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
行政複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 作者:司法部 2024年4月3日 |
行政複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
[編輯]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複議普通程序聽證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複議工作質效,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聽證,是指行政複議機構適用普通程序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時,組織涉案人員通過陳述、申辯、舉證、質證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實的審理過程。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行政複議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參加聽證活動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為聽證參加人。
第三條 審理下列重大、疑難、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一)涉及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三)涉及新業態、新領域、新類型行政爭議,案情複雜的;
(四)被申請人定案證據疑點較多,當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分歧較大的;
(五)法律關係複雜的;
(六)其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
第四條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5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等以聽證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當事人。
行政複議機構舉行聽證前決定變更聽證時間、地點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五條 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開始前提交授權委託書。
申請人、第三人人數眾多且未推選代表人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視情況要求其推選代表人參加聽證。代表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開始前提交代表人推選材料。申請人、第三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在申請人、第三人中指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在聽證開始前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六條 接到聽證通知書後,申請人、第三人不能按時參加聽證的,應當及時告知行政複議機構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行政複議機構進行缺席聽證。
第七條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指定一名行政複議人員任主持人,兩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任聽證員,一名記錄員製作聽證筆錄。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要求迴避的,由行政複議機構決定。
第八條 聽證室正中設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席位。主持人席位前方設申請人、被申請人及代理人席位,分兩側相對而坐。第三人的席位,根據其利益訴求和當事人人數情況,設置在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一側。證人、鑑定人、勘驗人位置設置在主持人席位正前方。
第九條 聽證開始前,主持人、聽證員應當核實當事人身份,核實代理人身份及授權委託書、授權事項範圍,核實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的身份。
第十條 核實聽證參加人身份後,主持人應當宣布以下聽證紀律:
(一)聽證參加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發言、提問;
(二)未經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
(四)不得大聲喧譁,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第十一條 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按照下列程序實施聽證:
(一)主持人說明案由和聽證參加人;
(二)申請人陳述行政複議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明確行政複議請求,並可以舉證;
(三)被申請人陳述行政複議答覆要點並舉證;
(四)第三人參加聽證的,由第三人陳述自己觀點,並可以舉證;
(五)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參加聽證活動的,由其進行相關陳述,回答主持人、聽證員和經主持人同意的當事人的提問;
(六)各方質證;
(七)各方圍繞主持人歸納的案件焦點問題陳述意見、進行申辯;
(八)主持人、聽證員對需要查明的問題向聽證參加人詢問;
(九)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有無補充意見。
主持人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對前款規定的流程順序進行適當調整。
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僅在需要其進行相關陳述、回答提問、核對聽證筆錄環節參與聽證活動。
第十二條 前條規定的程序結束後,主持人可以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現場調解。當事人同意的,主持人進行現場調解。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及時到場的;
(二)經核實聽證參加人身份有誤,不能當場解決並影響案件審理的;
(三)聽證過程中發現需要通知新的參加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調查核實,不能當場完成的;
(四)其他影響聽證正常進行,不能當場解決的。
中止聽證後,恢復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等由行政複議機構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中止聽證不影響行政複議審理期限的計算。確需停止行政複議審理期限計算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中止行政複議。
第十四條 記錄員應當將行政複議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聽證筆錄。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聽證情況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結束後,由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並組織聽證參加人對聽證筆錄確認無誤後簽字。聽證參加人認為筆錄有差錯的,可以要求更正。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第十五條 對於違反聽證紀律、擾亂聽證秩序的聽證參加人,主持人有權勸阻和警告。
聽證參加人無正當理由且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行政複議機構進行缺席聽證。相關情況應當記入聽證筆錄。
第十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採取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
(一)各方當事人均同意採取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
(二)案件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
(三)聽證參加人具備參與在線聽證的技術條件和能力,包括具備上傳和接收證據材料、進行線上電子簽名確認等技術條件;
(四)不需要證人現場作證和鑑定人、勘驗人現場發表意見;
(五)不存在必須通過現場核對相關證據材料才能夠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第十七條 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相關程序進行。主持人、聽證員應當加強在線身份核實,並強化說明引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聽證秩序,確保線上聽證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 現場聽證的案件,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可以通過線上視頻方式作證或者發表意見。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部分當事人可以通過線上視頻方式參加聽證。但是,其他當事人有合理理由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十九條 行政複議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經過聽證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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