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西安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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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1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1年9月25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預算的審查和監督工作,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預算草案的審查、預算執行的監督、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的審批。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規定,分別行使預算管理職權。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市總預算草案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本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批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撤銷市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市政府負責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市總預算草案的報告並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將區、縣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監督本市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市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對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承擔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辦理預算審查監督方面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和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
第六條 審查預算草案,應當遵循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
第七條 審查預算草案的重點: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
(二)預算編制的合法性;
(三)預算結構的合理性;
(四)收支安排的平衡性;
(五)預算收入的可靠性;
(六)預算支出的可行性;
(七)新增財力的分配。
第八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本市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並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目列至類、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其說明;
(二)部門預算表及其說明;
(三)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干重大的項目表
及其說明;
(四)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社會保障支出表及其說明;
(五)初步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代表參加,通過徵詢意見、視察、調查、舉行會議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可以要求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預算情況,並可以對各預算單位或者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視察、調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數據和資料。
第十一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會議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市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說明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會後十五日內,將落實審議意見的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應當根據代表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報告。
審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對本級預算草案的意見;是否批准上一年本級預算執行和當年本級預算草案的建議;實現預算的建議;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十三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市政府預算之日起三十日內,批覆市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自市政府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的情況進行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組織預算收入情況;
(三)預算批覆和支出撥付情況;
(四)接受上級專項撥款、財政返還和補助款項的安排使用情況;
(五)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六)預備費和上年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七)社會保障等專項預算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八)重大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九)市級預算部門的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十)預算超收收入的合法性及其安排使用情況;
(十一)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至少聽取和審議一次市政府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政府關於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應當轉市政府研究落實。市政府對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應當及時反饋。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也可以要求市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和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實行預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報告制度。
市本級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市政府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情況。
市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十八條 市政府財政、地稅等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送材料:
(一)按月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報表、稅收進度報表及其說明;
(二)半年報送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資金補助報表、市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制度,檢查、監督預算資金收支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專項視察或者調查,對預算執行中的有關重大事項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條 市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市級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並加強對區、縣政府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預算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預算調整時,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於當年第三季度提交市人大常委會。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列明調整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說明。
預算調整應當保持收支平衡。減收的應當有壓縮支出的方案和措施,增支的應當說明資金來源。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時,應當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情況,並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議,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及其報告、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報告,作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應當在預算年度終了後,組織編制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按照真實、合法、效益的要求,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部門決算依法進行審計。
市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市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召開會議的十五日前,將有關材料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的重點:
(一)決算草案的合法性;
(二)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三)超收部分的收入來源和使用情況;
(四)重點支出完成及其效益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其原因。
第二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並根據審議情況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作出關於決算的決議。
第三十條 決算草案批准後,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市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各部門應當自市政府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決算之日起十五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決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有關機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及相關材料的;
(二)不提供情況或者不如實提供情況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的;
(四)不協助或者不配合調查、視察的。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市人大常委會可撤銷其職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預算調整方案報告和決算草案報告時,提出的議案、質詢、詢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屬各區、縣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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