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英屬香港輔政司公佈磋商解決罷工經過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香港輔政司宣佈磋商解決罷工的經過
英屬香港政府 輔政司夏理德
中華民國15年(1926年)1月31日
1926年1月31日
發布於《工人之路特號》第218期
譯者:省港罷工委員會
原註明:譯自香港西報。

  督憲抵任未幾,即在香港大學演說,表示親善;繼乘廣州商界代表團在港之便,宣示本政府之意願:奉任有勢力之商人,組織強固之代表團,派往廣州,發起討論解決罷工;惟廣州政府亦須委出同等負責代表與之接洽。此議傳達廣州政府後,所得答覆如下:(一)由罷工工人選出罷工委員三人為代表,負有全權磋商之責,其中一人確為罷工委員會主席;(二)商人亦選出一商界領袖人員,加入代表團,此人或為廣州總商會之主席;(三)其他罷工委員大約六人,或增加商界一人或二人,於開議時在場監察;(四)廣州下級官員一人為代表團秘書。此種答覆,與香港政府所提議之精義一相符合。以非由廣州政府委出之代表而與香港政府所委出之人員會議,其無濟於事,自在意料之中,故本政府另圖別法,以開會議,遂提議加入本政府之高級官員為港方代表,而廣州政府方面亦須一致行動,即兩方之代表團均銜有政府命令,全權解決一切主要問題也。但廣州政府所持之態度,只能派遣代表居間調停。如是則在港方面所派出代表團須有港政府之全權代表在內,表面上且為該團之主要人物,與廣州代表團之如上述者處相對地位,廣州政府則只派出官員居間調停而已。似此辦法,不能接納,故此議亦歸失敗矣。香港兩方重要官吏於是有互相探訪之事,將政治及所謂經濟問題分別討論。至於經濟方面之磋商,擬以華商擔任為最善。本此協商,所達之旨,香港政府對於華商團體選出有名望之華人八人,赴省磋商之議,表示讚同,意謂代表團能直接與罷工委員會接洽,並能磋商經濟問題之如罷工工金及因失業所受損失之賠償等類是也。至政治問題留以待兩方政府將來之磋議,則罷工及抵制等事件,當於經濟問題解決停止。當八代表於去年12月30日到廣州時,並不能得廣州政府予以援助,使與罷工委員會接洽討論經濟賠款,蓋要代表等同時準備與該會磋商及解決政治條款乃能也。但此非代表團所有之權,顯然可見。代表等不惜竭盡種種方法,欲求達到磋商地步,其誠意毫無可疑,惟此行全無結果,遂於1月2日返港矣。香港政府對於再行磋商解決罷工事,時刻均為準備,但似此情形,即再行派代表到廣州,亦屬無濟。現在只有留待廣州政府表示其誠意,進籌第二步之辦法耳。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因本作品是聯合王國政府機構在皇家著作權下創作的作品,而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並於1974年以前出版。

參見皇家著作權下的藝術作品(Crown copyright artistic works)皇家著作權下的非藝術作品(Crown copyright non-artistic works)擁有皇家身份的政府機構(List of Public Bodies with Crown Status)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譯文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作品發表起95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50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7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包括新加坡、韓國、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視作公有領域財產。可能理據是:

  • 第17條:該作品版權已經屆滿。這是因為作者已經逝世超過50年;或因為這是一個屬於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並已發佈超過5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