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香子·和朱少宗伯蘭堣 (其一)
外觀
行香子·和朱少宗伯蘭堣 作者:俞彥 明 |
石火榮華,有甚爭差。
到收場、誰擅行家。
波波鹿鹿,要博人誇。
似鼠拖腸,蛙鼓腹,蟻排牙。
前因若有,造物償他。
更何須、墨水些些。
幾多才子,終老煙霞。
任蜣抱丸,烏嚇腐,蟹爬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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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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