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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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5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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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行政院為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事宜,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直隸行政院。
第二條
- 本會職掌如左:
-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就業事項。
- 二、關於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事項。
- 三、關於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輔導事項。
- 四、關於退除役官兵法定權益及優待事項。
- 五、關於退除役官兵調查檢定事項。
- 六、關於退除役官兵養老救助事項。
- 七、關於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事項。
-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事項。
第三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襄理會務,由行政院聘任之,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行政院遴派之。
第四條
-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第五條
-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一人或二人,均簡任,祕書長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祕書長襄助之。
第六條
- 本會設左列各處:
- 就業處 掌理退除役官兵分就農林漁牧工礦商等業之籌劃安置及督導等事項。
- 輔導處 掌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訓練生活指導及法定權益優待救助等事項。
- 檢定處 掌理退除役官兵體能檢定志願調查及分類登記調配等事項。
- 保健處 掌理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衛材籌補傷殘重建病患處理及養老等事項。
- 總務處 掌理文書印信編譯庶務保管財務及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第七條
- 本會置主任祕書一人,簡任,祕書三人至五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機要文件審核文稿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八條
- 本會置處長五人,簡任,分掌各處業務,副處長五人,薦任或簡任,協助處長辦理處務。
第九條
- 本會置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薦任,專員十人至十四人,薦派,科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委任,其中十五人得薦任,辦事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三十人至三十五人,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第十條
- 本會置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簡派,分掌撰擬研究審閱關於本會之法案計劃命令,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 本會置技正十人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六人薦任,餘委任,編譯八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簡派,餘薦派,並得酌用英文打字員四人至六人,分掌本會業務有關技術之設計指導工程之監驗及編譯事項。
第十二條
- 本會置督察六人至八人,其中五人簡任,餘薦任,掌理督察調查退除役官兵有關就業輔導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人事業務。
第十四條
- 本會設會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等業務。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統計業務。
第十六條
-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由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條
- 本會因業務必要,得呈請行政院核准,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十八條
-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九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