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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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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5月31日(現行條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6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53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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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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