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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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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西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西安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西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12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6年5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4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 2014年9月24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建設檔案範圍

  第三章 報送和接收

  第四章 保護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保護和利用城鄉建設檔案,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報送、接收、保護、利用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

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

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鄉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的規定,堅持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規範管理,保證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鄉建設檔案事業與城鄉建設發展相適應。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檔案館具體負責本市城鄉建設檔案日常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建檔案館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城建檔案館的業務指導。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管轄範圍內的城鄉建設檔案工作進行管理。

  規劃、市政公用、市容園林、文物、交通、水務、人防、城改、公安、廣播電視、電力、電信、秦嶺保護、軌道交通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城鄉建設檔案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八條 從事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和建設工程相關專業知識,依照國家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

崗。

第二章 城鄉建設檔案範圍

  第九條 城鄉建設檔案分為勘測規劃檔案、建設工程檔案、文物古蹟保護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

  第十條 勘測規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城鄉規劃所需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細成果副本;

  (二)編制城鄉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鄉地形圖、地下綜合管線圖和地下管線普查、補

測、補繪成果檔案;

  (四)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等文件材料;

  (五)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形成的有關城鄉建設管理、管線管理等文件材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道路、廣場、停車

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二)城市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水源地、給水管

網、再生水利用、燃氣、集中供熱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三)電力、電信工程檔案,含電廠建設、供電設施系統、通訊管線、電信設施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加油站、加氣站、充電

站、公共交通場站、長途客運場站、鐵路運輸站台、集裝箱運輸場站、國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軌道交通、索道、纜車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五)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檔案,含工廠、城鎮住宅、商

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築工程檔案;

  (六)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含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遊樂園、專類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標誌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

  (七)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檔案,含公廁、垃圾壓縮站、垃圾填埋場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八)水利水電工程檔案,含水利樞紐、堤防、引水、除險加固、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及水利水電工程附屬工程檔案;

  (九)村鎮建設工程檔案,含建制鎮、集鎮、中心村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及農村新居工程檔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軍事建設工程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城鄉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工程的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竣工驗收文件組成;改建、擴建及重要部位維修工程檔案由設施分布圖、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圖組

成。

  第十二條 文物古蹟保護檔案包括歷代重要遺址、古建築、紀念性建築、宗教建築、名人故居、特色民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歷史照片、圖紙、歷史記載、修繕記錄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

  第十三條 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包括:

  (一)城鄉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蹟、地名、各項建設和設施發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規劃、建設、市政公用、市容園林、文物、交通、水務、人防、城改、公安、廣播電視、電力、電信、秦嶺保護、軌道交通等相關部門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形成的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有關城鄉建設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文件材料;

  (三)有關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文件、計劃、統計和設計、施工技術規程規範及標準圖等文件材料;

  (四)城鄉建設重要科研成果及獲獎項目檔案材料。

第三章 報送和接收

  第十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並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報送檔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所在地向下列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一)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內的,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二)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內的,向所在區、縣城建檔案館報送,其中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及跨區縣工程,同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三)開發區內的,實行委託管理的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送,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未實行委託管理的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區、縣城建檔案館應當將接收的電子檔案定期向市城建檔案館備份。

  第十六條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和市級相關部門形成的勘測規劃檔案、文物古蹟保護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和市轄縣相關部門形成的勘測規劃檔案、文物古蹟保護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向所在區、縣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十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二)檔案材料應當為原件,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報送副本或者複製件的,複製件上應當註明原件的保存處,並加蓋原件保存單位印章;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圖樣清晰,與工程實體相符,簽章手續完備;

  (四)按照有關規範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裝具;

  (五)符合有關技術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報送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一併報送電子檔案。

電子檔案內容應當與紙質檔案一致,其存儲格式、載體和保存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標準。

  建設工程、文物古蹟保護工程還應當報送聲像檔案。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從工程立項起,向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提出編制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做到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館查詢施工地段地下建築物、構築物、管線工程檔

案,取得現狀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地下建築物、構築物、管線工程,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查明未建檔地下建築

物、構築物、管線工程的性質、權屬,責令產權或者管理單位進行測量,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材料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與城建檔案館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時限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按照實際情況補充完善原工程檔案;結構和平面布局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並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館對建設工程檔案材料進行預驗收。檔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城建檔案館出具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補充、完善。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建檔案館驗收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縣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的,應當通知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館參加。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取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後,方可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材料暫由建設單位保

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或者註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材料暫由工程承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城建檔案館保管。

  第二十七條 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交通信號、廣播電視、電力、電信等地下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地下專業管線圖。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地下專業管線圖上,並將修改後的地下專業管線圖及有關檔案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二十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報送:

  (一)建設工程檔案,於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報送;

  (二)勘測規劃檔案、文物古蹟保護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按年匯總,於次年第三季度前報送;

  (三)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檔案,於普查、測繪結束後三個月內報送。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限期的,應當經城建檔案館同意。

  第二十九條 市城建檔案館應當制定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標準、規則,保證城鄉建設檔案科學規範管理。

  城建檔案館對接收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編目,確定密級和保管期限。

  第三十條 市城建檔案館應當定期向市檔案館報送檔案目錄。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城建檔案館應當定期向市城建檔案館和區、縣檔案館報送檔案目錄。

  第三十一條 城建檔案館可以通過社會徵集、接受捐贈等方式豐富館藏檔案。

第四章 保護和利用

  第三十二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等管理制度,及時搶救損壞和變質的城鄉建設檔案,確保城鄉建設檔案完好。

  第三十三條 城建檔案館館庫建築應當符合國家建設標準,配備恆溫、恆濕、防盜、防火、防光、防磁、防塵、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等防護設施,安裝報警設備,並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第三十四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採用數字化信息管理技術,逐步將實體檔案轉換成數字檔案。需要永久保存的城鄉建設檔案,還應當採用電子文件及其他先進技術手段保存和保護,並進行異地備份。

  第三十五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定期公布已開放的檔案目錄,編制必要的參考資料,為城鄉建設提供服務。

  第三十六條 城建檔案館對保管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複製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載有城建檔案館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檔案複製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部門、各專業系統的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源,推動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建設,實行動態管理,實現信息共享。

  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數據。

  各部門、各專業系統及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將各自建立和維護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納入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城建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應當持有合法有效證明。利用未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損毀、丟失、抽取、塗改、偽造或者擅自抄錄、複製、公布。

  第三十九條 向城建檔案館報送、移交、捐贈、寄存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對涉密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密級變更和解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和查閱人員,不得泄露檔案中涉及的保密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部門未按規定報送勘測規劃檔案、文物古蹟保護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請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部門未查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請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建檔案館未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未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或者未安裝報警設備並未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城鄉建設檔案破損、褪色或者霉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損毀、丟失、抽取、塗改、偽造或者擅自抄錄、複製、公布城鄉建設檔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建檔案館因保管不善,致使城鄉建設檔案損毀、丟失,或者因匯總建設項目、管線信息資料錯誤,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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