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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中院大律師塔銘(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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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中院大律師塔銘(並序)
作者:柳宗元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591

衡山中院大律師曰希操,沒年五十七。既沒二十七年,其大弟子誡盈奉公之遺事,願銘塔石。公昝姓,凡去儒為釋者三十一祀,掌律度眾者二十六會。南尼戒法,壞而復正,由公而大興;衡嶽佛寺,毀而再成,由公而丕變。故當世之士若李丞相泌,道未嚐屈,睹公而稽首,尊之不名;出世之士若石廩瓚公,言未嚐形,遇公而歎息,推以護法。是以建功之始,則震雷大風示其兆;滅跡之際,則隕星黑告其期。斯為神怪,不可度已。故其與物大同,終站無爭,受學之眾,他莫能偕也。凡所受教,若華嚴照公、蘭若貞公、荊州至公、律公,皆大士;凡所授教,若惟瑗、道郢、靈幹、惟正、惠常、誡盈,皆聞人。嗚呼!始終哉。為之銘曰:

首有承兮卒有傳,革大訛兮持法權。眾之至兮誌益虔,雷發兆兮功已宣。星告妖兮壽不延,靈變化兮迎大仙。礱茲石兮垂萬年,世有壞兮德無遷。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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