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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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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衡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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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衡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衡水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3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衡水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2020年8月27日衡水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遏制地下水超采,實現地下水位持續回升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用水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定額管理、集約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管理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建立節約用水考核評價體系,落實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逐步增加節約用水投入,將節約用水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並建立公共財政和社會資金多方參與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機關事務管理、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積極推行差別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和階梯水價相結合的水價調控機制。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的,加倍徵收水資源稅;對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城鎮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探索建立農業農村用水價格調控機制,推動農業農村節約用水。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產品,促進節約用水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節約用水產業,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對節水改造項目、節水示範項目和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項目優先立項,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政策、稅費和資金扶持。鼓勵金融機構對節水項目企業提供貸款支持。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引導全社會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提高全社會節約用水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水資源和浪費水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和舉報。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上級下達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落實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年度用水計劃、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水資源現狀以及用水單位的生活、生產經營需要,核定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或者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的用水計劃。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用水計劃,未取得用水計劃的不得私自取用水;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對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核定用水計劃,未經核定不得對其供水。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本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查、辦理或者換發取水許可證以及下達年度用水計劃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額。

第十四條 本市取用水應當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優先使用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推廣使用非常規水。

在地下水禁採區,除熱備水源用水、臨時應急供水和無替代水源用水外,嚴禁取用地下水。

在地下水限採區,嚴禁新增地下水開採量。確需取用地下水的,應當按照新增取水量的兩倍同步核減其他用水單位的地下水開採量。

在地表水源有保障的區域,除確需保留的熱備水源或者不可替代水源外,應當關停自備井。嚴禁利用地下水監測井進行灌溉或者超量取用熱備水。

第十五條 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按照審批程序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取水審批機關依法不予批准。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年取水量一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以及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實行重點監控,逐級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水行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統計調查制度,保證用水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

城鎮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於每季度末向有管轄權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送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的用水統計資料。

第十八條 用水單位應當安裝計量設施,對不同性質的用水分別分類計量。

城鎮公共供水單位的地下水熱備水源,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單位年取用地下水一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安裝自動計量設施。安裝的自動計量設施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並與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和節水評價。

納入計劃管理的用水單位,日取水量一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日取水量不足一萬立方米的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並將測試結果報有管轄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超計劃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水平衡測試相關標準,對用水單位的水平衡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支持發展農村節約用水、行業節約用水等社會化管理組織和節約用水服務機構。節約用水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節約用水諮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

第三章 農業和農村節水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加強農業用水的計劃與定額管理,推進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安裝,同步實施信息化建設,嚴格實施農業用水計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的農業生產布局,合理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

大力推行季節性休耕,推廣與區域生態相匹配的旱作農業種植技術和節水耐旱品種,嚴格控制耗水量大、水分利用效率低的農作物種植規模。

推廣種植節水耐旱適宜樹種,發展雨養林業。生態林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種植密度。

第二十三條 嚴禁新增農業灌溉機井。各縣(市、區)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結合農業節水技術推廣應用情況,合理調整農業灌溉機井布局。在地表水灌溉水源有保障的區域和退耕還林還濕區域,對農業灌溉機井實施封填;在旱作雨養區域,對農業灌溉機井實施封存;在深層地下水超採區,對取用深層地下水的農業灌溉機井,有計劃地予以關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引調水、河湖水系連通和蓄水工程改造。農業灌溉應當充分發揮河渠、坑塘蓄水功能,科學利用再生水、微鹹水、雨洪水等非常規水源,擴大地表水灌溉面積,最大限度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灌溉。禁止新增以地下水為水源的農業灌溉面積,嚴格控制農業灌溉用水規模和地下水開採量。

引導推動社會資本投資興建農業節水灌溉設施,開展灌區以管代渠節水改造和田間渠系防滲節水改造,因地制宜推廣管灌、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加強灌溉用水定額管理,提高輸配水效率和調度水平。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農業種植上大力推廣節水灌溉、水肥一體化、集雨蓄水、覆蓋保墒、抗旱抗逆等旱作節水技術;在農業養殖上大力推廣使用節水型養殖技術和尾水處理再利用技術,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

第二十六條 集中供水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水單位、村組安裝,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引導農村居民使用節水型器具,創建節水型鄉村。

第四章 工業節水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工業發展布局和規模,優化工業用水結構,嚴格控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禁止新建列入高耗水工藝、技術和裝備淘汰目錄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監管制度,明確節約用水管理內設機構,提高內部用水計量率,實行用水計量管理,定期開展用水統計分析,建設節水型企業。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用水的全過程控制,通過循環用水、分質供水、綜合利用和廢污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工業間接冷卻水應當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九條 新建工業園區在規劃布局時,應當統籌供排水、水處理及循環利用設施建設,實施園區內企業串聯用水和循環利用,建設節水型工業園區。

支持已建工業園區開展以節水為重點內容的轉型升級改造,加快節水及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

第三十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型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生產後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禁止新建以深層地下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項目。以深層地下水為水源的已建項目,需增加深層地下水開採量的,應當嚴格控制。

第五章 城鎮節水

第三十一條 城鎮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供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改進制水工藝,定期進行管網查漏、維修和改造,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行業標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供水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指導供水單位對所供用水戶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用水計量、統計台賬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水管理制度,明確節水管理人員,推進實施節水改造,更新使用節水器具和設備,配備用水計量設施,加強用水日常管理,創建節水型單位。

第三十三條 賓館、飯店、醫院、學校等用水量較大的單位,應當採用節水型器具和設備設施,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設備設施;洗浴、洗車、游泳館等高耗水用水行業,應當採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和設備設施。

第三十四條 全面推廣使用節水型器具,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新建公共建築和民用建築應當採用節水設備和器具。加快淘汰、更換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備和器具,支持居民儘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

第三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轄區居民節水的指導,普及節水知識,提高居民節水意識,倡導節水型生活方式,建設節水型居民小區。

第三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選用耐旱型花草樹木和灌木植被,採用噴灌、微灌、管灌等節水灌溉方式。景觀環境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再生水以及其他非常規水。

園林和公共消防給水設施產權人,應當加強給水設施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禁止取作他用。

第六章 非常規水源利用

第三十七條 支持和推動對雨水、再生水、鹹水、微鹹水等非常規水的收集、開發、利用,將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第三十八條 支持和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個人因地制宜建設集雨水池、坑塘、渠道等蓄水設施,攔蓄雨洪水,開發利用微鹹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三十九條 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等排水設施改造,採用下凹式綠地、滲透鋪裝、綠色屋頂、植草溝、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

新建城市基礎設施、居住小區等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實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利用率。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利用納入當地發展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再生水廠與再生水輸配管網建設,強化再生水水質監測,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設施和再生水輸配設施。

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從事再生水經營。

第四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建築施工、道路噴灑等市政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集中辦公的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住宅小區、有條件的工業企業,鼓勵使用再生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負有節約用水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未按規定取得用水計劃私自取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共供水單位未對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核定用水計劃即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在下一年度核減其年度用水計劃,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應當關停自備井沒有關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自備井產權者或者使用者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關停;逾期仍不關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進行水平衡測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未採用節水型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低於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或者生產後的尾水未經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核減其下一年度用水計劃,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城鎮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未及時維修供水、輸水、用水設施,出現重大漏水事故浪費水資源,情節嚴重的,由公共供水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節約用水的違法行為。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是指從公共供水單位取水,不需辦理取水許可證,年取水量一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用水戶以及年取水量五萬立方米以上的其他非居民用水戶。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關於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于衡水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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