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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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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條例
制定機關: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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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蘇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蘇州市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條例

(2000年11月17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制定 2000年12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4年5月27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維護蘇州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旅遊城市的自然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公民對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保證本條例的實施。

第四條 市和縣級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行為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獵槍彈具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害或者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等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及時制止或者檢舉侵害、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獵捕下列陸生野生動物:

(一)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江蘇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蘇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獵捕的陸生野生動物,具體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因情況變化,對本市禁止獵捕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調整後的名錄應當重新公布。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或者狩獵證。

第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在陸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區域設立禁獵標誌。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國家或者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非本市所產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進入本市銷售的,應當出具國家或者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的批准文件。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第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蘇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獵捕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非法經營利用或者非法運輸、攜帶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後,應當與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聯繫,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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