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民國10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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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民國101年4月) 行政院處務規程
民國101年8月10日(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行政院命令
2012年8月10日
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10139430號令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001050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除第 7 條第 10 款、第 17 條、第 21 條第 4 款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10124056號令發布第 7 條第 10 款、第 17 條及第 21 條第 4 款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10129615號令修正發布第 28、3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10139430號令修正發布第 28、3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目的)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院長和副院長)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政務委員)

政務委員負責政策與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項。

第 4 條(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秘書長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第 5 條(發言人)

發言人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第 6 條(顧問、參事)

顧問、參事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第 7 條(各處、會、辦公室)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發言人辦公室,分六科辦事。

十一、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災害防救辦公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四、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五、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六、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七、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會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 8 條(綜合業務處)

綜合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之彙編。

二、立法院施政質詢院長備詢、專案質詢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三、監察院年度到院巡察、監察案件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執行。

四、憲政、選政與選務、公民投票、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法制與地方自治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五、國家發展政策、國家發展計畫、政府資訊、檔案、行政與法製革新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六、人事行政、本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機關員額、公務員訓練進修與給與福利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七、文書管理、事務管理、本院與各機關權責劃分規定之研擬及解釋。

八、本院會議議程編擬、議事程序與紀錄整理之研擬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第 9 條(內政衛福勞動處)

內政衛福勞動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戶政、役政、警政、入出國及移民、消防及空中勤務。

二、地政、國土管理、建築研究、宗教禮制、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

三、健康促進、衛生醫療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疫病防治、食品藥物管理及中醫藥發展。

四、福利服務、國民年金、社會救助、社會照顧及社區發展。

五、勞動關係、勞動基準、勞工保險、勞工福祉、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勞動力發展運用。

六、原住民族自治、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經濟產業、公共建設及土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內政、衛生福利、勞動及原住民族事項。

第 10 條(外交國防法務處)

外交國防法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外交事務、條約協定、國際組織、涉外新聞與經貿及領事事務。

二、華僑聯繫、僑情研判、僑民文教、僑營事業及僑團輔導。

三、國防戰略、軍隊發展、武器籌獲、科技工業、國防設施、後勤動員、軍法制度及資源規劃。

四、法律事務、賄選查察、行政執行、檢察行政、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興革及通訊監察。

五、退除役官兵制度、榮民安養及事業機構管理。

六、大陸政策、兩岸人民往來、兩岸經貿事務與教育文化、香港澳門及蒙藏交流。

七、特種勤務、情報通訊、密碼管制及機密保防。

八、其他有關外交、僑務、國防、法務、退除役官兵輔導及大陸事項。

第 11 條(交通環境資源處)

交通環境資源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

二、營建及公共工程。

三、環境保護。

四、水利、地質及礦業。

五、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

六、海岸巡防及海域安全。

七、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環境資源、海洋事項。

第 12 條(財政主計金融處)

財政主計金融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關務、賦稅、國庫、國有財產、政府採購、車輛購置及公益彩券發行。

二、政府會計、公務預算、決算、統計及普查。

三、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市場之管理。

四、貨幣、外匯政策、利率及資本移動之管理。

五、公股金融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國際財政金融。

六、其他有關財政、主計及金融事項。

第 13 條(經濟能源農業處)

經濟能源農業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經濟及產業發展。

二、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開發及管理。

三、國際貿易、對外投資及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

四、商業及中小企業輔導發展。

五、智慧財產權、標準檢驗及公平交易。

六、能源發展與安全管制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輔導管理。

七、農漁牧業發展及農業資源管理。

八、農業金融、國際農業合作及農漁民福利。

九、其他有關經濟、能源及農業事項。

第 14 條(教育科學文化處)

教育科學文化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各級學校教育、終身教育、體育與運動及國際教育交流合作。

二、國家科技發展、學術研究及核能安全管制。

三、文化資產保存與藝術、影視及文創產業發展。

四、通訊傳播之監理及發展。

五、客家語言文化、產業輔導及傳播媒體發展。

六、歷代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研究及闡揚。

七、其他有關教育、科學及文化事項。

第 15 條(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保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方案與措施之研究、研擬、協調及檢討。

二、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之訂修及解釋。

三、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修之協調。

四、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之監督、協調及考核。

五、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指揮。

六、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與發表及重大消費爭議事件之協調處理。

七、消費者保護教育推行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扶植、獎勵補助及評定。

九、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

第 16 條(性別平等處)

性別平等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

二、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性別平等權益促進。

(二)性別平等權利保障。

(三)性別平等推廣發展。

(四)性別主流化。

(五)其他有關性別平等及性別主流化事項。

三、推動與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

四、本院性別平等會業務運作、追蹤決議、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及性別聯絡人綜合規劃、協調。

第 17 條(發言人辦公室)發言人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與施政措施之國內、國際新聞聯繫、發布、傳播之規劃及督導。

二、本院整體文宣與重要政策傳播作業之規劃及推動。

三、本院對所屬機關(構)新聞聯繫與發布、宣揚國情影音文宣資料製作與運用、與國際頻道合製紀錄片及發言機制之統合、協調、督導。

四、國內輿情之蒐集研析、協調、處理,與國際輿情因應之協調及督導。

五、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與影音(像)記錄、編輯、建檔及運用。

六、國際媒體晉訪院長之規劃及執行。

七、院長言論、簡傳與本院重要文稿之彙編、英譯及出版發行。

八、中華民國中、英文年鑑之編撰及出版發行。

九、其他有關新聞傳播事項。

第 18 條(國土安全辦公室)

國土安全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反恐基本方針、政策、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

二、反恐相關法規。

三、配合國家安全系統職掌之反恐事項。

四、本院與所屬機關(構)反恐演習及訓練。

五、反恐資訊之蒐整研析及相關預防整備。

六、各部會反恐預警、通報機制及應變計畫之執行。

七、反恐應變機制之啟動及相關應變機制之協調聯繫。

八、反恐國際交流及合作。

九、國土安全政策會報。

十、其他有關反恐業務事項。

第 19 條(災害防救辦公室)

災害防救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

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決議事項之督導。

三、災害防救基本方針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研擬。

四、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初審。

五、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六、災害預警、監測及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七、災害整備、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

九、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十、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業務督導事項。

第 20 條(法規會)

法規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及管制。

二、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三、法製作業之協調及策進。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訴願業務之督導。

六、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第 21 條(公共關係處)

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

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

三、院長、副院長訪視行程、訪賓晉訪與晉見之規劃、聯繫及接待。

四、民眾陳情、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之處理。

五、院區開放參觀之規劃安排。

六、其他有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

第 22 條(秘書處)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之管理。

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管理。

三、出納、財產、辦公廳舍、工友及圖書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 23 條(人事處)

人事處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24 條(政風處)

政風處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 25 條(會計處)

會計處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26 條(資訊處)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院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院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本院資訊管理及發展事項。

第 27 條(性別平等會、科技會報和消費者保護會)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第 28 條 (科技會報辦公室、資通安全辦公室和地區聯合服務中心)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 29 條(分層授權)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30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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