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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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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萊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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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萊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萊蕪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9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萊蕪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8年8月30日萊蕪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引導公民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發揮群眾主體作用,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重在養成、獎懲並舉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督導相關單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五)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公民享有本條例賦予的權益,同時負有自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的義務。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樹立國家意識、法治意識、社會責任意識,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並遵守下列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公共禮儀,衣着得體,舉止端莊,用語禮貌,不袒胸露背,不大聲喧譁,不說粗話髒話;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使用電梯站穩扶好;

  (三)減少吸煙行為,不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含能夠產生煙霧的香煙替代品);

  (四)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不亂倒垃圾、污水、糞便;

(五)開展宣傳、集會以及進行露天表演、廣場舞等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六)愛護綠化設施、環境衛生設施、交通設施、道路附屬設施、文化娛樂設施、體育設施、旅遊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

  (七)愛護花草樹木,不踩踏綠地,不攀折花木,不採摘果實;

  (八)經營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不違規擺攤設點,不占道經營,不占道施工;

  (九)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

(十)不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十一)不燃放孔明燈,不投放廣告宣傳飛艇;

(十二)不在公共場所焚燒冥紙、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

  (十三)不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不在建(構)築物的外牆、樓道、樓梯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杆、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裱糊紅紙或者非法張貼、塗寫、刻畫及掛置宣傳物品;

  (十四)禁止在學校周邊、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散發廣告傳單等宣傳品;

  (十五)使用公共衛生間後應當自覺維護清潔衛生;

  (十六)飼養寵物不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禁止在居民生活區飼養烈性犬,禁止攜帶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攜犬出戶應當由成年人使用不超過兩米的束犬鏈(繩)牽領,並及時清除犬糞;

  (十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不躺臥或者將隨身物品放置於座位上妨礙他人乘坐,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

(十八)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前款第十項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由市公安機關確定,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

第一款第十六項規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體型標準及種類,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行人,發現路口、人行橫道或者行駛前方有行人應當主動減速禮讓或者停車讓行,通過積水路段應當減速慢行,夜間駕車應當正確使用遠光燈,不吸煙、不手持使用電話,不強行變道加塞,不違反規定鳴喇叭,不在軍事管理區門口、消防通道等禁停區域停放車輛,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三)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不多車並排行駛,不隨意變道、不超速、不搶行、不逆行,不亂停亂放,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四)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橫穿道路時走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應當主動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行;

  (六)禁止在車行道內兜售、發送物品或者乞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護生態環境,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農藥,自覺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各類污染物排放;

(二)不在露天場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秸稈、落葉、木柴、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三)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野外宿營就餐應當自行清理垃圾;

(四)不在飲用水水源地或者市、區人民政府公告確定的主要景觀河道內實施洗滌、游泳、捕魚等危害水體、妨礙市容的行為;

(五)節約糧食、水、電力、燃油、天然氣等資源,合理利用免費提供的公共資源;

(六)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產品,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自覺參加植樹造林、養綠護綠、護林防火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在住宅小區內亂搭亂建,不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不擅自在外牆上開門、窗;

  (三)不在小區樓道堆放雜物,不侵占、損壞住宅小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不私拉亂扯電力、通訊線路;

  (四)不在城市居民住宅區飼養家禽家畜,不損毀公共綠地或者侵占公共綠地種植蔬菜、果樹等植物和圍合庭院;

  (五)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位;

(六)在依法設置或者劃定的車庫、車位內有序停放車輛,不堵塞他人車庫門,不占用他人停車位,不占用公共空間、綠地停車,不妨礙他人通行;

(七)不隨意製造噪音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自覺遵守村規民約,倡導移風易俗,樹立文明鄉風,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自覺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

(三)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四)不在公路等公共空間打場曬糧;

(五)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

(六)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不盲目攀比,不惡俗鬧婚;

(七)厚養薄葬,革除喪葬陋俗,文明節儉辦喪事,節地生態安葬,文明安全祭祀;

  (八)崇尚科學,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平等相待,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家訓;

(二)尊重、贍養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鼓勵晚輩對長輩的精神陪伴;

(三)父母等監護人應當重言傳、重身教,教知識、育品德,身體力行、耳濡目染,認真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四)對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並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不以發帖、評論的方式侮辱、誹謗他人,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利用網絡編造、散布、轉發虛假信息和淫穢暴力信息,不通過網絡煽動民族仇恨、宣揚邪教迷信思想。

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應當依法辦網,自覺做好文明上網審核工作。

  第十七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維護環境衛生,不隨意刻畫、塗寫。

旅遊經營者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

第十八條 餐飲行業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文明就餐提示,引導就餐者文明健康用餐,倡導不剩菜、不剩飯。

就餐者在用餐時,不大聲喧譁、影響他人,不強行勸酒,不鋪張浪費,提倡分餐、節約用餐。

  第十九條 勞動者應當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

  第二十條 商品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尊重服務對象,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合法誠信經營,明碼標價,不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做虛假廣告,不以次充好、缺斤少兩,不出售不合格商品。

  支持和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者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

  第二十一條 患者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第二十二條 軍民應當弘揚萊蕪戰役精神,積極參加「雙擁」和軍(警)民共建活動,自覺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尊重並保護駐地部隊軍事利益,尊重並維護軍人及其家屬合法權益,自覺遵守、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規定。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

  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在需要時有關部門可以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因見義勇為受到人身傷害,情況特殊確有實際困難需要救助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及器官。醫療機構及相關醫務人員應當對捐獻者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尊重捐獻者的尊嚴。

  鼓勵健康適齡公民自願參加無償獻血。無償獻血者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在使用血液時,可以優先用血,用血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用血返還政策。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依法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

推動依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者參加社會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鼓勵全社會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託監護的督促指導。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遭遇困難的人自願以適當方式提供幫助。

第二十八條 鼓勵在制定文明公約、業主公約、行業服務規範、團體章程、鄉規民約時納入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的內容。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二十九條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以及文明社區、文明行業、文明窗口、文明服務品牌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交通樞紐、商業中心、醫療機構、旅遊景區及遊覽娛樂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道路廣場、交通樞紐、公園綠地、商業經營場所、文化娛樂活動場所、體育活動場所、醫療機構、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並保持開放。

交通樞紐、公共交通工具、醫療機構、銀行網點、旅遊景點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軍人依法優先」「軍屬優先」標識,為軍人軍屬提供優待服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民間機構建設美術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下列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一)見義勇為的;

  (二)從事慈善公益活動成效顯著的;

  (三)對無償獻血事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

(四)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五)積極幫助他人,表現突出的;

(六)其他文明行為或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優異的。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各類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交通、市政、環境衛生、文化娛樂、廣告宣傳等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乾淨衛生。

  第三十七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宣傳、倡導文明行為規範、文明行為禮儀,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規定刊播愛黨愛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國防教育等公益廣告。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運用手機媒體及相關經營業務經常性刊播公益廣告;車站、影劇院、商場、賓館、商業街區、城市社區、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公交車、長途客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建築工地圍擋、景觀燈杆等構築物設置公益廣告總量占比不低於規定標準,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一)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並落實普法責任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結合,促進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提升師生的文明素養;

(三)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和不文明行為;

  (四)公安交通管理、城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倡導文明出行,建設實時、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實現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執法的常態化,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物價等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加強工作協調配合,加強合法、誠信經營引導,依法高效處理糾紛,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六)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自管理職責,及時制止城鄉建設管理過程中以及公共場所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建設、損毀綠地、損壞公共設施、破壞市容環境、影響河道整潔、污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

(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優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維護公平有序就醫環境;

(八)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監督檢查,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創作、推廣、宣傳,倡導健康、文明、環保旅遊方式,規範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依法查處文化市場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和虛假宣傳、強制消費等行為;

  (九)網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文明建設,加強互聯網內容建設,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協同公安機關查處網絡信息傳播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建設,營造文明養成教育氛圍,保障學生健康成長:

  (一)堅持立德樹人,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加強學生孝親尊師、禮儀禮節、心理健康和文明行為養成等教育;

  (三)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禁止侮辱、謾罵、體罰學生;

  (四)完善校園文化設施,開展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活動;

  (五)淨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麗校園;

  (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建設安全校園。

  第四十條 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相關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或者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樹立文明形象。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推進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應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運營管理,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解決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和時間儲蓄制度等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

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四十三條 街道、社區可以從熱心公益的人員中聘請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公民有權勸阻、制止、舉報不文明行為。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勸阻時應當使用文明用語,做到舉止文明。

  被勸阻人應當聽從勸阻,不得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根據前款確定的工作目標,對相關責任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文明單位和績效目標考評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實行文明行為記錄製度。記錄單位和個人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或者受到一般程序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的不文明行為。

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在報紙、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進行公開曝光。

對前兩款規定的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十七條 實行文明積分制度。文明積分作為單位或者個人評先評優、獲得政府各項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

國家機關和相關單位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公民、組織依法採取優先辦理、重點扶持等激勵措施;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應當加強日常監管,依法實施約束懲戒措施。

第四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崗位工作規範,執法人員應當公正、文明執法。

  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及聯繫方式等信息,並出示有關身份證明文件證實其身份。

  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姓名、住址、聯繫方式或者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證實其身份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 鼓勵單位和公民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進行批評、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含能夠產生煙霧的香煙替代品)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十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在禁止燃放的時間或者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六項規定,在居民生活區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其犬只。

  攜帶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的,由有關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各功能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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