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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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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9年1月14日(非現行條文)
2000年1月14日
2000年1月26日
公布於民國89年1月26日
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8520 號令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96年立法97年公布)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4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公布1.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852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28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89)台內字第 04491 號令發布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刪除第11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7871號令刪除公布第 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5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72260301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一月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6005040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15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5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
  二、關於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三、關於協助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四、關於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岸地區犯罪之偵防及警衛、警戒等事項。
  六、關於海岸及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關於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八、關於通信、電子(含雷達)、光電、資訊等計畫之擬定、督導、執行及裝備系統籌建建議等事項。
  九、關於海岸地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反滲透情蒐之計畫執行、管制及督導事項。
  十、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一、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

第三條 (分組辦事)

  本總局設巡防組、檢查管制組、情報組、後勤組、通電資訊組、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人員研習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職掌)

  本總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中心之事項。

第五條 (地區巡防局之設置)

  本總局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事務,得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總局長副總局長之設置及職權)

  本總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襄理局務。

第七條 (人員編制)

  本總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副組長五人,副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秘書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督察四人,秘書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督察一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科長二十七人,大隊長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主任教官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副大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或中校;專員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或少校;教官十三人,科員九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副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助理設計師二人,護士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護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辦事員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士官;書記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

第八條 (人事室主任之設置及職權)

  本總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依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會計室主任之設置及職權)

  本總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系)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軍職文職人員之任用)

  本總局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五分之四,並應逐年降低其配比;俟本條例施行八年後,本總局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文職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之設置)

  本總局為應勤務需要,得設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均屬軍職;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員充任;其編制表另定之。

第十三條 (兵役人員)

  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所需兵役人員,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會同國防部辦理。

第十四條 (辦事細則)

  本總局辦事細則,由本總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之。

第十五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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