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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市鋼結構建築應用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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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市鋼結構建築應用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萊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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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萊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萊蕪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11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萊蕪市鋼結構建築應用促進條例

(2016年9月21日萊蕪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26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和綠色建築發展,優化鋼鐵行業供給結構,促進鋼結構裝配式建築應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公益性建設、工業廠房及房地產開發項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鋼結構建築,是指結構以各種鋼構件受力為主,使用各種輕質建材為圍護體系的建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鋼結構應用促進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鋼結構建築應用促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鋼結構建築應用。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鋼結構建築應用促進管理工作,市經濟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鋼結構應用產業體系發展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鋼結構應用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行政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協同做好實施工作。

第五條 鋼結構建築應用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強化質量、注重標準,龍頭帶動、集群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鋼結構建築應用應當堅持生態環保發展理念,注重改革創新,鼓勵科技研發,嚴格質量安全標準,培育龍頭企業,拓寬應用領域,加快創新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

第七條 鋼結構建築應用應當推進以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資源化再利用為核心的建築產業化模式。

第八條 鋼結構建築優先應用範圍:

(一)政府投資、主導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醫院、學校、危舊房改造,大跨度、大空間和單體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築;

(二)社會投資的文化體育、教育醫療、商業倉儲等公共建築,各類工業廠房(特殊功能需求的除外),多層及部分高層住宅建築;

(三)市政橋梁、交通樞紐、公交站台、公共停車場、立體停車庫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四)位於生態保護區或風景名勝區規劃範圍內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 開展創建鋼結構建築試點示範城市活動。

鼓勵鋼結構及其部品配套企業創建建築產業現代化示範基地,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型建築施工企業創建鋼結構住宅產業化基地。

第十條 推進建築信息模型技術深度應用,有效整合市場需求、科技創新、產品開發、設計服務、材料供應、生產能力和安裝計劃等大數據。

第十一條 加快鋼結構產業系統化標準體系建設,推進建築與結構技術、節能與新能源利用技術、廚衛技術、管線技術、環境與保障技術、智能化技術及施工建築技術等技術體系的關聯兼容。

第十二條 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與鋼結構建築相適應的規劃、用地、招投標、設計審圖、造價管理、質量安全監督以及竣工驗收等配套制度體系,加強對鋼結構建築規劃、建造、維護、再利用等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技術人員、施工人員進行鋼結構設計、製作和施工方面的技術培訓。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中職學校聯合辦學,培養鋼結構技術人才;引進一批行業急需的鋼結構設計、建造、管理等人才。

第十四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鋼結構建築應用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認知和認同度,引導全社會形成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第十五條 對鋼結構建築應用實行政策扶持:

(一)市財政部門將鋼結構裝配式建築納入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範圍,在享受省級補貼資金的基礎上,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用於彌補裝配式鋼結構建築的增量成本;

(二)對採用鋼結構裝配式建築建造形式的建設項目,依法落實相應的稅費優惠政策;

(三)支持具有工程總承包資質的鋼結構企業採取項目總承包、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開展項目建設;

(四)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的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具備採用鋼結構條件的,規劃部門將鋼結構應用的相關要求納入用地規劃條件函,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時按規劃條件函將鋼結構應用的相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條件;

(五)鼓勵鋼結構及其部品配套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六)國有投資或者國有投資占主導地位的鋼結構試點項目符合邀請招標條件的,經依法批准後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單位;

(七)對採用鋼結構的國有投資的保障性住房、新農村建設、公益性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試點項目,優先採用項目總承包模式;

(八)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和經濟信息化管理部門對運載超大、超寬建築構件的車輛,在依法規範的前提下,給予物流運輸、交通暢通方面的支持或便利。

第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應當優先應用鋼結構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設主體未應用鋼結構建築的,應當在規劃、用地、招投標、設計審圖、施工管理等環節予以引導。

第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鋼結構建築應用調度、督辦制度,對本條例執行情況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較大損失或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領域的鋼結構應用促進應當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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