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莆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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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8月27日莆田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規範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系統推進、倡導為主、獎懲結合的原則,建立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公民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加強有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查和考核,定期對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七條 倡導運用多種形式和載體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推動愛國主義教育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建設和保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紀念設施,運用重大紀念日、重大歷史事件包含的愛國主義教育資源,組織開展有關主題教育。
公民應當依法維護國旗、國徽、國歌的尊嚴。
第八條 倡導在社會交往中尊重公序良俗,遵循公共禮儀,自覺踐行下列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衣着整潔,舉止得體,用語禮貌;
(二)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不大聲喧譁、嬉鬧,保持安靜;
(三)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時,服從現場管理,注重觀看禮儀;
(四)等候服務時按序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規範使用、有序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搶座、占座或者強迫他人讓座。
車站、政務大廳、醫療機構、文化體育場館、旅遊景區景點和大型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文明行為提示標識和必要的輔助設施,引導公民遵守公共秩序。
第九條 倡導培養良好個人衛生習慣,樹立公共環境衛生意識,自覺踐行下列行為規範:
(一)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
(二)在非禁止吸煙區域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三)保持集貿市場、便民網點和流動攤位等周邊環境衛生清潔;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佩戴口罩。
第十條 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厲行節約的生活方式,自覺踐行下列行為規範:
(一)節約糧食、水、電、油、氣等資源;
(二)減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
(三)適量點餐、踐行「光盤行動」;
(四)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五)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推行餐桌禮儀,提示適量點餐,提供公筷公勺、餐後打包等便利服務,引導公民文明用餐、合理消費。
第十一條 倡導愛崗敬業,熱愛勞動,尊重勞動,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工匠精神。
政務服務窗口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優化辦事流程,推進網絡信息技術應用,提供優質便捷高效服務。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着裝,規範、文明執法,並全程記錄執法過程。
第十二條 倡導文明誠信經營,遵循商業道德,持證亮照,明碼標價。
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引導市場主體文明誠信經營。
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引導會員文明誠信經營。
第十三條 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等家庭美德,培育和傳承優良家風家訓。
鼓勵運用重陽節等中華民族傳統節日和民間「送秋」等本地傳統習俗,開展孝親敬老活動。
第十四條 倡導全民閱讀,建設書香城市。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基層圖書室、圖書流動站點等設施建設,完善管理服務制度,向公民提供圖書借閱、閱讀指導培訓、科學文化普及等服務。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興建書房、書堂、書院等設施,向公民提供閱讀場所、資源和服務。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予以適當的經費補貼和政策扶持。
第十五條 倡導尊崇英雄烈士、擁軍優屬,積極參加「雙擁」和軍民、警民共建活動。
瞻仰、祭掃、參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
第十六條 倡導弘揚尊師重教傳統,尊重教育規律,維護教學秩序。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教師榮譽表彰體系,依法保障教師履行教育職責,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獎教、助教活動。
第十七條 倡導營造尊醫重衛風尚,尊重醫學規律,遵守醫療機構管理制度。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涉醫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制度。醫療機構應當提高醫務人員職業保障水平,在購買補充保險、心理健康諮詢、法律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條 倡導崇尚科學,抵制封建迷信,節儉辦理婚喪喜慶等禮俗活動,反對高價彩禮、擺闊炫富、人情攀比等不良習俗。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工作人員踐行移風易俗的具體要求,對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移風易俗有關規定的行為,建立線索移送、處理和通報等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合法性審查和監督制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納入移風易俗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予以援助和保護,必要時積極協助提供證明材料。
醫療機構對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無條件及時組織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並適當減免醫療費用。
第二十條 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並提供必要的幫助。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現場緊急救護。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應當普及應急救護知識,開展應急救護培訓,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
有關單位應當為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或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必要的便利條件。
建立志願服務時間儲蓄(積分)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予以優待。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慈善活動,關愛留守老人、困境未成年人、失獨家庭和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
在慈善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難的,慈善組織應當優先予以幫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獻血者、捐獻者及其親屬在血液使用、造血幹細胞和人體器官(組織)移植方面,依法享有相應的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快遞從業人員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飯菜加熱、遮風避雨、休憩如廁和便攜設備充電等便利服務。
車站、政務大廳、醫療機構、旅遊景區景點和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及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鼓勵在婦幼保健醫院、兒童樂園等學齡前兒童集中活動場所和其他有條件的公共廁所,設置兒童廁位或者親子共用廁位。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二十五條 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亂扔煙頭、果皮、紙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二)隨地吐痰、便溺;
(三)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
(四)攜犬出戶時未採取束犬鏈牽引、未為大型犬佩戴嘴套、未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線杆及其他公共設施設備上隨意塗寫、刻畫、張貼;
(六)從建築物向外傾倒液體或者拋撒物品;
(七)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八)占用盲道、輪椅通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和消防、醫療急救等應急通道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九)占用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種植蔬菜、水果等農作物;
(十)在道路、開放式小區範圍內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放置其他障礙物侵占公共場地、阻礙通行;
(十一)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或者在機動車道行駛;
(十二)行人闖紅燈、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或者在橫穿馬路時瀏覽手持電子設備、嬉鬧;
(十三)在車行道上攔車、停留、乞討或者從事向過往車輛散發廣告、兜售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四)出租汽車、公共汽車客運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無故繞行、途中甩客或者無正當理由拒載。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需要,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進行部分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確定依照本條例實施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制定工作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工作方案,制定有關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針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組織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時,可以依法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九條 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設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日,每月因地制宜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社區、行業)、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道德模範、最美人物、優秀志願者、新時代好少年等道德先進人物推選活動,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褒獎。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道德先進人物幫扶和禮遇制度,在維護合法權益、解決實際困難、享有社會禮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引導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道德先進人物。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成才榜」「孝敬榜」「功德榜」等宣傳榜單,設立民間道德獎項,引領基層文明風尚。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行業、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將文明行為規範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三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學生文明行為習慣;推進法治宣傳和心理健康教育,預防和處置校園欺凌事件。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現代家庭文明觀念,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引導未成年人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四條 建立公共政策價值導向評估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公共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時,應當加強道德風險和效果評估,並根據需要徵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對有關責任單位文明促進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文明單位和績效目標考評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建立文明行為工作責任提示制度。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對有關部門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可以發出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條 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具體標準和程序,對單位和個人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表現突出的文明行為和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記錄,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
物業、保安、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屬於違法行為,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並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內容明確具體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告知投訴人、舉報人處理結果;經查證屬實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可以對投訴人、舉報人予以適當獎勵。對投訴人、舉報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傳播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依法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社會氛圍。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褒獎等方式,支持新媒體製作和傳播文明行為促進有關公益性數字文化產品。
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在重點位置板塊呈現文明行為促進有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個人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的罰款。
前款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未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或者對吸煙者未予以勸阻、制止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攜犬出戶時未採取束犬鏈牽引、未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從建築物向外傾倒液體或者拋撒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 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大功率音響設備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
(二)在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等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三)違反公安機關有關規定,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健身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四)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未控制音量,或者未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五)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超出限制作業時間,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第四十六條 占用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種植蔬菜、水果等農作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屬於公共綠地、非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區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處以罰款;對已形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補種或者予以沒收;
(二)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區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七條 在道路、開放式小區範圍內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放置其他障礙物侵占公共場地、阻礙通行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道路範圍內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在開放式小區範圍內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不文明行為實施人對勸阻者進行侮辱、威脅、推搡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罰款處罰,行為人同意參加並完成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關於縣(區)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適用於湄洲島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間「送秋」等本地傳統習俗,是指莆田民間開展的端午節「送五日節」、中秋節「送秋」、過年「送年暝」等孝敬父母的傳統習俗。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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