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外觀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5月31日(現行條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6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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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