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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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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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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西安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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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

(2011年9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4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鎮建設的一般規定

  第三章 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建設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設

  第五章 村鎮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鎮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鎮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村鎮建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鄉、建制鎮以及街道辦事處管轄的農村區域進行的基礎設施、公共設

施、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村民住宅等建設。

  納入城中村改造範圍的村鎮建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村鎮建設應當堅持統籌城鄉、統一規劃、合理布

局、節約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則,促進村鎮建設與城鎮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發展相協調。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村鎮建設的監督和指導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村鎮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村鎮建設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村鎮建設工作。

  國土資源、規劃、房屋管理、交通、衛生、教育、環保、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村鎮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本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對村鎮建設進行科學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提高建設質量,降低建設成本。

第二章 村鎮建設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統籌城鄉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際需要制定本轄區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促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

  第八條 村鎮建設應當符合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實施規劃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九條 村鎮建設應當發揮小城鎮連接城鄉、輻射農村、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優勢,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小城鎮發展,提高城鎮化水平。

  城鎮周邊的村莊應當依託城鎮和產業發展進行改建,實現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與城鎮共享。

  第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自然條件良好、人口較多、具有區位優勢和發展潛力的村莊,採取擴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邊自然村農戶向該地聚居,逐步發展為中心村或小城鎮。

第十一條 對於地質災害易發地區、水土流失嚴重的山地丘陵地區、人畜用水嚴重短缺地區等不適宜人居地方的村莊和農

戶,應當選擇交通方便、自然環境適宜居住、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地方,按照規劃的要求,有計劃地實施搬遷,集中建設新村或者遷入其他村莊。

  第十二條 村莊建設應當制定建設方案,確定村莊住宅基礎標高、道路寬度及建築紅線、綠化帶、工程管線、公共設施布局等事項,根據本村產業發展和村民生產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產業發展、文體、衛生、公共事業用地及消防通道等。

  第十三條 建設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築不規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不完善的村鎮,應當逐步進行改建、改造,達到規劃的要求。

  第十四條 村鎮建設工程設計,應當適用、安全、經濟、美觀,體現地方特色。

  第十五條 在文物古蹟、風景名勝、飲用水源及公共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區周圍進行建設的,其體量、造型、色彩、風格應當與景觀相協調。

  第十六條 完整體現歷史風貌和建築特色、有一定保護價值的鄉鎮或者村莊,應當保護原有建築,新建建築應當與原有建築風格相協調。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性專項規劃,保護和合理利用古村落、古宅、古樹名木、特色民居和名人故居等文化遺

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七條 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村鎮改造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的原則,集中進行建設。

  鼓勵在開發區規劃範圍內集中建設符合國家規定占地面積和建築面積的村民住宅小區,嚴格控制單家獨戶建房。

第三章 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維護建設資金的管理,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

  從城鎮收取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和城市建設配套費,應當用於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興建村莊供水、排

水、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

  第二十條 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工程施工,應當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構件,保證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 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應經原設計單位修改,並按照相關程序辦理變更設計手續。

  第二十二條 整體遷移村莊或者在村鎮集體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建設的,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後,向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劃批准文件;

  (二)用地批准文件;

  (三)項目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

  (四)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書面答覆。

  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規定進行施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下,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款第(一)、(二)項規定標

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

的,向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驗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質量安全流動抽查與定點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在村鎮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程序辦理規劃審批和用地審批手續,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規定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

  第二十七條 村鎮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須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後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清理場地,歸還用地。

  第二十八條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中形成的文件、圖紙等資料應當及時整理歸檔。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設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對村民住宅設計、施工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村民住宅技術規範;

  (二)無償向村民推薦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樣、體現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經濟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設計圖;

  (三)定期對村鎮建築隊伍和個體工匠進行技術培訓;

  (四)向村民普及住宅建設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村民住宅建設的監督管理,建立巡查報告制度,定期巡查村民住宅建設情況,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學習住宅建設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幫助村民做好住宅建設的施工管理和質量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條 村民住宅建設的質量安全應當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別對設計、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負責。由村民自行組織施工的,村民個人應當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第三十三條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按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村民住宅技術規範的要求,自主設計或者選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住宅設計圖。

  未制定規劃的村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和村民住宅技術規範,對村民住宅的建築總面積、層數等作出具體規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積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積內擅自加寬加高建設村民住宅。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村民住宅,應當向所在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研究同意,持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建築方案、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妥善處理相鄰關係的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依法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申請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特殊情況不能辦結的,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禁止在承包土地上擅自進行村民住宅建設。

  第三十五條 村民建設跨度超過九米或者二層以上的房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也可選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通用設計或標準設計。

  承接前款所列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六條 在鎮規劃區內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須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用地批准文件,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現場驗線後,方可開工。

  在鎮規劃區以外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須持用地批准文件,經村民委員會定點放線後,方可開工。

  現場驗線、定點放線應當確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四至、基礎標高、房屋層高。

  第三十七條 山地、丘陵、溝壑地區的散居農戶,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對集中建設住宅。

  第三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村民在住宅建設、改造中使用環保節能的新型材料,推廣沼氣、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型能源,並提供技術指導和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鎮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依法進行房屋產權產籍登記,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村鎮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村鎮服務設施體系建設,建立村鎮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村鎮設施維護、衛生保潔、綠化養護、消防安全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制定符合本村或本社區實際的村規民約,做好村鎮設施、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保護飲用水源。有條件的地方積極發展集中供水,水質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禁止在村鎮公共飲用水源地保護範圍內建設廁所、畜禽養殖場、污染型企業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四十二條 村鎮規劃區內應當建設和完善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統。

  鼓勵建立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推進雨水的集蓄和利用,減少蒸發和漏失。

  村鎮內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的生活污水應當通過管道集中收集,經過必要的處理後,排入污水管道。鼓勵有條件的鄉鎮和村莊逐步建立污水處理設施。

  第四十三條 村鎮建設應當設立垃圾收集點,定點收集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垃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力量將收集點的垃圾運往指定的垃圾處理場。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鎮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垃圾、糞便、廢料廢渣,亂堆亂放柴草、建築材料及其他雜物;

  (二)向道路、公共場所拋撒雜物、排放污水;

  (三)損壞或者隨意砍伐道路兩側、公共場所的花草樹木及其他綠化成果;

  (四)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除軍事、防汛、通信、郵電、電力、供水、蓄水、排水等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構件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積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由區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設計的,予以取締;對超越資質等級承接設計的,可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施工的,予以取締;對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施工的,可責令其停業整

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可以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破壞村鎮內文物古蹟、風景名勝、飲用水源、園林綠化,以及軍事、防汛、通信、郵電、電力、供水等設施

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

1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妨礙村鎮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村鎮建設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陝西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陝西航天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氵產灞生態區、西安國際港務區、陝西省西咸新區灃東新城及其所屬園區,以及根據需要經批准設立或者整合的其他開發區。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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