崑曲,繼承和弘揚優秀文化傳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對象受本條例保護:
(一)崑曲傳統場上藝術;
(二)崑曲傳統表演技藝;
(三)與崑曲相關的傳統習俗、藝術樣式和製作技藝;
(四)與崑曲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
(五)與崑曲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三條 崑曲保護應當堅持原真性特色,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崑曲保護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文化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
第五條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崑曲保護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崑曲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崑曲保護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崑曲保護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崑曲資源的普查和相關史料的搜集、整理、研究,搶救、傳承瀕臨失傳的崑曲代表性劇目、折子戲以及相關技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搶救工作,並依法保護其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八條 加強崑曲藝術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建立崑曲傳承制度,明確傳承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並採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傳承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傳承活動。
第九條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崑曲演出團體、博物館和崑曲傳承、教育、研究等機構的扶持,並明確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恢復、修建反映崑曲歷史、體現崑曲藝術特點的場所、設施,並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旅遊區(點)、特色街區、節慶活動,傳播、展示崑曲藝術。
第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因地制宜地開展崑曲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藝術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應當開展崑曲的研究、教學活動。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公共傳媒應當介紹、宣傳崑曲藝術。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各類崑曲演出團體和曲社的組建。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崑曲研究、交流、演出等活動。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崑曲保護。
單位和個人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公益性組織或者國家機關用於崑曲保護的捐贈,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單位和個人對崑曲保護的資金投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崑曲保護專項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崑曲資源普查以及崑曲珍貴資料、實物的徵集、搶救和保護;
(二)崑曲代表性劇目、折子戲的挖掘、整理和演出;
(三)崑曲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四)崑曲研究和宣傳、教育;
(五)崑曲演出、展示等場所、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六)崑曲重大活動的開展以及國際交流;
(七)對崑曲保護、繼承、弘揚、研究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八)崑曲保護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崑曲珍貴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崑曲珍貴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受到破壞、損毀、滅失,或者導致現存的崑曲代表性劇目、折子戲以及相關技藝失傳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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