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中國—東盟面向和平與繁榮的戰略夥伴關係聯合宣言的行動計劃(2021-2025)
落實中國—東盟面向和平與繁榮的戰略夥伴關係聯合宣言的行動計劃(2021-2025) 2020年11月12日 |
本《行動計劃》旨在落實於2003年10月8日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簽署的《中國-東盟面向和平與繁榮的戰略夥伴關係聯合宣言》和第24次中國-東盟領導人會議暨中國-東盟建立對話關係30周年紀念峰會成果,以加強和提升2021年至2025年間中國和東盟戰略夥伴關係、睦鄰友好和互利合作。本《行動計劃》的制訂基於中國-東盟關係取得的重要成就、《行動計劃(2016-2020)》的成功落實、過去五年中國和東盟領導人通過的聯合聲明和《中國-東盟戰略夥伴關係2030年願景》。本《行動計劃》讚賞中方為促進中國-東盟更緊密合作、推動構建中國-東盟命運共同體願景所作努力,也將為實現《東盟願景2025:團結奮進》、加強中國-東盟戰略夥伴關係、促進雙方合作作出貢獻。
本《行動計劃》將指導中國和東盟在共同感興趣的領域進一步加強合作,為我們的人民帶來切實利益,為促進地區和平、穩定、繁榮和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本《行動計劃》
確認中國支持東盟在不斷演變的地區架構和所有東盟主導的機制和論壇中的中心地位。
中國和東盟將根據各自承擔的國際法義務、各國國內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開展合作。
一、政治與安全合作
[編輯](一)深化政治安全對話和合作
1.舉行年度中國-東盟領導人會議、中國-東盟外長會議、中國-東盟高官磋商和中國-東盟聯合合作委員會以及其他東盟主導的平台活動;
2.加強高層交流、接觸、政策溝通,擴大各層級互訪,促進治理經驗分享;
3.加強東盟主導的機制,包括東盟與中日韓、東亞峰會、東盟地區論壇和東盟防長擴大會等;
(二)《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堅持《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的宗旨和原則,促進地區和平、安全和繁榮,增進相互信任和信心。
(三)繼續就《東南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進行磋商
1.通過落實《加強東南亞無核武器區條約的行動計劃(2018-2022)》等,支持東盟根據《東南亞無核武器區條約》和《東盟憲章》保持東南亞無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區的努力;
2.推動《東南亞無核武器區條約》各締約國和擁核國根據《條約》目標和原則努力解決關於簽署和核准條約議定書的未決問題。
(四)全面有效完整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宣言》),達成「南海行為準則」(「準則」)
1.繼續促進海上安全,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維護《宣言》所有原則,特別是航行與飛越自由;保持自我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穩定的行動;促使有關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文書和公約、國際民航組織相關標準和操作建議,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2.遵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公約》和國際海事組織其他相關文書;
3.繼續增進信任,建立信心,鼓勵各方依據《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原則預防海上意外事件;
4.定期舉辦落實《宣言》高官會和工作組會;
5.根據落實《宣言》工作計劃和落實《宣言》指導方針,組織有益於在南海增進互信和信心的海上務實合作項目;
6.就海洋環保、海洋科研、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尋與救助、向遇險人員提供人道主義待遇,以及打擊毒品走私、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軍火走私等跨國犯罪等領域探討和或開展合作,在各國國防和軍隊官員間開展適當對話和交流;
7.推動「準則」磋商取得實質進展,致力於在協商一致基礎上和共同認可的時間框架內,早日達成有效、富有實質內容、符合國際法的「準則」,並繼續為磋商營造有利環境。
(五)加強人權合作
1.支持東盟落實《東盟人權宣言》《關於通過東盟人權宣言的金邊聲明》以及其他東盟各成員國均加入的相關人權宣言和文件;
2.實施能力建設倡議,支持東盟政府間人權委員會、東盟婦女兒童權益促進與保護委員會、東盟婦女委員會和東盟移民勞工權益保護與促進委員會的工作,進一步促進和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
(六)打擊跨國犯罪和應對其他非傳統安全問題
1.開展執法安全對話與合作,繼續舉行10+1、10+3打擊跨國犯罪部長會和高官會、10+1禁毒合作協調會議以及其他東盟主導的機制會議;
2.有效落實《中國-東盟非傳統安全領域合作工作計劃(2019-2023)》及其後續文件,加強合作應對非傳統安全問題;
3.通過互訪、培訓、研修班、研討會、視頻會等,促進中國與東盟有關部門在應對恐怖主義、毒品走私、人口販運、洗錢、海盜、非法販運武器、國際經濟犯罪和網絡犯罪等非傳統安全領域共享信息,交流經驗、分享最佳實踐和能力建設措施;
4.探討通過互訪、培訓、研修班、研討會、視頻會等,加強中國與東盟有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交流經驗和最佳實踐,應對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走私和非法木材貿易問題;
5.根據各自在犯罪調查和起訴方面的法律、政策法規和適用條約,在取證、調查犯罪所得去向、資產追繳、緝捕調查逃犯等領域推進合作,鼓勵相互間達成雙邊法律安排;
6.通過適當利用現有地區和國際設施和機制等途徑,加強中國和東盟執法部門之間的合作和協調,包括海上執法機構根據各自法律法規在打擊海上跨國犯罪方面的合作;
7.通過中國-東盟總檢察長會議,在包括相關司法和檢察機構在內的部門間適當加強法律事務合作。
(七)加強反腐合作
有效落實《中國-東盟全面加強反腐敗有效合作聯合聲明》。
(八)加強防務合作
1.在東盟防長擴大會框架下,在人道主義援助與救災、海上安全、反恐、維和、軍事醫學、人道主義掃雷及網絡安全等領域加強對話和務實合作,增進東盟防長擴大會成員國之間的互信、信心、能力建設和協同一致,共同應對安全挑戰,維護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
2.經由東盟防長會批准並基於雙方共識,繼續通過舉行中國-東盟防長非正式會晤加強對話,通過聯演聯訓、學術研討、軍官交流、防務智庫合作等進一步加強務實合作和對話。
二、經濟合作
[編輯](一)促進貿易投資
1.強化落實中國-東盟自貿區有關協議,特別是《[[關於修訂<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項下部分協議的議定書]]》(中國-東盟自貿區升級《議定書》);
2.進一步討論中國-東盟自貿區升級《議定書》未來工作計劃中關於貨物貿易和投資的未決內容,探討電子商務和非關稅壁壘等其他可能的合作領域;
3.協助雙方企業用好中國-東盟自貿區各項協議紅利,促進雙方貿易、投資和旅遊;
4.支持和推動企業參與中國和東盟貿易投資促進活動,包括且不限於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東盟博覽會和中國-東盟商務與投資峰會;
5.通過中國-東盟合作基金和中方其他無償援助,進一步落實經濟技術合作項目;
6.根據第三次《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領導人會議的指示,加大努力推動在2020年簽署RCEP,共同爭取早日實施該協定。
(二)深化金融合作
1.落實《10+3財金合作機制戰略方向》願景文件,深化和拓展地區財金合作,在10+3宏觀經濟研究辦公室的支持下,為清邁倡議多邊化成為區域金融安全網做好準備,探討以下領域新倡議:(1)促進貿易投資本幣結算,(2)就基礎設施融資提出全面倡議,(3)設計更多支持工具,協助東盟與中日韓國家更好應對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經濟增長產生重要影響的關鍵性宏觀結構性問題,(4)探討在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領域開展合作,(5)加強政策協調,對技術進步善加利用同時減少對就業市場和金融系統帶來的風險。
2.開展演練,完善操作指引,優化經濟評估與政策對話進程,進一步增強清邁倡議多邊化的操作性和有效性,進一步討論本幣出資等清邁倡議多邊化未來發展方向;
3.支持10+3宏觀經濟研究辦公室發展,提升其監測活動、經濟評估、政策建議以及地區宏觀經濟和金融形勢分析水平,加強機構能力建設,有效支持清邁倡議多邊化機制決策和運行;
4.推動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合作,進一步動員公共部門資源和私人資本,加強能力建設,通過地區多樣化和可持續融資支持基礎設施建設;
5.支持亞洲債券市場倡議促進地區本幣債券市場發展,允許域內大量儲蓄用於滿足地區投資需求,促進本幣債券發行,擴大本幣債券需求,改善地區債券市場監管框架和相關基礎設施,為東盟國家提供技術支持,支持區域信用擔保與投資基金,為在10+3地區發行本幣債券的公司提供擔保;
6.促進銀行和金融領域人力資源開發和能力建設,包括適當發揮中國-東盟銀行聯合體、10+3銀行聯合體等應有作用;
7.支持進一步提升金融包容性,實現可持續發展。主要通過為個人和中小企業獲取金融服務和產品提供便利,包括提供金融知識能力建設和技術支持,提高中介和分銷渠道有效性,豐富金融工具,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強國家及其他現有信用擔保機制,促進監管機構和利益相關者對話等。
(三)加強糧食和農業合作
1.在共同感興趣的重點領域開展對話和信息交流,加強能力建設,分享最佳實踐,推動中國與東盟農業合作;
2.落實《中國-東盟關於食品和農業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3.繼續實施《10+3大米緊急儲備協議》,加強糧食安全合作,提升地區糧食安全;
4.視情推動更多農業出口和投資;
5.開展農作物、畜牧業、林業和漁業合作,交流先進應用技術,加強能力建設;
6.通過開展聯合研究、培訓、研發等活動,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和食品安全合作;
7.推動負責任漁業行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和不受管制的捕撈;
8.分享跨境動植物疫病防控經驗。
(四)加強衛生與植物衛生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合作
1.落實中國-東盟《關於加強衛生與植物衛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中關於標準、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的章節;
2.定期舉行中國-東盟動植物檢疫和食品安全合作部長級會議,加強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用合作,加強各級相關部門信息交流;
3.定期舉行關於標準、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分委會和衛生與植物衛生分委會會議,根據《[[關於在<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下<貨物貿易協議>中納入技術性貿易壁壘和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章節的議定書]]》,促進雙方貨物貿易。
(五)加強海上合作
1.探討在海洋金融、海上互聯互通、海洋科技推廣應用和海洋環保等海洋經濟領域開展項目合作;
2.鼓勵建立中國-東盟藍色經濟夥伴關係;
3.促進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海洋及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合作。
(六)加強信息通信技術合作
1.繼續通過中國-東盟數字部長會議及其他中國-東盟機制開展數字合作等領域政策對話與交流;
2.開展對話交流,進一步深化網絡安全政策交流;
3.落實中國-東盟數字經濟合作年達成的成果;
4.在信息通信技術發展和監管政策、應急通信技術和防災減災應用、網絡安全產業發展、網絡安全應急響應能力建設以及人工智能等新興信息通信技術和應用等領域開展信息交流與合作;
5.繼續合作完善中國-東盟信息通信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6.在數字經濟和技術創新領域分享信息,聯合開展能力建設。
(七)推進更緊密的科技創新合作
1.有效落實《中國-東盟科技創新合作聯合聲明》;
2.建立充滿活力的科技創新生態系統,促進在共同商定的重要領域開展研發、應用、商業化和技術轉移;
3.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政策框架,支持在聯合協作和技術轉移創新管理等共同商定的領域開展研究和能力建設;
4.鼓勵婦女和青年參與科技創新並為之做出貢獻,擴大人員交流;
5.建立機制支持和培育科技創新初創企業,增強其競爭力;
6.探討多種商業開發和研究夥伴關係模式。
(八)加強交通合作
1.通過中國-東盟交通部長會議和其他相關機制進行政策對話和交流;
2.開展聯合項目或活動,落實《中國-東盟交通合作戰略規劃》(修訂版)、《中國-東盟交通合作諒解備忘錄》、《中國-東盟海運協定》和《中國-東盟海事教育與培訓發展戰略》;
3.加強海上交通和港口發展合作,推動港口城市合作,增強中國和東盟國家間的互聯互通;
4.加強航空和海上搜救合作;
5.進一步擴大實施《中國-東盟航空運輸協定》及其議定書,全面加強航空合作,最終建立中國與東盟及更廣範圍內完全自由和互利的航空服務框架;
6.在交通領域開展人力資源開發合作。
(九)加強旅遊合作
1.促進中國和東盟旅遊交流與合作,加快建立中國-東盟旅遊部長會和相關機制,歡迎中方提出的亞洲旅遊促進計劃;
2.通過10+3旅遊部長會議加強政策對話與合作;
3.有效落實《中國-東盟旅遊合作聯合聲明》;
4.在危機應對、通訊保障、聯通協調、國家救援行動和措施等領域加強信息共享和最佳實踐交流合作,支持旅遊部門更好應對未來大流行病危機;
5.為旅遊和遊客往來提供便利,分享旅遊業信息和數據;
6.通過中國-東盟中心等共同舉辦旅遊推介活動,鼓勵進一步擴大中國和東盟遊客往來;
7.適當促進旅遊投資,為旅遊業可持續發展制訂標準和規劃,支持發展高質量、包容性和無障礙旅遊;
8.支持企業和其他旅遊機構參與年度東盟旅遊論壇、中國國際旅遊交易會等旅遊交易會、展會和旅遊節活動;
9.在旅遊業信息交流、人力資源開發等領域加強教育和培訓機構之間的聯繫;
10.發展郵輪和遊艇旅遊,推動無縫聯通,擴大中國和東盟間遊客規模;
11.加強危機溝通合作,同相關旅遊組織準確、及時分享信息;
12.舉辦研討會、研修班和能力建設項目,交流分享數字旅遊發展最佳實踐。
(十)強化能源、礦產領域合作
1.通過地區論壇和研討會等途徑,開展關於能源、礦產和地質科學方面的政策交流與對話,共享清潔能源開發信息、最佳實踐和經驗,了解不同觀點;
2.鼓勵對有潛力的能源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加強投資,包括發電,地區電力貿易一體化,清潔、可再生和替代能源及和平利用民用核能;
3.在生物能、水電、風能、太陽能、海洋能、清潔煤技術、天然氣發電、氫和燃料電池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資源的開發和技術方面加強信息共享、聯合研發和技術交流;
4.提高能效,節約能源,努力深化各國對上述領域的了解和信息交流,探索節能政策聯合研究;
5.在確保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同時,鼓勵積極參與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並加強投資,實現互利共贏;
6.加強地質和礦業合作,在綠色礦業技術及最佳實踐、礦業管理和規劃、可持續礦業實踐等方面實施能力建設項目;
7.在提升礦產附加價值領域進行研發,分享經驗,開展能力建設。
(十一)繼續通過中國-東盟海關署長磋商和相關領域部門進行包括單一窗口在內的海關領域交流,推動貿易便利化。
(十二)落實《中國-東盟知識產權合作諒解備忘錄》,加強知識產權領域合作。
(十三)推進中小微企業及初創企業合作
1.支持落實《東盟中小企業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6—2025)》,舉辦研討會、研修班、專題報告會,在市場准入、融資、新技術及參與數字經濟等中小企業發展關鍵領域分享最佳實踐和經驗、開展能力建設;
2.加強中小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利益相關方之間的政策磋商和專業交流,務實推進中小微企業合作;
3.推動中國和東盟成員國中小微企業支持機構加強聯繫,開展中小微企業貿易投資、人員培訓合作,用好現有工業園區;
4.鼓勵東盟成員國積極參與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鼓勵雙方參與其他相關貿易展會和活動,為雙方中小微企業拓展市場提供更多支持和便利。
(十四)提升產能合作
1.有效落實《中國-東盟產能合作聯合聲明》;
2.通過產業升級滿足彼此生產和消費需求,推動經濟發展;
3.交流相關政策信息,為產能合作創造有利商業和投資環境;
4.推動生產設備升級合作,特別是先進技術、綠色和創意產業及初創企業等適用領域合作;
5.加強雙方互利產業部門供應鏈聯繫;
6.鼓勵交流關鍵技術及其商業創新應用,推進創新合作。
三、社會人文合作
[編輯](一)加強公共衛生合作
1.通過中國-東盟衛生部長會議、中國-東盟衛生發展高官會及其他相關機制開展政策對話與交流;
2.在防控傳染病以及防範應對流感大流行、新發和再發傳染病方面開展合作;
3.開展關於慢性病防控以及心理健康等非傳染性疾病信息和專業知識交流;
4.開展職業健康領域交流,包括職業病診斷、治療和預防;
5.根據各國優先領域和國內規定,重點在保護、發展傳統醫學和補充療法以及將其納入醫療保健系統方面開展合作;
6.在利用信息通信技術促進公共衛生持續發展方面開展合作,提高健康城市和可持續衛生管理水平;
7.在培訓衛生行政和專業人員方面開展合作;
8.參考世衛組織關於以人為本的衛生服務和質量提升的建議,支持通過創新提高衛生服務質量,推廣全民健康覆蓋(UHC),確保在沒有財政風險的情況下獲得優質和性價比高的衛生服務;
9.在健康與積極老齡化方面開展合作,包括與東盟積極老齡化和創新中心等相關機構進行合作;
10.探討適時支持落實《東盟關於建設和平、包容、韌性、健康與和諧社會的預防文化宣言》。
(二)加強教育系統合作,提升教育普及率
1.充分利用中國-東盟教育交流周和中國-東盟中心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交流與合作,推動雙方人文交流;
2.促進雙方學生交流,通過中國-東盟菁英獎學金等渠道對東盟國家提供更多中國政府獎學金;
3.開展高等教育機構間務實合作,在確保質量、學生交流、聯合研究、語言教學等方面視情加強合作;
4.推進技術和職業教育培訓等教育機構的交流;
5.促進語言、文化、藝術和文化遺產領域青年交流,增進了解,加深友誼;
6.為各學科領域各層次專業人才舉辦培訓課程;
7.通過中國-東盟思想庫網絡等渠道共辦學術會議;
8.探討開展科學技術、工程、藝術和數學(STEAM)教育和培訓合作。
(三)加強文化和體育交流合作
1.落實《中國-東盟文化合作行動計劃(2019-2021)》及後續工作計劃;
2.通過中國-東盟文化部長會議等平台加強文化藝術主管部門對話與溝通;
3.通過演出、展覽、文化藝術節等形式共同實施文化項目,在民間文藝、視覺藝術、音樂和表演等藝術領域開展人文交流;
4.舉辦中國-東盟文化論壇,探討相關文化和藝術主題;
5.促進中小型文化企業發展;
6.共享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知識,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專門知識交流;
7.面向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文化中心、考古與遺產保護部門以及研究機構等,開展文化機構專業人才與管理人員交流和人力資源開發;
8.鼓勵中國和東盟國家出版機構加強交流合作,歡迎東盟國家出版機構參加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合作推動「亞洲經典著作互譯計劃」;
9.實施運動科學和醫學能力建設倡議項目,開展運動員、教練、主管官員和體育教師間交流。
(四)促進人力資源和公務員事務合作
1.通過東盟與中日韓(10+3)勞工部長會議或南南三方合作,在社會對話、人力資源開發、職業安全與健康、社會保障、包容性增長和可持續發展等涉及共同利益領域開展合作,推進東盟經濟一體化;
2.在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安全監督和執法方面開展經驗交流與合作,推進安全管理、培訓和互訪;
3.加強10+3公務員事務合作,就電子政務、人力資源管理和開發、公共部門生產力、良政、公共部門改革、地方行政管理能力建設與合作以及研究與創新等開展短期培訓、考察訪問、會議和其他活動,在東盟建設靈敏、高效和以人為本的公務員制度。
(五)加強社會保障和減貧合作
1.通過10+3社會福利和發展部長級會議以及10+3農村發展與減貧高官會開展政策交流、對話和經驗分享;
2.開展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兒童社會福利合作,支持就適應性社會保障等社會福利和保障政策分享經驗和研究;
3.在面向居民福祉的社區服務領域開展合作,分享基層行政能力建設的有關經驗;
4.推動有關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落實中國-東盟社會發展與減貧論壇等相關減貧倡議;
5.通過10+3村官交流項目和其他平台加強村官能力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村社區發展;
6.為東盟國家舉辦一系列減貧政策與實踐研討會,開展減貧和鄉村發展能力建設項目,加強減貧領域人力資源開發合作;
7.根據東盟國家需求,提供減貧政策諮詢和技術支持,參與減貧項目設計和國家減貧戰略制定。
(六)保護環境,促進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1.通過中國-東盟環境合作論壇、東盟與中日韓環境部長會議等環境問題高層政策對話加強合作;
2.落實《中國-東盟環境合作戰略及行動計劃框架(2021-2025)》;
3.在城鄉環保管理方面開展對話和經驗交流,實施城鄉環境生態友好示範項目,改善地區生活環境質量;
4.落實旨在提升各國能力和地區合作的倡議和行動,為保護和可持續管理土地和森林提供支持,包括落實《東盟防止跨國界煙霧污染協議》;
5.合作推動使用和分享環境數據信息,提升各國環境數據管理能力;
6.加強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和海洋及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包括在海洋科技、海洋觀測和減災領域開展合作;
7.在綜合水資源和旱情管理、海岸和海洋環境等環境管理關鍵領域開展能力建設和教育項目、聯合培訓課程、聯合研究和人員交流,在自然資源管理科技創新和增強地區公眾環保意識方面開展合作;
8.落實綠色絲路使者計劃,共同提升中國和東盟國家環境管理能力,歡迎項目進行升級;
9.加強合作,使民眾享有清潔水、清潔空氣、基本醫療和其他社會服務;
10.就中國和東盟間貿易和商業活動中的社會保障和環境保護問題開展對話,交流經驗和最佳實踐;
11.合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交流經驗和知識,開展能力建設及包括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和改善空氣質量協同效應在內的示範項目;
12.在中國-東盟生態友好城市發展夥伴關係等框架下,加強海洋減塑政策交流與合作,提升地區海岸城市環境管理和海洋環境治理能力;
13.落實地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合作倡議,特別是同東盟生物多樣性中心、中國-東盟環境合作中心合作,探討同東盟可持續發展研究和對話中心開展合作,推動生物多樣性成為主流,提升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政策的重視和能力建設,推動生物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在2020年後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通過後,支持其落實;
14.加強環境友好型技術和產業合作,分享最佳實踐,支持中國和東盟綠色發展;
15.基於共識探討在海岸綜合管理領域能力建設及其他相關項目合作。
(七)加強媒體交流合作
1.有效落實《深化中國-東盟媒體交流合作的聯合聲明》;
2.通過中國-東盟新聞部長會議等進一步加強雙方政府間媒體政策和相關事務溝通;
3.加強中國和東盟成員國主流媒體間交流討論,開展記者交流互訪和新聞報道合作,歡迎東盟國家媒體在自願基礎上探討加入「一帶一路」新聞合作聯盟;
4.加強媒體內容合作,在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和新媒體聯合製作方面開展合作;
5.通過各自平台播放對方高質量電影和電視節目;
6.根據各國法律法規播放對方紀錄片;
7.鼓勵媒體機構參與中國和東盟國家舉辦的電影和電視節;
8.合作開展媒體技術研發和設備生產,開展數字化、數據分析和網絡聯通等產業合作;
9.通過交流和研修班等形式,開展中國和東盟國家媒體專業人員教育和培訓;
10.加強新聞報道和內容合作,堅持可信、客觀報道,鼓勵新聞傳播積極促進中國和東盟相互理解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推動形成更大合力;
11.在相互同意的基礎上舉辦媒體事務高級別論壇或研討會,以加強媒體合作。
(八)加強災害管理和應急響應合作
1.加緊推動建立中國-東盟災害管理部長級會議機制,加強信息分享和政策交流,讚賞地注意到中方倡議建立「一帶一路」自然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國際合作機制;
2.進行災害管理科技合作和經驗交流,以社區為基礎開展災害風險監測和預警、防災減災、備災和應急響應,以及災後恢復重建;
3.支持落實《東盟災害管理和應急響應協定工作計劃2021-2025》和《東盟災害管理人道主義救援協調中心工作計劃(2021-2025)》,通過中國和東盟國家間能力建設、共享信息、實踐和經驗,進一步提升東盟成員國災害管理能力;
4.根據中國和東盟項目合作安排,為東盟災害管理和能力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九)加強民間交往
1.開展地方政府包括省市長之間對話、互訪和經驗交流;
2.通過東盟與中日韓青年事務部長會議、中國-東盟青年營、瀾滄江—湄公河青年友好交流項目等加強民間交往,鼓勵雙方用好中國-東盟青年企業家協會、中國-東盟青年聯誼會和中國-東盟婦女中心等其他平台和項目;
3.推動中國和東盟地方政府在改善欠發達地區人民生活和生計方面開展合作;
4.建立中國和東盟國家友好省市網絡;
5.通過東亞論壇、東亞思想庫網絡、中國-東盟思想庫網絡、東盟東亞經濟研究中心及其他機制促進東亞共同利益,應對共同挑戰。
四、互聯互通
[編輯](一)開展能力建設,充分利用資源,打造旗艦項目,落實《東盟互聯互通總體規劃2025》;
(二)注意到東盟開放、透明、包容、以東盟為中心的原則,和「一帶一路」倡議和平合作、開放包容、互學互鑒、互利共贏的精神,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和開放、綠色、廉潔的理念,有效落實《中國-東盟關於「一帶一路」倡議同〈東盟互聯互通總體規劃2025〉對接合作的聯合聲明》,推動根據「一帶一路」倡議和《東盟互聯互通總體規劃2025》開展互利和高質量合作,實現高標準、惠民生、可持續的目標;
(三)支持東盟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推動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電力和通訊等領域互聯互通合作;
(四)充分利用私人資本,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合作,鼓勵東盟創新性基礎設施融資,促進多樣化和可持續的融資,支持基礎設施發展;
(五)通過東盟互聯互通協調委員會同中國-東盟互聯互通合作委員會中方工作委員會的會議,以及其他相關雙邊和多邊平台促進合作和定期對話,密切互聯互通協作。
五、智慧城市合作
[編輯](一)有效落實《中國-東盟智慧城市合作倡議領導人聲明》;
(二)鼓勵智慧城市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和研究機構在智慧城市政策制定和規劃方面加強合作,交流最佳實踐;
(三)探討智慧城市標準合作,在智慧城市技術產業、重點應用領域、整體解決方案等領域就國際標準交流、互認、制定和應用及相關政策和合規評估機制開展合作;
(四)促進技術創新,加強信息交流,共享技術成果,開展聯合研究,分享創新機遇,共同提升創新能力,積極推動智慧城市建設各領域合作;
(五)探討地理空間信息科技運用和研究方面的合作與經驗分享,以支持智慧城市解決方案的制定和實施;
(六)支持私營部門合作,擴大資金、技術、項目等方面信息交流,積極推動初創公司等企業間合作;
(七)依託東盟智慧城市網絡和東盟可持續城市化戰略等東盟平台與倡議加強合作平台。
六、可持續發展合作
[編輯](一)促進《東盟共同體願景2025》與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間互補合作,加快落實可持續發展議程;
(二)支持東盟可持續發展研究和對話中心等東盟機構和機制,促進地區可持續發展合作。
七、東盟一體化倡議與縮小發展差距
[編輯]通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人力資源開發、信息與通信技術運用及區域與次區域發展,落實《東盟一體化倡議第四份工作計劃》,為東盟縮小成員國發展差距、推進一體化提供更多資金、技術支持與援助。
八、東亞合作
[編輯](一)進一步加強以東盟為主導的東亞峰會作為領導人引領的論壇的定位,就共同關注和關切的戰略、政治和經濟事務開展對話與合作,促進東亞和平、穩定與經濟繁榮;
(二)東亞峰會成員國駐東盟使節進行定期接觸,落實領導人決定,就地區發展合作倡議、安全政策和倡議交流信息;
(三)繼續支持以東盟為主導的10+3機製作為主渠道,通過有效落實《10+3工作計劃(2018-2022)》及其後續文件,實現建立東亞共同體這一遠期目標;
(四)進一步加強東盟常駐代表委員會同中國、日本和韓國駐東盟大使之間的接觸,討論落實領導人決定,就地區國際問題交流看法和信息。
九、次區域合作
[編輯]繼續在瀾滄江—湄公河合作、中國-東盟東部增長區合作及其他相關次區域框架和機制下加強合作,支持縮小地區發展差距的努力。
十、跨區域及聯合國事務合作
[編輯](一)繼續就聯合國改革、影響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事務、反恐、氣候變化和發展議程等共同關注和關心的問題在聯合國加強合作;
(二)加強中國和東盟各國常駐聯合國代表之間的密切溝通和協調;
(三)繼續在亞太經合組織及亞歐會議框架下開展合作;
(四)在其他國際地區組織中就共同關注的問題加強協調與合作。
十一、落實安排與監督
[編輯](一)利用中國-東盟合作基金等中國和東盟成員國資金支持落實本《行動計劃》項目和活動;
(二)中國和東盟有關部門和機構將共同擬定具體工作方案和項目,以落實本《行動計劃》提出的各項行動和措施;
(三)通過以下方式評估本《行動計劃》:
1.中國-東盟外長會、中國-東盟高官磋商、中國-東盟聯合合作委員會;
2.中國-東盟外長會每年向中國-東盟領導人會議提交本《行動計劃》落實進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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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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