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西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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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8年4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四章 職責與保障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各方配合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開發區範圍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相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單位員工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樹立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奉獻意識,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健康生活,倡導下列行為:
(一)文明用餐,合理消費,不鋪張浪費;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三)綠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五)節儉辦理婚喪嫁娶等事宜;
(六)文明祭奠、綠色祭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着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得當;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乘坐電梯時先出後進,使用樓梯或者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靠右側通行;
(三)減少吸煙行為,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四)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內保持安靜,輕聲接打電話;
(五)文明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
(六)文明開展慶典、營銷、娛樂、健身等戶外活動,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不違反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八)不酗酒鬧事、尋釁滋事;
(九)不參與色情、賭博、封建迷信等活動;
(十)遇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盲目聚集、圍觀。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不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亂棄動物屍體;
(四)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不亂塗、亂畫、亂刻;
(六)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不攀折花草樹木;
(七)不隨意張貼(噴塗)廣告、散發傳單。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時,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不違規使用燈光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到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遇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主動讓行;
(二)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和規定的停車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醫療急救等公共通道;臨時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
(四)公交車和出租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保持車輛乾淨整潔,上下客時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載;
(五)駕駛非機動車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六)愛護公共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共享單車),使用後應當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飲食或者攜帶散發異味的物品;
(八)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內行走;橫過道路時應當走行人過街設施或者快速安全通過人行橫道,不得亂穿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在車行道上不得攔車、停留、乞討或者從事散發廣告、兜售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公共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占用或者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二)不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私搭亂建;
(三)不在室外懸掛擺放有礙觀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高空拋物;
(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六)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七)文明飼養寵物。攜犬出戶時,用牽引帶牽領;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避開高峰時間並主動避讓他人;飼養寵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時清理所攜帶寵物產生的糞便;不得虐待、遺棄寵物。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風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三)愛護文物古蹟,不在文物古蹟上刻劃、塗畫、張貼,不攀爬、觸摸文物,拍照攝像遵守規定;
(四)服從景區景點管理,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
(五)其他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愛護生態環境,珍惜自然資源。
禁止非法獵捕、出售、購買、食用受保護的野生動物,不得破壞其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
保護秦嶺的高山草甸、冰川遺蹟、古棧道等自然資源和人文遺存;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不得非法採集、採挖受保護的野生植物;不得野外燒烤、野炊、生火取暖,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
保護河流、湖泊等水環境,禁止違法違規採砂、排污、游泳、垂釣、捕撈等行為。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擾亂正常的診療秩序。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暴力、淫穢信息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自願對處於困難的人以合法適當方式提供幫助。
積極幫助他人表現突出的,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公民見義勇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被授予「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的,享受同級勞動模範待遇;因見義勇為傷殘、犧牲的,本人或者遺屬享受相應生活補助和撫恤待遇。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援助和保護,必要時應當積極協助提供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對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救治,不得推諉或者拖延。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扶老、助殘、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從事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遺體)組織及器官的行為。
無償獻血、捐獻人體(遺體)組織及器官的個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在血液使用、人體組織和器官移植方面依法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對表現突出的獻血者和捐獻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120」急救醫療呼救電話,並提供必要幫助。
支持紅十字會、急救中心依法開展公眾急救知識、急救技能普及培訓,提升公民緊急現場救護能力。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對緊急現場救護中表現突出的公民,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
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並事前取得被服務對象或者相關部門同意。
有關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提供便利和保障。
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有困難時可以依照規定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並依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積極開展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
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完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建立居(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賭禁毒會,開展移風易俗和文明社區、文明村鎮創建活動。
第二十八條 倡導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互助、勤儉持家等傳統美德,培育傳承優良家風家訓。
第四章 職責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引導公民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檢查監督、投訴舉報、教育指導、誠信激勵、失信懲戒、聯合執法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通報文明建設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確定年度社會文明促進主題,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制定完善具體辦法,鼓勵和倡導文明行為,制止和糾正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師生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三十五條 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維護文明就醫秩序。
第三十六條 旅遊、農林、水務、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引導公民文明旅遊、愛護環境、保護生態等文明行為,及時發現和查處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七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電、普法、工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設施等媒介和文藝團體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和刊登、播出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批評和曝光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各窗口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相關文明行為規範,提升服務效能,樹立文明形象。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逐步完善下列設施:
(一)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垃圾箱、垃圾存放清運等環衛設施和環衛工人臨時休息場所;
(四)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位設施;
(五)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廣告宣傳設施和文明標識標誌;
(六)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第四十條 積極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為保障殘障人士、老年人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機場、車站等交通樞紐,醫院、商業綜合體、旅遊景區、文化體育及遊覽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鼓勵在重要交通樞紐和學校、商場、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設備和便民設施。
公共場所應當依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並保持開放。新建公共廁所或者對現有公共廁所進行改造時,應當依照規定增加女廁位。在重要交通樞紐、二級以上醫院、商業區及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第三衛生間。
前款規定設施設備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設備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
第四十一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落實對車輛停放的管理責任,採取有效措施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使用的車輛。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區縣和開發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對相關責任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文明單位評審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四十三條 本市實行文明行為記錄製度,記錄單位和個人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和因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而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文明行為記錄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對記錄的不文明行為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區縣和開發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
第四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依法查處網絡信息傳播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其中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並協助取證。
第四十六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的勸阻、制止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工作人員予以投訴、舉報。
政務諮詢投訴舉報機構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及時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和答覆,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個人真實身份信息及通訊聯繫方式;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四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重點監管,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和時限內依法予以曝光,必要時可以向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由市、區縣和開發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二)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屍體,或者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亂塗、亂畫、亂刻,或者隨意張貼(噴塗)廣告、散發傳單;
(五)違反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六)駕駛機動車隨意變道、穿插、加塞,違規使用燈光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遇到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七)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定停車;
(八)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向車外拋撒物品;
(九)出租車駕駛人甩客、欺客、拒載;
(十)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十一)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亂穿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或者在車行道上攔車、停留、乞討或者從事散發廣告、兜售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十二)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十三)攜犬出戶時,未用牽引帶牽領,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或者攜犬乘坐電梯、上下樓梯時未主動避讓他人;
(十四)在文物古蹟上刻劃、塗畫、張貼。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未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造成亂停放問題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企業整改落實情況依照規定控制其投放總量。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通過自願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等方式,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罰款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違法行為人辱罵、威脅、毆打勸阻人或者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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