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愛國衛生條例
衡陽市愛國衛生條例 制定機關: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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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愛國衛生條例
(2019年11月1日衡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改善城鄉衛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政府行政首長為負責人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並在同級衛生健康部門設立愛衛會辦公室,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指定人員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所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機構建設,健全工作網絡,組織全社會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提升健康素養水平。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健康心理輔導,培養學生健康行為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設健康教育欄目,發布健康公益廣告。醫療機構、車站、商場、廣場、公園、集貿市場、酒店、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知識宣傳。
第六條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衛生標準,開展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居)委會和文明衛生單位創建活動。
第八條 城市公共廁所建設應當布局合理,並設立明顯標誌,保持衛生清潔、設施完好。
農村廁所的建設和改造應當避開飲用水水源及其他水體,不得對水體造成污染,不得影響村(居)民生活。
第九條 集貿市場的建設者、管理者應當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共廁所、垃圾站和給排水等公共衛生設施,配備保潔人員,建立健全相關衛生制度,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經營者應當保持攤點、門前的清潔衛生。
活禽銷售應當實行存放、宰殺、銷售隔離,做好清潔消毒和廢棄物、病死禽只的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 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配備水質監測設備和人員,進行水質檢測。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常規水質檢測和儲水設施清洗消毒。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推行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需要,配備標誌清晰的分類收集容器,改造城區內的垃圾轉運站、貯存點或者處置場所等,配備滿足垃圾分類清運要求、密封性好、標誌明顯、節能環保的專用運輸車輛,避免垃圾分類投放後重新混合收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做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工作,推行垃圾戶集、村收、鄉(鎮)轉運、縣(市)處置,落實專門保潔人員。
村(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誌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第十二條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內公共場所以及托幼機構、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
禁止在排隊等候的隊伍中、人群密集區域吸煙。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設置禁煙警語和標識,配備禁煙勸導員,對吸煙者進行勸導和制止。
第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區域,犬只飼養者應當到屬地公安機關進行犬只登記,取得養犬登記證和犬牌。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體名稱、種類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犬只飼養者應當定期到動物防疫機構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辦理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
攜帶犬只出戶應當用犬繩牽引犬只,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除緝毒犬、搜救犬、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及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誌的公園、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的,應當徵得駕駛人員同意。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根據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評估,提出控制目標和要求,組織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均負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責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藥性監測,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並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學校、醫院、賓館、飯店、單位食堂、集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築工地、公共廁所、廢品收購貯存點、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或者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並設置相應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愛衛會可以聘請志願者擔任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組織其開展愛國衛生監督,協助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由市愛衛會統一製發的證件。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危害公共衛生和公民健康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或者舉報。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對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並向舉報單位或者舉報人反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飼養犬只未辦理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並處五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犬只飼養者未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用犬繩牽引犬只、未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嘴套,或者攜帶犬只進入禁止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扣押犬只。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重點場所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範圍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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