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西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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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7月12日西寧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促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公眾參與、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劃、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文明行為促進職責,加強文明鄉(鎮)、文明村(社區)建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做到愛國敬業、明禮崇德、團結友善、勤儉自強、包容誠信、務實創新。
第九條 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衣着得體,文明用語,避免大聲喧譁、大聲接打電話;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使用自動扶梯時依次有序;
(三)不得在公共區域躺臥、踩踏座椅。不得以語言和動作侮辱、挑釁他人;
(四)在集會、娛樂、廣場舞、健身等活動中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從事燒烤、金屬加工、擺攤設點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
(六)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
(七)不得在車行道內兜售、發送物品和行乞;
(八)文明飼養動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飼養犬只應當符合養犬管理的相關規定,攜犬出戶應當使用束犬鏈牽領並且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及時清理糞便;
(十)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愛護公共設施,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損毀道路交通、文化體育、環境衛生、園林景觀等公共設施;
(二)不得故意損毀電梯、消防等特種設備;
(三)不得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線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掛釘、塗寫、刻畫;
(四)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設立廣告牌、廣告燈箱等;
(五)不得在城市園林綠地內攀折樹枝、採摘花果、踐踏草坪、聚餐、燒烤,損壞花壇綠籬;
(六)其他愛護公共設施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動減少日常生活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二)不得隨地吐痰、便溺;
(三)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
(四)不得擅自散發、張貼小廣告、小卡片等宣傳品;
(五)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將餐廚垃圾在公共場所裸露存放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溝渠、園林綠地等處;
(六)不得在公共樓道、屋面堆放雜物,不得損壞或者擅自占用共用區域、設施;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七)不得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段和區域內焚燒祭奠;
(八)遵守控制吸煙有關規定,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
(九)不得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不得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十)其他愛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時,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等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不得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
(二)駕駛機動車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得使用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觀看視頻;不得吸煙;經過人行橫道時,應當禮讓行人;不得違法變更車道、調頭;不得在禁止區域或者路段鳴笛;不得在禁停區域停放車輛,妨礙公共安全和他人生活;司乘人員不得從車輛內向外拋擲物品;
(三)駕駛非機動車時,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路口、人行橫道時,應當注意避讓行人,不得逆行,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得使用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觀看視頻;不得吸煙;
(四)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聽從交警及文明交通志願者引導,不得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隔離欄,不得在車行道內停留、嬉鬧;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通行,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不在應急車道行駛、停車;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文明旅遊,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英雄人物和歷史文化名人,在瞻仰、參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歷史文化名人故居時,應當遵守禮儀規範和參觀秩序;
(二)保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等旅遊資源,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不得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畫、塗污,不得亂扔垃圾;
(三)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旅遊者提供有悖民族風俗習慣、有損人格尊嚴、有違社會公德的商品和服務項目,誠信經營,不欺詐、不強賣;
(四)旅行社應當在旅遊合同中規定文明旅遊的具體內容;導遊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維護職業形象、文明誠信服務;
(五)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文明上網,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載、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二)不得傳播低俗淫穢信息;
(三)不得在網上通過發帖、評論等方式攻擊、謾罵他人;
(四)不得在網上從事其他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網吧經營者應當執行實名制規定,不得接納未成年人上網。
第十五條 建設文明醫院,遵守下列規定:
(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制定落實文明行醫規範,引導廣大醫務人員尊重、關愛患者,提供優質服務;
(二)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擾亂正常的醫療秩序。
第十六條 建設文明校園,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培養良好的文明行為習慣;
(二)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尊重愛護學生;
(三)不得傳播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方針和對學生
有不良影響的言論;
(四)防止校園欺凌,建設安全校園。
第十七條 建設文明家庭,遵守下列規定:
(一)培育尊老愛幼、互敬互愛、男女平等、勤儉持家、鄰里和睦等良好的家教家風;
(二)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的責任;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及依法應受到監護的其他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鼓勵與支持
第十八條 鼓勵見義勇為,對見義勇為者除按照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外,生活有困難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救助。
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在其需要時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及遺體。
對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在臨床用血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扶老救孤、助學助殘、濟困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依法保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站點。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鼓勵支持。
鼓勵支持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等戶外工作人員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水、飯菜加熱、遮風避雨等便利。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支持各民族公民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學習、相互幫助。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履行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義務。
鼓勵引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合理消費,文明用餐、適量點餐。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提示。
鼓勵支持選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三條 制定完善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村規民約、市民公約,倡導移風易俗,從簡從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反對高額禮金、高價彩禮、薄養厚葬。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關愛幫扶制度。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開展督查考核。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建設測評體系,開展文明行為情況調查、民意徵集和測評工作,及時向社會公示測評結果。
第二十六條 網信等部門應當加強網絡空間治理,淨化網絡環境,推動網絡文明建設。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建立健全校園文明公約,創建文明校園。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市容環境管理網絡,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污水處理設施和公共廁所的建設,對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制止,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處置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加強法治教育,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完善道路監控系統,保持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加強文明出行宣傳,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交車、出租車駕駛員的文明行為規範教育,提高從業者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推進醫療衛生行業文明建設,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衛生管理工作規範,加強醫護人員醫德醫風建設,優化服務流程,促進醫患溝通,維護良好就醫環境。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提升社區治理水平,推進文明社區建設;引導文明瞻仰、祭奠和祭掃活動。
第三十三條 生態環境保護、水務、林業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範圍,及時制止影響河道整潔、毀損綠化、污染大氣、水、土壤等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四條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文化旅遊、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通過組織開展信用信息公示、文明誠信市場和放心消費創建等工作,引導市場主體文明誠信經營。
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引導會員文明誠信經營。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經常性文明素養教育,推動移風易俗,治理陳規陋習。
第三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文明行為教育引導。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對獲得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稱號或者文明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應當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失信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八條 公民有權勸阻和制止不文明行為,有權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工作人員,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通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接到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條 報紙、廣播、電視及網絡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刊播公益廣告,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依法依規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條 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有關部門應當重點監管。
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及其它不應曝光的情形外,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向其所在單位、居住社區通報,由公共媒體依法曝光。
鼓勵、支持公眾依法對不文明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執行職務時按照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全程記錄執法過程;按照規定着裝,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查處不文明行為的執法信息共享機制。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在集會、娛樂、廣場舞、健身等活動中噪聲過大,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轄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屢教不改的,對組織者或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並且未採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罰款;未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線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掛釘、塗寫、刻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並按每處五十元,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處以罰款;對指使塗寫、刻畫、張貼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煙蒂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擅自散發、張貼小廣告、小卡片等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指使散發、張貼小廣告、小卡片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在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溝渠、園林綠地等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和區域吸煙不聽勸阻的,由衛生健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責令終止吸煙行為,處以五十元罰款;拒不終止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五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在公共樓道、屋面堆放雜物,損壞或者擅自占用共用區域、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強制清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接打手持電話、使用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觀看視頻、吸煙;違法變更車道、調頭;經過人行橫道時,不禮讓行人;在禁止區域或者路段鳴笛;違規停放車輛,妨礙公共安全和他人生活;司乘人員從車輛內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擾亂乘車秩序,干擾駕駛員正常行車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損毀道路交通、文化體育、環境衛生、園林景觀等公共設施和電梯、消防等特種設備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
第五十五條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聽從交警及文明交通志願者引導;亂穿馬路、翻越隔離欄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在網上散布虛假信息,傳播低俗淫穢信息,攻擊、謾罵他人,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於違法情節輕微、僅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 不文明行為實施人對舉報人、投訴人、勸阻人進行辱罵、推搡、威脅、打擊報復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依法從重處罰。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惡意連續或者多次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違法曝光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個人隱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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