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菏澤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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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2019年8月16日菏澤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山東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噪聲污染,推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制度,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並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範圍,做好本轄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
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並在重大節日、重污染天氣和中考、高考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有關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殯葬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和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物業服務企業、酒店、賓館以及從事慶典、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有權對服務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
第六條 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菏澤市城區昆明路以東,上海路以西,北外環以南,南外環以北區域;
(二)定陶區、曹縣、成武縣、單縣、巨野縣、鄆城縣、鄄城縣、東明縣的城區範圍內的區域。具體區域由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立交橋、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化工園區、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安全保護範圍;
(五)軍事設施保護區,人防工程,輸變電、通訊、燃油、燃氣等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學校、幼兒園、福利院、醫療機構、科研機構、養老機構、烈士陵園;
(七)山林、草原、濕地、苗圃、防護林、公共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範圍;
(九)商場、集貿市場、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停車場、橋梁、倉庫;
(十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在建高層建築物施工現場;
(十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場所。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場所,組織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統一警示標識,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第八條 下列時間內,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二)中考、高考期間;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時間。
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在重污染天氣預警和中考、高考期間發布相關信息時,應當提示社會公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外,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劃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在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區域、場所和時間之外,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確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構築物、航空器、公共綠地、樹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網等拋擲燃放;
(二)從建築物內、構築物內、屋頂、陽台等向外拋擲、懸掛燃放;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第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酒店、賓館以及從事慶典、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禁止行為的,有權向公安部門舉報。
公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對相關舉報及時查處,將查處結果答覆舉報人,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酒店、賓館以及從事慶典、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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