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創新促進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西安市改革創新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
西安市改革創新促進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西安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西安市改革創新促進條例

(2008年1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2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改革創新工作,實現西安率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以下方面的改革創新:

  (一)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文化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的改革;

  (二)司法工作的創新;

(三)各開發區和產業基地體制機制的改革和管理服務方

式、方法的創新;

  (四)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管理與服務的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

  本條例所稱改革創新是指本市範圍內體制機制的變革和工作方式方法的首創活動。

  第三條 改革創新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支持有利於科學發展、快速發展的體制機制改革和工作創新。

  鼓勵支持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參與改革創新工作,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五條 國家機關、各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負有改革創新的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文化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方面的改革創新。

  市、區、縣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負責審判、檢察工作方面的改革創新。

  各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負責有利於服務企業、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方面的改革創新。

  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負責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改革創新。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體制改革工作的部門,承擔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政府職責內的改革創新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草擬全市性改革創新工作規劃和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重大改革創新方案;

(三)指導、監督全市性改革創新工作計劃和重大改革創新方案的實施;

  (四)設立專項資金,扶持、支持重大改革創新項目;

(五)組織、指導改革創新評估工作;

(六)跟蹤國內外經濟社會體制改革和發展動態,對重大改革理論和政策進行研究,提出改革創新對策;

  (七)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創新農村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加快農村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八)建立城市建設管理新體制,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

(九)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改革創新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改革創新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改革創新工作計劃、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創新方案;

  (三)指導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的改革創新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改革創新工作。

  第九條 各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在改革創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區域內的改革創新工作計劃、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設立專項資金,支持改革創新工作;

(三)組織、指導本區域內的科技創新的效果評估;

(四)制定出台資金、技術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支持企業自主創新;

(五)創新社會化、網絡化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改革創新工作。

  第十條 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在改革創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改革創新配套方案;

(二)組織實施與本單位工作有關的改革創新方案,並及時將實施情況反饋有關單位;

  (三)參加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改革創新工作的協調機構、議事機構,並承擔相關工作;

(四)研究並及時回復有關單位提出的改革創新方面的意

見。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各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改革創新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改革創新的意見和建議。

有關單位對改革創新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進行研究並及時回復。

第十三條 改革創新工作計劃及方案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也可以委託專門機構起草。

  制定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改革創新工作計劃及方案,應當進行調查研究,並組織專家論證、技術諮詢和預期效果評估。

  第十四條 改革創新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西安市地方性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章的,應當提請制定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改革創新中屬於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規定的事項,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各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可以在職權範圍內發布規範性文件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 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改革創新,應當通過論證會、座談會、研討會、聽證會等形式,組織公眾及社會組織參與研究和討論。改革創新方案通過後,有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及時組織實施;對涉及面廣的,也可以先行試點,待條件成熟再行推廣。

  其他有關方面的改革創新,有關單位在論證、研究決定後,即可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改革創新工作完成後,有關單位應當組織效果評估。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改革創新,市人民政府負責體制改革工作的部門或者上級單位,應當委託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進行效果評估。效果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公眾普遍關注並要求改革創新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向公眾作出解釋和說明:

(一)未列入改革創新計劃的;

(二)未及時制定改革創新方案的;

  (三)改革創新方案未得到有效實施的。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改革創新督查考評、獎勵機制,設立獎項,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表彰獎勵:

(一)推進改革創新工作取得重大成績的;

(二)改革創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見、建議被採納,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改革創新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各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對提出具有重要價值的改革創新意見或者建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有關人員在改革創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作為其晉升職務、級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各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開展改革創新工作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各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應當加強改革創新工作研究,積極推廣改革創新成果。

  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改革創新的理論研究。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改革創新工作的監督和支持。

  市、區、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時,應當報告改革創新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的改革創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體制改革工作的部門、上級單位可以要求其糾正;必要時,可以要求其停止實施有關改革創新方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實施效果與預期目標相背離的;

  (三)改革創新方案實施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在改革創新工作中,因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國家政策的調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改革創新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有關人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改革創新工作雖未達到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改革創新方案制定和實施符合有關規定的;

(二)個人和所在單位未非法牟取私利的;

(三)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原始記錄能夠證明相關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各開發區和產業基地,是指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氵產灞生態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等。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立非營利機構,是指由政府出資興辦、提供公共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