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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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5月31日(現行條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6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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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中醫藥之研究,特設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
- 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
- 三、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 四、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
- 五、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評估。
- 六、中藥及其製劑品質基準之研究。
- 七、中醫藥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發展應用。
- 八、中醫藥研究與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國際合作。
- 九、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事項。
第三條 (正、副所長之設置)
-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正、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之設置)
-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六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