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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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12年被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2年)廢止。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8年1月19日
有效期:1998年1月19日—2013年1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行政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行政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四)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機關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進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少、財務工作量小的單位,可以實行單據報帳制度。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編輯]

第六條 行政單位預算是行政單位根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按照經費領撥關係和預算管理權限,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領經費,並對下一級預算單位核撥經費的行政單位,為主管預算單位;

(二)向上一級預算單位報領經費,並對下一級預算單位核撥經費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預算單位報領經費,沒有下級撥款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報領、核撥經費,並按照批准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預算單位報告。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彌補經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專項支出。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級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審核分配單位預算指標;

(三)行政單位根據分配的單位預算指標正式編制年度預算,並逐級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正式批覆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行政單位年度預算執行中,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預算撥款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報送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審批。非撥款收入部分發生變化,需要相應調整支出的,由行政單位自行調整並報送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備案,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覆決算時審核確認。

第三章 收入管理[編輯]

第十三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核撥給行政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

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按照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經財政部門核准由行政單位按照計劃使用,不上繳財政專戶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範圍以外的收入。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及時入帳,並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和基金,以及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

第四章 支出管理[編輯]

第十六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支出,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經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專項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專項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經依法批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別按其用途列入相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重大支出項目,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各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分別反映。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保證人員經費和單位正常運轉必需的開支,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行政單位用於職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並按照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和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確需安排支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核批後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五章 結餘管理[編輯]

第二十二條 結餘是指行政單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結餘不提取基金,全額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經費結餘,報經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六章 資產管理[編輯]

第二十四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暫付款等。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由財務部門統一建帳、核算,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行政單位應當明確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部門的責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由財務部門統一開設和管理銀行存款帳戶。

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帳戶,應當報主管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帳。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所需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和單位財力的可能,根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配置。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帳;減少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帳務處理。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出租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應繳款項和暫存款項的管理[編輯]

第三十三條 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等款項,包括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以及暫未納入預算管理但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入,應當使用合法票據。

行政單位取得各種應繳款項,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者同級財政專戶,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條 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第八章 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編輯]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預算單位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編制有關財務報表,提供資產目錄以及往來款項清單,提出資產作價依據和往來款項的處理意見,辦理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手續,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八條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並上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係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後,轉作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四)合併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編輯]

第三十九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第四十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一條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明細表、專項支出情況表等有關附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結餘、專項經費使用及資產變動的情況,說明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第四十二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開支水平、人員增減、固定資產利用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是: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占總支出比重、人員經費占總支出的比重、人車比例等。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有關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報告,認真進行財務分析,並按照規定報迭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章 財務監督[編輯]

第四十四條 財務監督是行政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預算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審核、檢查;

(三)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四)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健全內部監督機制。

第十一章 附則[編輯]

第四十七條 行政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外事經費、社會保障經費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列為行政編制並接受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和未列為行政編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在進行財務活動時,依照本規則執行。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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