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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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行政院、考試院命令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1000043374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000056191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除第 8 條第 1、2 項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自一百年四月八日起施行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1020051957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200084991號令會同增訂發布第 1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1040027625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400008311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8、13 條條文;除第 8 條第 1、2 項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外,自一百年四月八日起施行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綜揆字第10500329711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500004231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8、13 條條文;除第 8 條第 1、2 項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年四月八日起施行至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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