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正公集 (四部叢刊本)/鄱陽遺事錄規矩
范文正公集 鄱陽遺事錄規矩 宋 范仲淹 撰 宋 樓鑰 撰年譜 景江南圖書館藏明翻元天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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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義莊規矩 范忠宣公奏
知開封府襄邑縣范純仁切念臣父仲淹先任資政殿
學士日於蘇州吳長兩縣置田十餘頃其所得租米�
逺祖而下諸房宗族計其口數供給衣食及婚嫁䘮塟
之用謂之義莊見於諸房選擇子弟一名管勾亦逐旋
立㝎規矩令諸房遵守今諸房子弟有不遵規矩之人
州縣既無
勑條本家難爲伸理五七年間漸至廢壊遂使飢寒無
依伏望
朝廷特降指揮下蘇州應係諸房子弟有違犯規矩之
人許令官司受理㐲候
勑㫖右奉
聖㫖宜令蘇州依所奏施行
劄付蘇州准此
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
文正位
勘㑹
先文正公於平江府興置義莊賙給宗族德澤至厚其
始㝎規矩雖有版牓不足久傳及有治平元年所得朝
㫖亦未掲示族人兼有後來接續指置可爲永式者未
曽刋定深慮歳久漸至隳廢今盡以編𩔖刻石置於天
平山白雲寺先公祠堂之側子子孫孫遵承勿替今具
如後
文正公𥘉定規矩
一逐房計口給米每口一升並支白米如支糙米即
臨時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八升逐月實支每口白米三斗〉
一男女五歳以上入數
一女使有兒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𡻕以上聽給
米
一冬衣每口一疋十歲以下五歲以上各半疋
一每房許給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一有𠮷凶增減口數畫時上簿
一逐房各置請米暦子一道每月末於掌管人處批
請不得預先隔跨月分支請掌管人亦置簿拘
轄簿頭録諸房口數爲額掌管人自行破用或
探支與人許諸房𮗜察勒陪填
一嫁女支錢三十貫〈七十七陌下並准此〉再嫁二十貫
一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一子弟岀官人每還家待闕守選丁憂或任川廣福
建官留家鄉里者並依諸房例給米絹並𠮷凶
錢數雖近官實有故留家者亦依此例支給
一逐房䘮塟尊長有䘮先支一十貫至塟事又支一
十五貫次長五貫塟事支十貫卑幼十九歳以
下䘮塟通支七貫十五歲以下支三貫十歳以
下支二貫七歳以下及婢僕皆不支
一郷旦外姻親戚如貧窘中非次急難或遇年飢不
能度日諸房同共相度詣實即於義田米內量
行濟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祐二年十月支給逐月餱糧
並冬衣絹約自皇祐三年以後每一年豐熟樁
留二年之糧若遇凶荒除給餱糧外一切不支
或二年糧外有餘卻先支䘮塟次及嫁娶如更
有餘方支冬衣或所餘不多即凶𠮷等事衆議
分數均勻支給或又不給即先凶後吉或凶事
同時即先尊口後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
所塟先後支給如支上件餱糧𠮷凶事外更有
餘羨數目不得糶貨椿充三年以上糧儲或慮
陳損即至秋成日方得糶貨囘換新米椿管
右仰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
皇祐二年十月 日
資政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杭州事范 押
續㝎規矩
一諸位子弟得大比試者每人支錢一十貫文〈七十七陌〉
〈下皆准此〉再貢者減半並須實赴大比試乃給即巳
給而無故不試者追納
一諸位子弟縱人採取近墳竹木掌管人申官理㫁
一諸位子弟內選曽得解或預貢有士行者二人充
諸位教授月給糙米五石〈遇米價每石及一貫以上即每石即支〉
〈銭一貫文〉雖不曽得觧預貢而文行爲衆所知者亦
聽選仍諸位共議〈夲位無子弟入學者不得與議〉若生徒不及
六人止給三石及八人給四石及十人全給〈諸房〉
〈量力出銭以𦔳束脩者聽〉
右三項以熈寕六年六月 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掌管人侵欺及諸位輙假貸義莊錢斛之𩔖並申
官理㫁償納不得以月給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義田〈詐立名字同〉
一掌管子弟若年終當年諸位月給米不闕支糙米
二十石雖闕而能支及半年以上無侵𨼆者給
一半巳上並令諸位保明後支若不可保明各
具不可保明實狀申 文正位
一義莊勾當人催租米不足隨所欠分數尅除請受
〈謂如欠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請受之𩔖〉至納米足日全給〈巳尅數更不支〉
有情𡚁者申官決斷
右四項以元豐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絹錢並勿給
一兄弟同居雖衆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過五人〈謂如〉
〈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米五人之類〉
一未娶不給奴婢米〈雖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歳以上者自依〉
〈規給米〉
一義莊不得典買族人田土
右四項以紹聖二年二月初八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莊費用雖闕不得取有利債
一義莊事惟聽掌管人依規處置其族人雖是尊長
不得侵擾干預違者許掌管人申官理斷即掌
管人有欺𡚁者聽諸位具實狀同申
文正位
右三項以紹聖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倉內族人不得占居會聚非出納勿開
一因岀外住支月米者其歸在初五日以前取諸位
保明詣實聽給當月米
一義宅有踈漏惟聽居者自修完即拆移舎屋者禁
之違者掌管人申官理㫁義宅地內自添修
者聽之〈夲位實貧乏無力修完而屋舎踈漏實不可居者聽諸位同相視保明詣實申〉
〈文正位量支銭完𥙷即不得乞添展舎屋〉
一諸位請米曆子各令諸位簽字圓俻方許給給訖
請人親書交領即去失曆子者住給勒令根㝷
侯及一年許諸位及掌管人保明申
文正位候得報別給曆頭起支
一積留月米併請者勿給
一諸位不得於規矩外妄乞特支雖得 文正位指
揮與支亦仰諸位及掌管人執守勿給
一義莊人力船車噐用之𩔖諸位不得借用
一諸位子弟官巳陞朝願不請米絹錢助贍衆者聽
一諸位生男女限兩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
行第小名報義莊義莊限當日再取諸位保明
訖註籍即過限不報後雖年長不理爲口數給
米
一遇有規矩所載不盡事理掌管人與諸位共議定
保明同申 文正位〈本位有妨嫌者不同申〉雖巳申而未
得 文正位報不得止憑諸位文字施行
右十項以元符元年六月 日
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揮叅定
一諸位関報義莊事雖尊長並於文書內著名仍不
得竹𥿄及色牋違者義莊勿受
右一項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
三右丞指揮修定
一義莊遇有人贖田其價錢不得支費限當月內以
元銭典買田土輙將他用勒掌管人償納
右一項以崇寜五年十月十二日
五侍郎指揮修定
一諸位輙取外姓以爲巳子冐請月米者勿給許諸
位覺察報義莊義莊不爲受理許諸位徑申
文正位公議移文平江府理㫁〈其大觀元年七月以前巳收飬〉
〈給米者不得追訟〉
右以大觀元年七月𥘉十日
五侍郎及 二相公指揮叅定
一諸位子弟在外不撿生子冐請月米掌管人及諸
位覺察勿給即不伏掌管人及諸位申
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斷
右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
五侍郎指揮修定
一族人不得以義宅舎屋私相兊賃質當
右一項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
五侍郎指揮修定
右仰義莊及諸位遵守施行內文意前後相妨窒礙者
從後規若有違犯仰掌管人或諸位俻録治平元年中
書劄子所坐
聖旨申官理斷各令知委
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
朝散大夫充徽猷閣待制提舉亳州太清宮范
續定規矩 清憲公奏
朝散郎左司諌兼侍講范之柔奏臣不避
誅夷輙瀝誠悃仰干
天聽伏念臣五世祖故參知政事謚文正臣仲淹奮身
孤藐遭世休明𭰹念保族之難欲爲傳逺之計自慶曆
皇祐以來節次於蘇州吳長兩縣置田畒立義莊贍同
姓創定規矩刻之板牓以貽後人巳而臣高叔祖故尚
書右㒒射謚忠宣臣純仁於治平元年知開封府裏邑
縣日慮板牓不足乆傳且諸房子弟有不遵規矩之人
州縣旣無
勑條本家難爲伸理必將漸致廢壊即嘗具奏乞降聖
旨下本州許令官司受理蒙朝廷依所奏施行遂得
慿藉保守伏自南渡之後雖田畒僅存而莊宅焚毀𭔃
廩墳寺遷寓民舎蠧𡚁百岀盡失初意慶元初臣與兄
弟始協謀同力盡復故基漸還舊觀叅定約束加備於
前固嘗經本州鏤給板牓掲示義宅然非更得朝廷行
下本州申明受理元降指揮恐無以善後懐此日久無
路自伸今臣幸𫎇公朝軫念故家擢綴班列若不於此
時控告君父則何以副先人屬望子孫之意用敢冐昧
以聞伏望聖慈俯鑒㣲𠂻特頒睿旨劄下平江府令將
續添規約常切照應治平元年巳降指揮受理庻幾足
以𠡠厲來者増固舊規臣與闔族實均戴天地施生之
在前瀆犯宸嚴臣無任惶懼俯伏俟命之至謹録奏聞
伏候
勑㫖前連治平元年巳降規約指揮十一月五日奉
聖旨依 右併録連送范司諫
嘉定三年十一月七日
一文正公曾祖徐國公祖唐國公父周國公墳塋並
在天平山坐落間有族人輙敢於上牧羊及偷
斫林木柴薪近雖行下義莊專一責令墓客看
守外今後如有違犯之人諸房覺察申 文正
位罰全房月米一年〈全房謂照本房請米曆內口數並行住罰下皆準此〉
義莊輙令墓客充他役者罰掌莊子弟夲名月
米一季
一天平功德寺乃
文正公奏請追福 祖先之地爲子孫者所當
相與扶持不廢香火今則不然多有踈逺不肖
子弟請過義米歸巳卻返食於寺中至有欺
詐住持逼逐僧行獵借舟船役使人㒒亞托私
酒偷伐林木柴薪強占常住田地布種或作園
圃不還租米以致常住空虗住持數易日漸敗
壊今後探聞有違犯之人罰全房月俸兩月欺
詐住持及占種田地者罰全房月米一年詐過
錢物經官乞行根䆒從條施行田地退還常住
爲業畢日申
文正位𠋫囘報起支雖巳退業而故作阻障不
容常住耕種者亦行前罰
一義莊及白雲功德寺差役並應干非泛科敷並蒙
官司蠲免近夾縣道胥吏多因乞覔不從故意
搔擾今後如有似此之人許從本家經府陳理
嚴行㫁理
一舊規諸房不得租種義莊田土詭名者同近來有
恃強公然於租戶名下奪種者及有垻𭡠義莊
田渭涇浜車漕種菱不容租戶車水上下者爲
害甚大今後探聞有違犯之人罰全房月米半
年
一義莊租戶所當優䘏使之安業聞有無頼族人將
物貨高價亞賣顯屬不便今後輙有違犯罰全
房月米兩月仍經官陳理
一舊規義莊事務惟𦗟掌莊子弟自行處置雖是尊
長不得侵擾干預縁違犯者未曽有罰是以近
來多有族人專爲貨賂不顧義莊利害或爲𭣄
戸兠納苗米必要多増貼耗或主張不逞之徒
充應腳力及墓客之𩔖甚至鼓誘外郡族人挾
長前來擅開倉厫妄用米斛恣行侵擾意在破
壊今後如有違犯許掌莊指實申 文正位自
行體訪知覺罰全房月米一年外仍經官乞行
根究徴治內有乞覔過錢物之人即合從條施
行
一舊規掌莊子弟侵欺徑行申官理㫁勒令陪塡近
自移建倉宇遴選主計此𡚁稍革深慮日久玩
習合行関諸房今後掌莊子弟如有違犯許諸
房覺察申 文正位委請公當子弟對衆筭
取見實侵數目以全房月米塡還足日起支仍
控告官府乞行徴治以爲掌莊侵欺者之戒諸
房子弟即不得專擅興詞紊煩官府
一諸房聞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𦗟贖者罰本名月
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姦盜賭闘毆陪渉及欺騙善〉
〈良之𩔖戸門不測者非〉除籍之後長惡不悛爲宗族鄕黨
善良之害者諸房具申 文正位當斟酌情理
控告官府乞與移鄕以爲子弟玷辱門戶者之
戒
一舊規諸位輙取異姓以爲巳子冐請月米者勿給
今乃有將巳子與人破蕩他人家業卻欲歸宗
請米如有似此之人仰掌莊申
文正位不得支行
一義宅地基久爲外人占㨿今來復業甚爲艱難宜
體 文正公之意專爲聚族之地即不許族人
占造私宅等用如有違罰全房月米一年仍勒
還元地
一舊規諸房子弟得貢大比者義莊支裹足銭十千
今物價翔貴難拘此數如有子弟得觧赴省義
莊支官㑹一伯千其銭於諸房月米內依時直
均尅其免舉人及補入太學者支官㑹五十千
庻使諸房子弟知讀書之美有以激勸
一歳寒堂除科舉年分諸位子弟暫請𨽻業餘時不
得於內飲宴安泊如違罰全房月米一月
義莊規矩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