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信安湖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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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信安湖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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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衢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2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衢州市信安湖保護條例

(2017年10月13日衢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信安湖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信安湖水域及其沿岸每側十五米範圍內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信安湖,是指衢州市內因塔底水利樞紐工程建成蓄水形成的人工湖泊,其保護範圍為江山港麻車裡大橋中心線下游、常山港葉家大橋中心線下游、石樑溪白雲大橋中心線下游、廟源溪杭金衢高速公路橋中心線下游、烏溪江滬昆鐵路下行線(南側)中心線下游、衢江賓港大橋中心線上游水域。具體見附圖。

第三條 信安湖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信安湖保護管理協調機制,加強信安湖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組織協調。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機構(以下稱「信安湖管理機構」)承擔信安湖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開展日常巡查,負責水面保潔、環境衛生、水環境保護、湖床疏浚,以及堤防、水閘等防洪工程和園林綠化等公益性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等工作。

江山市、常山縣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出境水質負責。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和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西區管委會依據信安湖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本轄區信安湖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安湖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信安湖保護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信安湖保護規劃的編制,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工作;

(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該水域的水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水質監測、環境監察工作;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該水域的水資源、漁業資源、河道及其岸線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該水域的船舶(水上浮動設施)、碼頭、航道和水上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管轄範圍內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資源規劃開發的協調指導、旅遊宣傳和旅遊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體育、文化、安監、公安、衛生計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信安湖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信安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信安湖保護工作情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信安湖的義務,並有勸阻、投訴或者舉報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權利。

信安湖沿岸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明確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垃圾分類、水面保潔、水質保護、環境綠化等內容,引導村(居)民參與信安湖保護活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和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信安湖保護活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自覺保護信安湖的意識,並對在信安湖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信安湖保護規劃是信安湖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信安湖保護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符,並與水污染防治規劃、水資源規劃等相銜接。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信安湖管理機構,組織編制信安湖保護規劃,並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編制完成。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信安湖保護規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並在批准後將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信安湖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的、範圍及期限;

(二)現狀水域、陸域資源評價;

(三)水域生態與環境建設、生物多樣性等保護方案;

(四)游賞和設施;

(五)相關規劃協調;

(六)相關建設控制管理規定;

(七)近期規劃實施及近期建設重點。

第十一條 信安湖水環境質量應當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限值要求。

第十二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匯入信安湖的江、河、溪、溝、渠、涵管等匯入口,設立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或者人工監測點位,對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應當定期報告市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信安湖發生水質嚴重惡化等緊急情況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污染源,發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調配水資源對水質予以改善。

第十四條 禁止在信安湖新建入湖排污口,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口除外。

入湖排污口、排水口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排污口、排水口設置規範的標誌牌,公開名稱、編號、匯入主要污染源、聯繫人和監督電話等信息。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置的入湖排污口未達標排放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限期整治達標。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安湖環境保護監管能力建設。

信安湖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加強工作巡查。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加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新建項目配套管網應當實行雨污分流,現有合流制的管網應當逐步實行雨污分流改造。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障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 信安湖實行河長制。河長負責監督和協調責任水域的治理、保護,督促或者建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責任水域存在的問題。積極推進河長制信息公開,強化公眾與媒體監督,嚴格規範河長公示牌設置。

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匯入信安湖的江、河、溪、溝、渠、涵管等保潔方案,明確責任。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信安湖內依法劃定水利、航運樞紐工程管理範圍,交由運行管理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禁止在信安湖從事河道採砂行為。

水利、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信安湖內河道、航道組織疏浚、清障,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信安湖水資源利用在滿足防洪功能的前提下,應當優先考慮城市水景觀功能要求,保持正常水位。水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服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位調度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在信安湖內,可以設立禁止游泳區域。禁止游泳區域的具體範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保護管理的實際需要劃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在信安湖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投餌式水產養殖;

(二)炸魚、毒魚、電魚以及使用地籠網進行捕撈;

(三)向水體及沿岸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動物屍體;

(四)向水體及沿岸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信安湖水域航行的船舶,應當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碼頭應當設置含油污水、垃圾等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與處理設施。

第二十四條 在信安湖內從事水上旅遊、文化、體育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信安湖保護規劃並達到安全、環保等方面的要求,依法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禁止區域游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投餌式水產養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有關人民政府、管理機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安湖保護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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