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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對李英柱的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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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63]檢二字第1號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秉亮
1963年1月3日

    被告人,李英柱,男,32歲,漢族,山東省濟陽縣人。1945年混入革命隊伍。1947年至1956年期間,曾因包庇地主、違法亂紀,受過四次紀律處分。被捕前任西安冶金機械修造廠材料科科長。1960年12月26日因貪污盜竊、圖謀叛國罪被陝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1962年11月3日經陝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現經本院審查判明:

   李英柱於1959年3月至被捕前,在外出採購物資期間,勾結反革命分子、壞分子王××(鞍山儀表廠採購員)、劉子亭(瀋陽鐵路局機具廠採購員)、趙文義(遼寧凌源新生礦山公司採購員)等,結成了一個以該犯為首的貪污盜竊、圖謀叛國集團。這個集團的罪惡活動,牽涉到陝西、青海、遼寧、上海等省、市100多人。他們利用採購物資之機,到處招搖撞騙,大量套購和倒賣統管物資,盜竊國家資財。先後套購倒賣鋼材、生鐵、金剛砂、水泥、木材、機器等國家重要物資168種,價值315萬元。還有價值400多萬元的物資,因本案及時破獲查封凍結。他們從套購倒賣活動中,大量貪污盜竊國家資財。李犯於1960年6月,為冶金工業部以鋼材換取軸承時,主謀勾結王××、劉××等犯,倒賣國家鋼材511噸359公斤,採取非法加價的手法,從中貪污35362.26元;又在賣出鋼材時,用偷尺減秤的手法,盜出鋼材26噸961公斤,從中貪污13103.43元。李犯又於1960年7月,以給鞍山儀表廠購買機床為名,通過王××騙取該廠20000元,從中貪污17876.82元;盜賣西安冶金機械修造廠軸承6套,貪污65.64元;以給西安冶金機械修造廠廠長回吉勝做被子為名,騙取鞍山儀表廠白布兩匹,價值67.2元;同年10月為西寧鐵路局代購機床和拖拉機時,騙取該局24000元,從中貪污6000元。以上李犯主謀貪污公款48465.69元;單獨貪污公款2409.66元,共計72475.35元。上述贓款,除該犯等被捕後追回54465.69元以外,其餘18009.66元已全部揮霍。該犯為了達到其貪污盜竊國家資財的罪惡目的,在作案中還採取請客、送禮、行賄等卑鄙手段,拉攏、腐蝕國家幹部。

   1959年和1960年該犯與反革命分子王××、貪污分子劉××等在上海、瀋陽等地採購物資期間,任意揮霍公款,經常出入各大酒館、飯店,大吃大喝,花天酒地,荒淫無恥,過着極端糜爛的資產階級生活。李犯被捕時,在查獲的皮箱中,就發現有高級皮大衣、毛料衣服和照相機、手錶等貴重物品40餘件。被該犯姦污和猥褻的婦女,有案可查的就有7人。

   李英柱及其集團成員,在進行貪污盜竊活動的同時,還在上海、瀋陽等地進行反革命活動。他們惡毒地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幻想變天,說「中國不自由,最自由的是資本主義」,「三次世界大戰非打不可,打起來共產黨會垮台,蔣介石也來個大鎮壓,把共產黨員殺一多半」等等。李犯還狂妄叫囂:「假如有一天我執政,我要殺他媽一大半。」該犯還先後盜竊了西安機床廠黨總支、鐵道部第六工程局人事科、陝西省人事局等三個單位蓋有印章的空白公函紙5張,企圖用以進行破壞活動。特別嚴重的是,該犯和王××、劉××等曾經在上海、杭州、瀋陽、鞍山等地多次密議,陰謀劫持飛機逃往國外,叛國投敵。1960年10月,該集團一同案犯向領導上交代了一部分問題。李犯得知後,唯恐他們的罪行暴露,又與劉××對該同案犯進行威脅,阻止坦白,主使該同案犯逃跑。由於陰謀未逞,又進而企圖以毒藥殺死該同案犯滅口,並企圖放火燒掉西安冶金機械修造廠財務科賬簿,毀滅罪證。

   綜上所述,李犯英柱已構成貪污盜竊、圖謀叛國罪。該犯大量倒販統管物資,盜竊國家資財,腐蝕國家幹部,散布反動言論,企圖殺人滅口,密謀叛國投敵,肆意破壞,猖狂已極。他嚴重地損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國家財產,破壞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經濟基礎;他惡毒地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幻想國民黨反動派復辟。他不但是從經濟上進行破壞的反革命分子,而且是從政治上進行陰謀破壞的反革命分子。

   從以李犯英柱為首的貪污盜竊、圖謀叛國集團的成員和他們的種種罪惡活動中,可以看出:社會主義的敵人是不甘心於他們的失敗和滅亡的,他們還在千方百計地向我們猖狂進攻。可以看出:在社會主義的敵人中,不僅有殘餘的反革命分子,有抗拒社會主義改造的舊有的資產階級分子,而且還有走上反革命道路的新生的資產階級分子。可以看出:他們的破壞是如何的無孔不入,他們的手段是如何的陰險毒辣。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日益取得偉大勝利的情況下,在我國人民民主政權日益鞏固的情況下,他們在從政治上破壞人民民主政權的同時,更普遍、更大量地是採取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營私舞弊等手法,從經濟上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用腐朽的資產階級思想意識和生活方式來腐蝕國家幹部。他們從我們國家機關、社會主義企業外部進行破壞活動的同時,還鑽進國家機關和企業內部進行破壞活動。

   社會主義的敵人的破壞活動,無論是從政治上進行的,還是從經濟上進行的,無論是從國家機關和企業外部進行的,還是從內部進行的,其危害都是嚴重的。從政治上進行的反革命破壞活動,直接攻擊和破壞人民民主政權,危害是嚴重的;從經濟上進行的反革命破壞活動,損害社會主義的公有財產,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主義公有制,危害同樣是嚴重的。從國家機關和企業外部進行的反革命破壞活動,危害是嚴重的;鑽進國家機關和企業內部進行的反革命破壞活動,危害更為嚴重。堡壘是最容易從內部攻破的。鑽到我們內部的反革命分子,是我們最危險的敵人。他們披着黨員、幹部的外衣,比較不容易被發現。他們可以利用合法的身份和許多有利條件,來進行更大更危險的陰謀破壞活動。因此,對於社會主義的敵人,無論他們採取什麼手法,無論他們進行怎樣的破壞活動,我們都絕不能麻痹大意,熟視無睹,必須提高警惕,和他們進行堅決的鬥爭。對他們的仁慈,就是對黨和人民事業的罪惡。在他們的進攻面前表現軟弱無力,就會給社會主義事業帶來嚴重的危害。李犯英柱及其同謀者的罪惡活動,正是各種反革命分子、壞分子、蛻化變質分子,這些社會主義的敵人互相勾結起來,採取從國家機關和企業內部,從經濟上、政治上和思想上,陰謀惡毒地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突出的事例。對於像李犯英柱這樣一個罪大惡極、怙惡不悛的反革命分子,我們決不能有絲毫的寬容和姑息,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為了保護我國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國家財產,為了鞏固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了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嚴厲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反革命分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李犯英柱提起公訴,要求對這個罪大惡極的貪污盜竊、圖謀叛國的反革命犯給予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此致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周秉亮

196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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