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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民國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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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民國75年)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民國84年12月20日(非現行條文)
1995年12月20日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民國97年)

  1.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三日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新聞局(71)瑜秘字第 06118 號函修正發布
  6.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新聞局(75)京秘字第 04265 號令修正發布
  7.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4)強人字第 2034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
  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人一字第0970004913Z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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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 第二十一條訂 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各單位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未置副主管之單位,得由局長指派一人,襄助主管人員處理事務。

第 4 條 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5 條 本局駐國外辦事機構之處務處理規程,由各該機構視實際情況自行訂定後 ,報局核備。

第 二 章 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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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參事掌理法案之撰擬或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7 條 主任秘書掌理事項如左:

             一 文稿之覆核。
             二 重要施政項目之管考。
             三 中央民意機關決議案、質詢案、調查案之分送彙辦。
             四 局務會報、主管會報、行政協調會議之議事、紀錄及分辦。
             五 本局分層負責之彙辦及處室間之協調事項。
             六 督導行政院公報之編纂與印發。
             七 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8 條 國內新聞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政府重要施政及首長公務活動之新聞發布。
             (二) 行政院相關會議及本局主管業務之新聞發布。
             (三) 協助各部會發布重要施政新聞。
             (四) 重大慶典、國賓訪問及突發事件之新聞處理。
             (五) 新聞從業人員參觀國家重要建設及採訪政府要聞之聯繫安排。
             (六) 大陸記者來臺參訪之接待與協助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電視宣導短片及電視節目之策製。
             (二) 廣播宣導節目之策製。
             (三) 電影宣導短片之策製、拷貝與分發。
             (四) 國歌影片之策製、拷貝與分發。
             (五) 廣播聯播節目之策製,及該節目民眾反映意見之蒐集與處理。
             (六) 廣播電視宣導短語之運用。
             (七) 配合各部會專案進行宣導。

三 第三科:

             (一) 政府政策宣導工作之策劃及年度計畫之策訂。
             (二) 政府公共關係之策劃與推行。
             (三) 政府機關公共關係單位之聯繫與在職人員訓練之辦理。
             (四) 政府新聞聯繫工作之策劃協調及聯繫人員名冊之編印發行。
             (五) 國內各報紙、雜誌之輿情蒐集及研析。
             (六) 民眾來函之處理。
             (七) 各項施政宣導專書及文宣品之編印及運用。

四 第四科:

             (一) 立法委員之聯繫、溝通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二) 國民大會代表之聯繫、溝通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三) 安排監察委員視察本局業務及調查案之協助處理。
             (四) 國內宣導綜合業務之承辦。
             (五) 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第 9 條 國際新聞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對北美洲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 對本局派駐本地區內單位督導與考核。
             (三) 對國內其他單位在本地區舉辦重要國際活動,及其他政府機構在本地區代表單位之新聞工作之協調與支援。
             (四) 督導本局駐在本地區之單位聯繫當地新聞界與其他有關人士及處理邀訪案件,包括策定邀訪計畫、分配名額、協調接待等事宜及追蹤績效。
             (五) 與本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六) 督導本地區內本局駐外單位蒐集、研判與運用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
             (七) 對本地區內本局駐外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策劃與督導。
             (八) 本地區內國外新聞界人士請見,或請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書面答復問題之撰擬。

二 第二科:

             (一) 對中南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 對本局派駐本地區內單位之督導與考核。
             (三) 對國內其他單位在本地區舉辦重要國際活動,及其他政府機構在本地區代表單位之新聞工作之協調與支援。
             (四) 督導本局駐在本地區之單位聯繫當地新聞界與其他有關人士及處理邀訪案件,包括策定邀訪計畫、分配名額、協調接待事宜及追蹤績效。
             (五) 與本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六) 督導本地區內本局駐外單位蒐集、研判與運用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
             (七) 對本地區內本局駐外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策劃與督導。
             (八) 本地區內國外新聞界人士請見,或請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書面答復問題之撰擬。

三 第三科:

             (一) 對歐洲、非洲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 對本局派駐本地區內單位之督導與考核。
             (三) 對國內其他單位在本地區舉辦重要國際活動,及其他政府機構在本地區代表單位之新聞工作之協調與支援。
             (四) 督導本局駐在本地區之單位聯繫當地新聞界與其他有關人士及處理邀訪案件,包括策定邀訪計畫、分配名額、協調接待事宜及追蹤績效。
             (五) 與本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六) 督導本地區內本局駐外單位蒐集、研判與運用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
             (七) 對本地區內本局駐外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策劃與督導。
             (八) 本地區內國外新聞界人士請見,或請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書面答復問題之撰擬。

四 第四科:

             (一) 對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 對本局派駐本地區內單位之督導與考核。
             (三) 對國內其他單位在本地區舉辦重要國際活動,及其他政府機構在本地區代表單位之新聞工作之協調與支援。
             (四) 督導本局駐在本地區之單位聯繫當地新聞界與其他有關人士及處理邀訪案件,包括策定邀訪計畫、分配名額、協調接待事宜及追蹤績效。
             (五) 與本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六) 督導本地區內本局駐外單位蒐集、研判與運用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
             (七) 對本地區內本局駐外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策劃與督導。
             (八) 本地區內國外新聞界人士請見,或請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書面答復問題之撰擬。

五 第五科:

             (一) 年度國際新聞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國際宣傳主題之研擬。
             (二) 年度及專案邀訪計畫之釐訂及協調。
             (三) 全球性國際新聞工作專案之策劃、協調與處理。
             (四) 委託公民營公司辦理國際廣播業務之協調與督導。
             (五) 優良國語劇情片送海外運用之甄選。
             (六) 訪華外賓資料及績效之綜合處理與協調。
             (七) 本局人員赴國外業務考察及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業務之協調與辦理
             (八) 國際傳播獎章之頒發。
             (九) 國外新聞電訊之收錄、摘譯及分析。
             (一○) 本局駐外人員工作手冊及有關國際宣傳法令規章之訂定修正。
             (一一) 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第 10 條 出版事業處下分設四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新聞紙申請及變更登記之審核給照。
             (二) 新聞紙進出口案件之審核辦理。
             (三) 新聞紙展覽、交流活動之籌辦。
             (四) 新聞紙業之聯繫與輔導。
             (五) 新聞紙業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審理。
             (六) 新聞紙資料之調查與運用。
             (七) 優良新聞紙之獎勵。
             (八) 新聞紙違法事項之督導處理。
             (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新聞紙交流之策劃與執行。

二 第二科:

             (一) 雜誌申請及變更登記之審核給照。
             (二) 雜誌進出口案件之審核辦理。
             (三) 雜誌展覽、交流活動之籌辦。
             (四) 雜誌業之聯繫與輔導。
             (五) 雜誌業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審理。
             (六) 雜誌資料之調查與運用。
             (七) 優良雜誌之獎勵。
             (八) 雜誌違法事項之督導處理。
             (九) 出版法規之研議、解釋與整理。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雜誌交流之策劃與執行。

三 第三科:

             (一) 有聲出版業申請及變更登記之審核給照。
             (二) 有聲出版品進出口案件之審核辦理。
             (三) 有聲出版品展覽、交流活動之籌辦。
             (四) 有聲出版業之聯繫與輔導。
             (五) 有聲出版業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審理。
             (六) 有聲出版品資料之調查與運用。
             (七) 優良有聲出版品之獎勵。
             (八) 有聲出版品違法事項之督導處理。
             (九) 本局駐各港埠核驗中心業務之策劃與督核。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有聲出版品交流之策劃與執行。
             (一一) 大陸地區有聲出版品在臺發行製作之審理。
             (一二) 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審理。

四 第四科:

             (一) 圖書業申請及變更登記之審核給照。
             (二) 圖書進出口案件之審核辦理。
             (三) 圖書展覽、交流活動之籌辦。
             (四) 圖書業之聯繫與輔導。
             (五) 圖書業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審理。
             (六) 圖書資料之調查與運用。
             (七) 優良圖書之獎勵。
             (八) 圖書違法事項之督導。
             (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圖書交流之策劃與執行。
             (一○) 大陸地區圖書在臺發行製作之審理。

第 11 條 電影事業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電影輔導法規之研議、解釋與整理。
             (二) 電影事業、電影從業人員及國產電影片之輔導與獎勵。
             (三) 國際電影活動之研議及處理。
             (四) 中外合作電影片及外人來華拍片或投資案件之處理。
             (五) 製作電影片使用之軟片、塑膠片及其他各種原料器材押稅進出口案件之查證與處理。
             (六)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電影文化交流之策劃與執行。
             (七) 電影事業團體、映演場所之聯繫、調查與統計。
             (八) 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之核發及役男電影從業人員申請出國案件之審查與核轉。
             (九) 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工業申請設立之審核。
             (十) 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二 第二科:

             (一) 電影檢查法規之研議、解釋與整理。
             (二) 電影片申請檢查案件之處理。
             (三) 勞軍影片案件之處理。
             (四) 電影片進出口事宜之辦理。
             (五) 電影片准演執照之核發。
             (六) 電影檢查器材之添置、保養與管理。
             (七) 電影片在國內映演完畢申請退運之有關事宜。

三 第三科:

             (一) 電影片之廣告及宣傳品之審定。
             (二) 違法電影片、電影片映演場所、電影片之廣告及宣傳品之查察取締及核處。
             (三) 罰鍰核處理案件之催繳及收繳。
             (四) 電影片之廣告及宣傳品進出口之審查。

第 12 條 廣播電視事業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廣播電視法規之研議、解釋與整理。
             (二) 廣播電視政策之研究發展。
             (三) 政府重要施政計畫、專案之研擬、執行與其成果之辦理。
             (四) 年度工作計畫、員額編制之規劃、調配、執行與其績效之研辦。
             (五) 廣播電視業務預算之策劃、執行與其管考事務。
             (六) 廣播電視綜合業務與管考業務之規劃辦理、資料統計。
             (七) 研擬廣播電視業務題庫資料,供長官赴立法院備詢及研復立法委員書面、口頭質詢答復稿。
             (八) 廣播電視業務學者專家聯繫資料分類、建檔、異動及查詢。
             (九) 廣播電視業務記者聯繫資料建檔、異動及查詢。
             (一○) 廣播電視電台安全維護協調會報業務。
             (一一) 廣播電視事業國際聯繫與節目交換之輔導。
             (一二) 廣播電視節目、廣告之競賽或甄選之獎勵。
             (一三) 廣播電視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譯與管理。
             (一四) 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二 第二科:

             (一) 廣播電波頻率之分配,電台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之規劃。
             (二) 廣播電台、分台、轉播站申請設立之審核。
             (三) 廣播執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
             (四) 廣播電台之停播、股權轉讓、變更負責人或名稱之審核。
             (五) 廣播電台負責人資格之審核。
             (六) 廣播節目與廣告之審查。
             (七) 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
             (八) 廣播電台聘僱外國許可之審核。
             (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廣播節目交流之輔導。
             (一○) 廣播電台之評鑑業務。
             (一一) 廣播電台年度報告書之審查。
             (一二) 廣播節目時間表之審核。
             (一三) 廣播事業之輔導、管理與聯繫。
             (一四) 國家廣播電台之規劃設立與管理。
             (一五) 非法廣播電台之查察、取締與核處。
             (一六) 廣播電台之從業人員、節目與廣告之登記、調查、統計、輔導、管理、研究發展及其他行政事務。

三 第三科:

             (一) 電視電波頻率之分配、電台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之規劃。
             (二) 電視電台、分台、轉播站申請設立之審核。
             (三) 電視執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
             (四)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申請設立之審核。
             (五) 電視電台之停播、股權轉讓、變更負責人或名稱之審核。
             (六) 電視電台負責人資格之審核。
             (七) 電視節目與廣告之審查、監看與錄影。
             (八) 公共電視台之籌建與未來營運之督導。
             (九) 電視電台審議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
             (一○)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區域之規劃與收費標準之審定。
             (一一) 電視節目時間表及比率之審核。
             (一二) 電視電台聘僱外國人許可之審核。
             (一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電視節目交流之輔導。
             (一四) 電視電台年度報告書之審查。
             (一五) 電視事業之輔導、管理與聯繫。
             (一六) 電視相關科技發展之輔導。
             (一七) 電視從業人員、節目與廣告之登記、調查、統計、輔導、管理、研究發展及其他行政事務。

四 第四科:

             (一)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設立許可之審核、換發與撤銷之行政事務。
             (二) 外國人投資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審核。
             (三)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之審核。
             (四)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從業人員役男申請出境案件之審理與核轉。
             (五)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輔導、管理與聯繫。
             (六)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交流之輔導。
             (七) 錄影節目帶與廣告之審查。
             (八) 違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及錄影帶節目之查察、取締與核處。
             (九) 違法錄影節目案件沒入物品之處理。
             (一○) 錄影節目違反著作權法、刑法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案件之處理。
             (一一) 優良錄影節目之輔導與推廣。
             (一二) 錄影節目進出口之管理與進出口證明之核發。
             (一三)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輔導與管理。
             (一四)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登記、調查、統計、輔導、管理、研究發展及其他行政事宜。

五 第五科:

             (一) 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之換發、補發、登記、查詢及統計。
             (二) 有線播送系統之輔導與管理。
             (三) 違法有線播送系統之查察、取締與核處。
             (四) 有線及衛星電視系統申請設立之事項。
             (五) 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
             (六) 有線及衛星電視執照之審核、許可、換發與撤銷之行政事務。
             (七) 有線及衛星電視系統營運計畫執行、評鑑之行政事務。
             (八) 有線及衛星電視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之審核。
             (九) 有線及衛星電視節目、廣告之管理。
             (一○) 違法有線及衛星電視事業之查察、取締與核處。
             (一一) 有線及衛星電視事業收費標準之審核。
             (一二) 有線及衛星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轉讓、變更負責人或名稱之審核。
             (一三) 有線及衛星電視事業之輔導與管理。
             (一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有線及衛星電視業務交流之輔導。
             (一五) 有線及衛星電視事業之登記、調查、統計、輔導、管理、研究發展及其他行政事務。

第 13 條 資料編譯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首長言論中文本之編印。
             (二) 各種重要中文出版品之規劃與編印。
             (三) 國內外機構及個人需索國情資料之處理。
             (四) 國情資料電腦檢索事項之處理。
             (五) 本局圖書資料之管理。
             (六) 本局各種定期、不定期書刊之發行。
             (七) 書刊發行之研究改善。              
             (八) 本局定期書刊贈閱名單之開發與處理。
             (九) 政府或民間團體舉辦國際性會議或展覽提供必要之國情資料。

二 第二科:

             (一) 外文不定期書刊之翻譯及編輯。
             (二) 首長重要講話之外文翻譯。
             (三) 政府重要對外聲明及文件之外文翻譯。
             (四) 各種外文定期刊物之採訪、編輯及電腦文字排版處理作業。
             (五) 協助本局各單位重要法規及文件等事宜之外文翻譯。
             (六) 英文中華民國年鑑之編輯。
             (七) 配合國家重要決策編譯外文小冊。

三 第三科:

             (一) 各種中外文不定期文字出版品編印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二) 不定期文字出版品作業流程之訂定及管制。
             (三) 不定期文字出版品之設計及美術編輯。
             (四) 不定期文字出版品規格之檢定,統一編號之編列及付印、品管等事宜。

第 14 條 視聽資料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總統、院長等活動紀錄影帶之拍攝及剪輯、存檔。
             (二) 紀錄影片及專題短片之策劃與製作。
             (三) 海外新聞工作有關影片、錄影節目之策劃拍攝製作。
             (四) 外國總理以上人員來訪活動錄影帶之拍攝及運用。
             (五) 國外運用錄音節目之製作。
             (六) 協助國外有關機構來華攝製影片及錄影帶。
             (七) 紀錄影片、錄影帶及錄音節目等研究發展。
             (八) 委請國內外機構或人士合作製作影片及專題影帶。
             (九) 國內電影、錄影機構之人力、設備、品質及報酬等資料之調查蒐集。

二 第二科:

             (一) 總統、院長等活動照片之拍攝與製作。
             (二) 新聞及資料性照片之蒐集、拍攝與製作。
             (三) 幻燈片集之編輯、拍攝與製作。
             (四) 重要應邀外賓訪問活動照片之拍攝與製作。
             (五) 駐外機構新聞及專題展示照片之製作及供應。
             (六) 視聽資料底片、照片沖洗及放大等作業。
             (七) 本局定期及不定期刊物照片拍攝作業。
             (八) 多媒體國情簡介之製作。
             (九) 國內攝製照片、幻燈集等單位之人力、設備、品質及報酬等資料之調查蒐集。
             (一○) 新聞照片、幻燈片集及多媒體等製作之研究發展。

三 第三科:

             (一) 總統、院長等活動及重要外賓訪問活動照片之保管、運用。
             (二) 紀錄影片成品之分發、保管、借映。
             (三) 新聞影片、錄影帶成品之分發、保管、借映。
             (四) 供應國外重要傳播機構之新聞紀錄片及視聽資料交換工作。
             (五) 照片、幻燈集成品之分發、保管、提供。
             (六) 本處各種照片、幻燈片資料之分類歸檔、保管及提供。
             (七) 本處各種視聽機器、材料之管理與提供。
             (八) 甄選優良紀錄影片 (帶) 供海外運用。
             (九) 視聽資料國外運用之研究。
             (一○) 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第 15 條 綜合計畫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國內新聞工作中、長程計畫之綜合研訂。
             (二) 國內重大新聞工作計畫之協調與綜合擬訂。
             (三) 本局年度施政方針與施政計畫之協調與研訂。
             (四) 本局研究發展計畫之研擬。
             (五) 本局興革事項之研擬。

二 第二科:

             (一) 本局駐香港機構之督導。
             (二) 對港澳新聞文化工作相關業務之研究、規劃、執行。
             (三) 國內外大陸資訊之蒐集、彙整與處理運用。
             (四) 大陸事務專書之編印與發行。
             (五) 本局大陸新聞工作相關法規之研訂。
             (六) 大陸地區影片、錄影帶之建檔及保管。
             (七)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等申請案之辦理。
             (八) 其他有關本局大陸及港澳綜合性業務之辦理。

三 第三科:

             (一) 本局及駐外新聞單位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管理。
             (二) 本局業務電腦化之規劃、開發、管理、維護、及績效評估。
             (三) 本局各種電腦軟硬體設備之租購、管理、維護及使用技術之諮詢。
             (四) 本局業務系統規範及作業手冊之審定。
             (五) 本局電腦基礎教育訓練之辦理。
             (六) 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之辦理。

第 16 條 聯絡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本局邀訪外賓在華日程之研擬、接送及陪同事宜。
             (二) 協助自費來訪外國新聞從業人員安排在華採訪事宜。
             (三) 協助外國新聞從業人員之攝影器材申請免稅攜入。
             (四) 協助外國新聞從業人員申請空照及管制地區之拍攝許可。
             (五) 訪華外賓接待報告之撰擬。

二 第二科:

             (一) 外國新聞機構駐華記者之登記、資訊提供、參觀訪問及聯繫等事宜。
             (二) 協助外國新聞機構外籍駐華記者辦理入出境事宜。
             (三) 外國新聞機構派駐港澳及大陸地區記者來訪之行程安排。
             (四) 其他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所邀請之外賓來局拜會及觀賞簡報之安排。
             (五) 局長、副局長宴請外賓之安排。
             (六) 訪賓電腦資料之統計整理與公文登記。
             (七) 其他有關本室之業務。

第 17 條 總務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文書科:

             (一) 公文之收發及繕校。
             (二) 印信之保管及使用。
             (三) 電信之收發及繕校。
             (四) 公文、郵件之寄發及送遞。
             (五) 文書行政及公文改革之處理。

二 庶務科:

             (一) 財產及物品之管理。
             (二) 經費之出納及保管。
             (三) 水電之管理。
             (四) 工程、印刷及物品等之估價、招標及採購。
             (五) 駕駛、技工及工友之管理。
             (六) 來訪外賓及本局人員出返國機票之處理。
             (七) 員工福利事項。
             (八) 駐外單位委託代辦事項。
             (九) 其他庶務工作之處理。

三 檔案科:

             (一) 本局檔案之統一管理。
             (二) 逾期逾效檔案之處理。
             (三) 逾期機密檔案之解密及處理。
             (四) 檔案管理技術研究及改進。

第 18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 編製預 (概) 算及分配預算。 二 審核原始憑證。 三 編製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 四 編造會計報告。 五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案件之監辦。 六 執行內部審核。 七 辦理決算。 八 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決定剔除修正等事項,通知有關單位 (人員) 限期 聲復或追繳處理。 九 會計人員任免、考績、獎懲擬議事項。 一○ 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第 19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組織編制、職位分類、人事人員管理、綜合性人事規章及其有關事項之辦理。
             (二) 考試、分發、任免、遷調及其有關事項之辦理。

二 第二科:

             (一) 考核、獎懲、考績 (成) 、服務、訓練、進修及其有關事項之辦理。
             (二) 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及其有關事項之辦理。

第 20 條 本局設訴願審議委員會,掌理人民訴願事件之審議。

第 21 條 本局設法規委員會,掌理本局法制事務。

第 22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及機密維護。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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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第 四 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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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本局每週召開一次主管會報,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各單位主管出席參加;每月最後一週則召開局務會報,加邀省及兩直轄市新聞處主管及本局各處室副主管出席參加。 上述兩種會議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 業務檢討會議於每年年終舉行之。

第 25 條 本局各單位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業務會議。

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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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本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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