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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敏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西安研究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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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0)雁民初字第04554號

2010年10月21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f21c72335e247e68a816e3d686a48dc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0)雁民初字第04554號

原告董敏。

被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西安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科技二路**海星信息產業基地生產廠房**、4層局部。

代表人陳朝暉,該研究所所長。

委託代理人秦濤、劉小娟,陝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受理原告董敏訴被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西安研究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後,被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西安研究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系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員工,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簽訂有《員工聘用協議書》,工資報酬及福利待遇均由該公司發放,原告是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派遣到西安研究所工作的。故此被告認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西安研究所系原告的用工單位。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是原告的用人單位,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故認為本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申請將該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原告的工作地點在西安市高新區,屬雁塔法院管轄,故本院對該案有管轄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西安研究所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 茹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焦玉鴿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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