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議院議員選舉開票規則
外觀
衆議院議員選舉開票規則(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內務總長趙秉鈞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22日 1912年11月22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二百六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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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初選舉開票。除依衆議院議員選舉法第五十二條曁施行細則所規定外。初選監督。應於開票管理員具報各投票匭送齊時。卽行酌定開票時刻。以不逾各投票匭送齊之翌日午前十時爲限。
前項時刻酌定後。須先行於開票所及初選監督所在地之交通便利各地方。宣示公衆。
第二條 初選開票。自初選監督所定時刻起至午後六時爲止。若逾限尙未完畢。約計未開之票數在三分之一以下者。開票管理員得酌量延長其時間。其數在三分之一以上者。於翌日午前八時起接續行之。前項接續開票。投票匭之封鎖。準用衆議院議員選舉投票紙投票匭管理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覆選開票。除依衆議院議員選舉法第七十四條曁施行細則所規定外。投票管理員。應於投票完畢後。卽行將投票匭移交開票管理員。呈由覆選監督親臨開票所。於當日開票。其時間以至開票完畢幷宣示爲限。
第四條 前三條之規定。於初覆選再行投票之開票適用之。
第五條 初覆選開票事宜。開票監察員。除依衆議院議員選舉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隨時監視外。若認爲有疑義時。得爲臨時之檢査。
前項檢査情形。記載於開票錄。
第六條 初覆選開票事宜。若入所參觀之選舉人。認爲有疑義時得以十人以上之請求。由開票監察員卽時當衆檢査。」
前項請求人之姓名及檢査情形。須記載於開票錄。
第七條 本規則於省議會議員之選舉準用之。
第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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