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戍總督呈報委任分區司令官(附南京衛戍分區司令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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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衛戍總督呈報委任分區司令官(附南京衛戍分區司令官條例)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18日於南京府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月29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1號第13–16頁

衛戍總督呈報委任分區司令官[編輯]

南京衛戍總督為呈報事:竊照南京衛戍,地面曠潤,應分區設立衛戍司令官,以保衛治安,維持秩序。昨経面陳大總統鈞聼在案,茲查有胡令宣堪以派充西南區衛戍司令官,陳煦亮堪以派充東區衛戍司令官,何元山堪以派充北區衛戍司令官,業由總督分別委任。惟查城廂內外,地段亙綿,現聞搶劫頻仍,亟應先就原有軍隊分區佈置,以資彈壓。胡令宣原帶練軍兩營,何元山原帶先鋒隊一營,陳煦亮原有守城協練兵約三百餘名,暫令各帶原隊分段巡邏。一面另行編制頒發遵守,並先由總督擬定條例,飭令互相聯絡,認真擔任。嗣後遇有地方搶劫之案,即責成各該司令官捕拿懲辦,不得推諉。至該員等曾任專閫,此次委任分區衛戍司令官,擬請以原有官階比照新官制等級,酌給薪俸,以示優異。理合將擬定條例先行具文呈報,仰乞垂鑒。須至呈者。附條例。

南京衛戍分區司令官條例[編輯]

第一條 南京衛戍地面曠濶,應分區設立衛戍司令官,維持地方之治安及秩序。其分區如左:

  • 一:自漢西門經中正街,東至通濟門,南至南門及各門外,為衛戍西南區
  • 二:自漢西門經中正街,至盧妃巷口,北轉至土街口,經新街口至豐潤門,達下關江外及各門外,為衛戍北區
  • 三:自通濟門經中正街,至盧妃巷口,沿北區界至豐潤門,又東至朝陽門及各門外,為衛戍東區

第二條 衛戍司令官直隸衛戍總督,擔任所管區內任務。該管區內如有事故,均歸該衛戍司令官專責。

第三條 衛戍司令官因實行其任務,除直接總統帶警備隊外(警備隊編製另定頒布),遇必要時,得直接招集附近之警察及憲兵協助。

第四條 衛戍司令官凡該管區內之城門稽守,歸其專責;遇交界處所,各應互相辦理。

第五條 衛戍司令官對於地方有騷擾時,得直接以兵力從事,同時報告總督府;遇有大幫匪徒,得直接請援於附近軍隊司令官協助。

第六條 衛戍司令官於其區內之暴徒罪犯等,得有逕行捕拏之權;如遇時機緊迫,不及送總督府核辦時,亦得就地按法處置。

第七條 衛戍司令官所施行一切勤務,除遵照衛戍規則所定之外,得臨時自行酌定辦理,一面報告總督府。

第八條 本條例為暫行章則,遇有未盡事宜,隨時增補;至戒嚴時,照戒嚴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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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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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入者按:待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