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統保護條例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統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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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統保護條例
(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6月2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引水、蓄水設施保護
第三章 水源保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黑河引水系統的保護與管理,確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產用水需要,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黑河引水系統,是指通過黑河引水管渠向城市供水的引水、蓄水設施及水源保護區。
第三條 黑河引水系統的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是黑河引水系統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黑河供水工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管區範圍內黑河引水系統保護的日常工作。
環保、公安、交通、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旅遊、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黑河引水系統的保護工作。
黑河引水系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黑河引水系統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黑河引水系統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保護資金。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黑河引水系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引水、蓄水設施和污染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 引水、蓄水設施保護
第七條 黑河引水系統的引水設施包括引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黑河引水系統的蓄水設施包括水庫大壩及其配套設施。
第八條 黑河引水系統的引水、蓄水設施保護區範圍:
(一)引水管渠及附屬設施兩側外延5米的區域;
(二)引水管渠經過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區域;
(三)水庫大壩兩端及其配套的輸水洞、泄洪洞等設施兩側外延100米及水庫大壩下游500米的區域。
引水管渠的控制區域為引水管渠保護區範圍兩側外延10米的區域。
第九條 黑河引水管渠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覆蓋、拆除、損壞有關標誌、排氣孔、通訊設備及其他工程設施;
(三)傾倒、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植樹、打樁、鑿井、鑽探、爆破、採石、挖坑、取土、挖砂、淘金、修建墓地;
(五)擅自從引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中截流取水;
(六)危及引水管渠輸水安全和原水水質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黑河引水管渠控制區域內,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其他危及輸水安全的行為。
確需築路、敷設管線的,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引水管渠安全和輸水安全的要求施工,並接受引水管渠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引水管渠管理單位應當對其管轄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發現故障,及時搶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予以協助,不得阻攔和干擾。
第十二條 水庫大壩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砂、取土、修建墓地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三條 水庫大壩保護區域內修建碼頭的,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壩腳輸水、泄洪等設施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水庫大壩安全。
禁止在水庫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
第十四條 水庫大壩壩頂需兼作公路的,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水庫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檢查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的,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水源保護
第十六條 黑河引水系統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一)一級保護區:河流從取水口起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100米的陸域,水庫從水庫大壩至回水末端的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線外延100米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河流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200米的陸域,水庫從流入水庫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000米的水域,以及河岸兩側外延200米的陸域,及其一級保護區以外庫區兩側的全部匯水坡面;
(三)准保護區:一、二級保護區上界以外的全流域範圍。
第十七條 黑河引水系統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源、植被、護岸林及其他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二)儲存、堆放、掩埋城市垃圾、工業廢渣、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
(三)傾倒、排放含有汞、鎘、鉻、砷、鉛、鎳、苯並芘、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和污水;
(四)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及其他劇毒廢液和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五)清洗裝儲油類及其他有毒物品的車輛和容器;
(六)新建、擴建排污口;
(七)新建、擴建化工、電鍍、造紙、冶煉、印染、製革、煉油及其他有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黑河引水系統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准保護區的禁止性規定外,同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新建、擴建向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游泳、戲水或者開闢水上娛樂場所;
(三)開採加工金礦、鐵礦及其他礦產和石料;
(四)放養畜禽;
(五)修建墓地。
第十九條 黑河引水系統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禁止性規定外,同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設立排污口;
(二)露營、野餐、旅遊等遊樂活動;
(三)洗刷車輛、衣物及其他物品;
(四)毒魚、炸魚、電魚、釣魚,從事養殖業;
(五)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及其他化學危險品;
(六)向水體拋撒雜物;
(七)進行與取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二十條 黑河引水系統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已建成的對水源有污染的項目,應當責令限期治理或者關停。
第二十一條 黑河引水系統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禁止運載有毒化學物品的車輛通行。
第二十二條 跨行政區域的黑河引水系統水源的保護管理,
按照《陝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黑河引水系統保護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部門擬訂黑河引水系統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監督檢查對黑河引水系統的保護工作;
(三)監督檢查水源保護和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黑河引水系統水污染的防治與監督檢查,確保水源水質安全。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黑河引水系統的安全保衛,加強水源地和黑河引水管渠沿線的巡查,做好進入水源保護區的車輛安全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旅遊、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黑河引水系統保護區範圍內土地、礦產資源、種植養殖業、森林、旅遊、衛生防疫等事項的保護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水庫壩體修建碼頭、渠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在水庫壩體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旅遊、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關停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關停。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依據本條例對當事人處20000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礙或者侮辱、毆打執行公務的黑河引水系統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黑河引水系統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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