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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論/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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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論七 申法
語言:中文
類型:古文
年代:宋朝
作者:蘇洵
中文> 古文> 衡論七 申法

古之法簡,今之法繁。簡者不便於今,而繁者不便於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時不若古之時也。

先王之作法也,莫不欲服民之心。服民之心,必得其情。情然邪而罪亦然,則固入吾法矣。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輕重大小,是以先王忿其罪,而哀其無辜,故法舉其略,而吏制其詳。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則以著於法,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殺人傷人耳。若其輕重出入,求其情而服其心者,則以屬吏。任吏而不任法,故其法簡。今則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民矣,不若古之淳。吏奸,則以喜怒制其輕重而出入之,或至於誣執;民,則吏雖以情出入,而彼得執其罪之大小以為辭。故今之法,纖悉委備,不執於一,左右前後四顧而不可逃。是以輕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吏不奉法,輒以舉劾。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古之法若方書,論其大概,而增損劑量,則以屬醫者,使之視人之疾,而參以己意。今之法若鬻屨,既為其大者,又為其次者,又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故其繁簡則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則一也。

然則今之法不劣於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無弊,何則?律令之所禁,畫一明備,雖婦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間有習於犯禁而遂不改者,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也。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為之度,以一天下之長短;為之量,以齊天下之多寡;為之權衡,以信天下之輕重。故度、量、權、衡,法必資之官,資之官而後天下同。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繩絲縋石以為之,富商豪賈,內以大,出以小,齊人適楚,不知其孰為斗、孰為斛,持東家之尺而校之西鄰,則若十指然。此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一也。先王惡奇貨之蕩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採珠貝;惡夫物之偽而假真且重費也,故禁民糜金以為塗飾。今也採珠貝之民,溢於海濱;糜金之工,肩摩於列肆。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二也。先王患賤之陵貴,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為等差,長短大小,莫不有制。今也工商之家,曳紈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三也。先王懼天下之吏負縣官之勢以侵劫齊民也,故使市之坐賈,視時百物之貴賤而錄之,旬輒以上。百以百聞,千以千聞,以待官吏之私;十則損三,三則損一,以聞,以備縣官之公糴。今也吏之私,而從縣官公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於民也固如是」,是吏與縣官斂怨於下。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四也。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則不商,商則有罰;不仕而商,商則有徵。是民之商不免徵,而吏之商又加以罰。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罰,又從而不征,資之以縣官公糴之法,負之以縣官之徒,載之以縣官之舟,關防不譏,津梁不呵。然則為吏而商,誠可樂也,民將安所措手足?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五也。若此之類,不可悉數,天下之人,耳習目熟,以為當然;憲官法吏,目擊其事,亦恬而不問。

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而議者皆以為今之弊,不過吏胥法以為奸;而吾以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今有盜白晝持梃入室,而主人不之禁,則逾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肆行於其家。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後詰吏胥之奸可也。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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